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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達州出奇招治電動車違法:發朋友圈自曝集讚可免罰款

新京報訊 (記者王夢遙)近日,四川達州交警出“奇招”治理電動車違法行為引發不少關注。從4月16日起,達州交警一大隊在查獲電動車輕微違法行為時,駕駛人可以選擇發朋友圈曝光自己的違法行為並呼籲大家引以為戒,集滿20個讚後再由交警對其進行警告教育處罰。

電動車難管出“奇招”

達州交警一大隊官方微博發布的圖片顯示,一名違反交通規則的駕駛人在朋友圈中發布的資訊為:由於我駕駛電瓶車在廣電路口逆向行駛被交警一大隊三中隊民警查獲,經過民警的細心教導,我認識了自己的錯誤,在此提醒廣大網友引以為戒,不要以為電瓶車就可以犯錯,現在電瓶車也被規範管理!

這條朋友圈下,有近30人點讚並有多人回復。

針對集讚“免”處罰的具體細節,達州交警一大隊昨天通過官方微博回應稱,這種集讚方式只針對行人、非機動車首次輕微違法行為;違法當事人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違法當事人可自願選擇罰款處罰和集讚“免”處罰兩種方式。

昨天下午,達州交警一大隊一名民警告訴記者,之所以出此“奇招”,是因為達州主城區非機動車駕駛亂象普遍,電動車管理難,老百姓的交通安全意識比較淡薄,違法成本較低,“光靠口頭教育達不到好的效果,平常朋友圈集讚大家都比較感興趣,通過這種方式曝光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經朋友勸告,更能引起大家對交通安全的重視。”

集讚“免”罰款非強製

不過記者也注意到,網上有聲音質疑達州交警一大隊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上述民警回應稱,朋友圈集讚“免”處罰並非強製性做法,根據《路線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違法的行人或機動車駕駛人可以選擇罰款處罰或處以警告。交通違法當事人如果選擇集讚“免”處罰,需要當場發布朋友圈並集滿20個讚,之後由交警處以警告處罰。

根據《路線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路線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路線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達州交警一大隊官方微博也表示,不罰款不等於沒處罰,而是依法處以“警告”處罰。

記者了解到,目前通過朋友圈“曝光”自己違法行為並集讚的做法主要在達州交警一大隊的轄區範圍內實施,即僅限達州市通川區,其他區縣並未推廣。上述民警告訴記者,自4月16日該舉措實施以來,已有10餘名違法當事人選擇在朋友圈“曝光”自己並集讚。

這位民警說,如果效果好,此項舉措將持續開展下去。

■ 觀點

律師稱“奇招”應避免濫用自由裁量權

記者注意到,在交通治理方面,不少地方屢出“奇招”。

比如為了整治駕駛人亂開遠光燈行為,深圳交警就曾推出亂開遠光燈者看燈“一分鐘”的做法,通過親身體驗的方式,提醒司機文明駕駛。

深圳交警在回應新京報記者時稱,此舉為了體驗而非強製。

為了整治非機動車輛闖紅燈,山西臨汾交警也曾出招:騎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等闖紅燈者,每人罰寫100遍“紅燈停、綠燈行”。

這一做法也一度引發關注,當地交警回應媒體時稱,此做法並非組織行為,而是一名協勤個人所為,已經被叫停。

類似的交通治理“創新”不斷出現,如何看待這些行為?交管部門在出“奇招”時,又應該注意些什麽?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認為,達州交警一大隊采取的集讚“免”處罰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路線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規定的,可以對其處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二者選其一,法律允許交管部門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達州交警一大隊查獲行人、非機動車首次輕微違法行為時,采取的做法實際是集讚免罰款,但仍需對其進行警告的處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韓驍說,各地交管部門在整治交通時因地因時采取的“奇招”,一定程度上是對講求效能的執法原則的貫徹體現,有利於更好地發揮法律的教育、指引功能,但交管部門在出“奇招”時也應當嚴格遵循依法行政和公平合理原則。一方面,必須根據法定權限、法定程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不可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越權違法,越權無效;另一方面也應當在依法嚴格執法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適度,避免由於濫用自由裁量權而形成執法輕重不一、標準失范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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