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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購食品無中文標識遭起訴索賠,法院怎麽判?

2017年4月,北京消費者韓美美(化名)以優惠價在某淘寶店鋪購入23瓶“巴西綠蜂膠ApisBrasil蜂膠軟膠囊”。不久後,她以代購的蜂膠軟膠囊外包裝沒有張貼中文標識為由,將銷售方易賽貝爾公司和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下稱“淘寶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終獲得十倍賠償。

近年來,海外代購興起,糾紛也隨之產生,像韓美美一樣起訴代購方索賠的案件並不鮮見。

2018年11月10日,澎湃新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網絡購物+代購+中文標識+糾紛”為關鍵詞搜索,共發現68起類似判例。

海外代購的進口食品因沒有張貼中文標識,究竟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狀告淘寶店主要求“退一賠十”,法院如何判決?網購平台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職業打假人身份是否會對判決產生影響?

進口食品無中文標識,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澎湃新聞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稱“《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包括名稱、規格、淨含量和生產日期在內的標簽。同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三條“基本要求”中第3.8款規定,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

在韓美美案一審中,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在預包裝食品包裝上使用中文標簽是《食品安全法》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共同要求,未標識中文標簽的行為將使購買者難以準確獲得食品的原產地、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保存期限等與食品安全息息相關的資訊。

因此,西城法院認定,涉案商品因未標注中文標簽,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

無獨有偶,家住江蘇沛縣的張先生2017年7月18日在萌果商務中心經營的名為“小果澳洲代購直郵店”淘寶店鋪購買了5瓶“澳洲Swisse鈣片+維生素D檸檬酸鈣”和5盒“澳洲原裝正品Anthogenol月光寶盒葡萄籽精華”膠囊,總計2190元。

服用商品後,張先生出現了嚴重的腹瀉,他上網查證發現,萌果商務中心出售商品全是外文,沒有中文標簽,甚至找不到生產日期。

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認定,萌果商務中心未提供證據證明出售給張讚讚的產品品質檢驗合格,並在沒有驗明產品是否合格的情況下即將產品進行網絡大範圍銷售,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十倍賠償”是否以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為前提?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最終,法院支持了張先生要求萌果商務中心退還貨款2190元,並賠償十倍賠償金21900元的訴訟請求。

和張先生吃壞了肚子不同,澎湃新聞注意到,在韓美美與易賽貝爾公司的網絡購物合約糾紛中,韓美美收到快遞包裹後並未拆封服用就直接起訴,但她也同樣獲得了十倍賠償。

原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二中院”)二審認為,只要食品經營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就可以主張“十倍價款賠償”,不論這一行為是否給消費者造成了實際損害。

網絡交易平台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在上述兩起糾紛中,淘寶公司作為第二被告,均未被追究連帶責任。

判決書顯示,淘寶公司的辯稱,自己是網絡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對產品品質不承擔責任。淘寶公司認為,在糾紛產生後,已向張先生和韓美美提供了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依法履行了網絡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告訴澎湃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一旦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製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指出,網絡交易平台在完成審核賣家的身份資訊的前提下,對於賣家發布的商品資訊不存在審核、編輯、推薦、或者廣告發布等行為時,難以認定構成明知或應知。

北京二中院認為,在韓美美案中,淘寶公司在其平台上公布了商家名稱、所在地、客服電話等商家資訊,且已經提供商家有效地址及聯繫方式,同時,提供了涉案企業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證明其履行了必要的查驗義務,不存在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職業打假人身份是否會對判決結果產生影響?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68起網絡購物合約糾紛中,共有11起原告為職業打假人。針對這一身份的特殊性,各地法院在判決時亦有所不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在韓美美案中,易賽貝爾公司曾抗辯稱,韓美美購買涉案商品的行為屬於“知假買假”,因而其“十倍價款賠償”的主張不能成立。

北京二中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是對該法適用範圍的調整,而非對消費者身份的定義,經營者不能以此條規定否認購買者具有消費者的身份,至於購買動機是否用於牟利,在現有法律規定下,無法用來否認購買者的消費者身份。

趙佔領告訴澎湃新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三條還規定,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針對易賽貝爾公司提出的抗辯意見,北京二中院未予支持。

不過,2016年11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糾紛中,原告王檣因其職業打假人身份,被駁回了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2015年8月11日,王檣在淘寶網店鋪花576元購入2瓶雪肌精美白乳液。收貨後,他以該商品為假冒品牌為由申請退款,遭到銷售者拒絕。8月19日,淘寶網向銷售者支付貨款後,退款程式關閉,王檣隨即將淘寶公司告上法庭。

吉林市中院在調查中發現,王檣在吉林地區各個法院均有多起類似案件,認定其系於職業打假者,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購買涉案商品,因而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定義的消費者。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中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職業打假”行為采取分類對待、逐步遏製的態度。根據《答覆意見》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張新年表示,基於最高法目前確實對職業打假人所持的否定態度,在司法實踐中,職業打假人的身份或對判決產生不利影響,“某種意義上,假冒偽劣商品以及消費欺詐現象的存在,也有市場監管不力的責任。打假人起到了啄木鳥的作用,不應否定其積極意義。當然,如果打假人維權異化為借機敲詐勒索,或者有其他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則應當依法予以打擊,依法保護商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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