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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監管來了,電子煙“飄”向何方

▲ 在貴陽市觀山湖區一處電子煙體驗店,消費者在挑選電子煙。 新華社記者 劉 續攝

電子煙產業迎來更嚴監管。11月1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正式公布施行,明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12月2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召開吹風會,就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的監管問題作出回應。

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主任、新聞發言人劉培峰介紹說,納入監管範圍的產品包括電子煙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電子煙用煙鹼等。他強調,加熱卷煙(或稱加熱不燃燒卷煙、低溫卷煙等)屬於卷煙,已納入卷煙管理。我國目前未批準加熱卷煙上市銷售,任何市場主體不得非法經營加熱卷煙。

據了解,國家煙草專賣局正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一是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電子煙國家標準,已於11月3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二是研究制定電子煙管理辦法,已於12月2日向社會征求意見。

國家煙草專賣局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司長王玉麟介紹說,《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電子煙定義和監管對象。提出加強電子煙生產管理,建立電子煙產品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電子煙產品追溯制度。從事電子煙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的市場主體須相應取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對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鹼等進行交易管理。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國家標準以及包裝標識和警語的相關規定,並依法使用注冊商標。電子煙廣告適用煙草廣告的有關規定。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煙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電子煙稅收征繳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自《決定》公布施行之日起,開展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就應獲得準入許可,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電子煙進口應當遵守卷煙相關規定等要求。但考慮到電子煙管理辦法和電子煙國家標準等的制定頒布有個過程,以及現有電子煙產業狀況,特地設置了一定的過渡期。

劉培峰表示,過渡期內,現有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可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現階段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暫不受理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生產、零售的許可和產品登記申請,暫不受理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市場經營主體新增電子煙零售業務許可範圍的申請(具體受理時間另行通知);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暫不核發各類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

同時,為規範電子煙產業市場秩序,將電子煙產業平穩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並與新修改的《實施條例》和正在研究制定的相關配套政策等要求相銜接,現階段各類投資者暫不得投資新設電子煙生產經營企業;現有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暫不得新建或擴大生產能力,暫不得新設電子煙零售點和上市新產品,暫停新的電子煙進口。

劉培峰強調,過渡期結束後,獲得準入許可、產品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才能開展投資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未獲得準入許可、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未通過登記等規定的,不得從事電子煙相關業務,否則將依法予以查處。

近年來,由於存在監管空白,電子煙產業無序發展,一些產品存在煙鹼(尼古丁)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煙油泄漏等問題,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潛在威脅。一些經營者用“健康無害”“幫助戒煙”等違背客觀事實或尚無證據證明的宣傳誤導消費者,並將電子煙過度強調為“時尚”“潮流”,誘導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會各界反映強烈,不斷呼籲加強監管。

據統計,目前全球已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將電子煙納入煙草製品管制範圍,40多個國家明確禁止電子煙銷售,由於禁止後非法貿易大量滋生,一些國家開始從全面禁止電子煙轉為將電子煙按照煙草製品監管。(經濟日報記者 黃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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