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俠客島:哪些人在為9次減刑的殺人犯撐腰?

前天,北京市紀委監委一次性通報了13名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的涉案人員。這些人,都與“郭文思減刑案”有關。

還記得郭文思嗎?今年3月,在北京某超市內,因拒戴口罩,他與一名七旬老人產生糾紛,後將老人毆打致死。

令輿論驚訝的是,郭文思是一名剛出獄9個月的累犯:2005年2月,因犯故意殺人罪,郭文思被判處無期徒刑;2019年7月,刑滿釋放。

既然2005年就被判處無期徒刑,為何14年就被放出來了?一查,郭文思在獄中竟經歷了9次減刑

3月31日,北京市成立了關於此案的聯合調查組——昨天的通報,是近半年調查的結論。

9月13日聯合調查組通報顯示,在郭文思服刑期間,其父郭萬普(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退休職工)動用了各種關係,砸上真金白銀,“一步一個腳印”地為其子謀求減刑。

看看這個“請托-減刑”鏈條上的涉案人員吧——

郭父直接或間接請托的,有監獄分監區指導員、監獄黨委書記、正副監獄長、檢察院副處長、法院辦公室副主任、法庭審判員等公職人員;幫郭父給這些人“牽線搭橋”的中間人,既有體育用品公司副總裁,也有科技公司銷售員,甚至有北京某電視台員工。

當然了,錢少不了。現金、禮品、宴請、購物卡等字眼,都出現在通報中。

通報顯示,包括郭父在內的13名涉案人員,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徇私舞弊減刑罪等罪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其中9名黨員、公職人員被雙開。此外,還有一些涉案的違紀違法人員,受到黨紀政務處分。

的確,郭文思在被判處無期徒刑後經歷9次減刑,平均每隔1年多減刑1次,這麽魔幻的事情,普通人看著都覺得必有貓膩。

但此案真正引人深思的是:如果不是今年3月郭文思再度犯下性質極為惡劣的案件、引發公眾憤慨,如此快速減刑的“奇觀”是否就不會被發現?相關涉案人員的罪行也就未必能得到及時懲處?

按理說,減刑作為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制度,目的在於激勵罪犯積極改造,用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來換取刑罰期限的減免。

但在一些人情勾兌、利益交換的套路下,減刑卻成了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製裁、縮短服刑期限的“妙招”。今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文指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含保外就醫)等環節容易滋生腐敗,“以權贖身”“提錢出獄”等現象給司法公信造成了嚴重影響

事實上,近年來違法違規減刑的案例並不鮮見。

遠一點的,有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當時引發輿論嘩然;近一點的,雲南孫小果案中,孫小果也用各種“假立功”換取“真減刑”,比如在監獄裡搞點發明專利什麽的。

今年1月,被通報開除黨籍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張堅,其違紀違法行為就包括大肆乾預插手司法執法活動,甚至違規幫助涉黑涉惡罪犯減刑假釋

最近還有內蒙古巴圖孟和案——犯下故意殺人罪的巴圖孟和本應服刑15年,卻通過“保外就醫”轉為“紙面服刑”、“雲坐牢”,不僅一天牢沒坐,還搖身變成了村官和陳巴爾虎旗人大代表。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裁判的價值在於執行。如果寬嚴相濟的制度設計成了提前出獄的制度漏洞,受損的是整個司法體系。

比如近期內蒙古這則“紙面服刑案”中,巴圖孟和的“保外就醫”相關文件上,有數名當地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這些人扮演了什麽角色?是關係網還是保護傘?是真不知道還是假不知道?究竟如何定性?9月初,關於此案的聯合調查組正式成立。

一名政法系統的同仁告訴島叔,郭文思也好,巴圖孟和也罷,“前面抓、後面放,上面收、底下漏,我們也很心痛”。

郭文思案,教訓不可謂不深刻。如何從個案出發,健全完善制度,依法堵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司法腐敗的後門,應成為有關部門維護司法執法公平公正的重點考量。

2014年,中央政法委頒布《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提出堅決杜絕“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後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等現象;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訂《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對《刑法修正案(九)》中有關減刑、假釋的內容進行細化,明確了減刑、假釋的性質及適用要求,完善了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的規定

郭案發生後,《北京市減刑、假釋工作規定(試行)》《北京市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實施細則(試行)》等文件也先後修訂頒布。可以看到,以郭文思案為鏡子,北京市政法機關倒逼著制度完善。

制度越完善,程序的漏洞就越少,尋租的空間就越小。一個可供探討的思路是,在減刑、假釋案件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製,將“誰辦案誰負責”貫徹辦案全程,通過相關人員的內部監督製約體系,建立和完善案件質量終身負責製。

有了制度,並不意味著馬放南山、萬事大吉。制度的落實,關鍵在人。

細讀郭文思案通報不難發現,本案與孫小果案有些相似之處。原本人們猜想,給殺人犯多次減刑這種操作,那不得有隻手通天、翻雲覆雨的大本事?不得有天大的“後台”?

但事實上,郭案與孫案具體操作減刑的涉案人員,基本都屬於“官小權實”類型。他們級別不算多高,有的甚至只是負責執行層面具體實務的“小吏”,但他們非常熟悉減刑的規則流程,可以被收買,並找到制度漏洞,“流水作業”般地幫助違規減刑。

“蒼蠅”之害不亞於“虎”。這些身居關鍵崗位卻又悖離法治的“小人物”,對法治的傷害更直接、更廣泛、更深遠。切實預防和管控法治流水線上每一個可能掉鏈子的“關鍵人”,任重道遠。

7月,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啟動,特別強調要整治“六大頑瘴痼疾”。違法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就是“痼疾”之一。

不妨將郭文思案這面鏡子放大,在建章立製的同時,好好照一照那些“害群之馬”、“紅頭蒼蠅”,狠刹一下邪惡之氣

文/蔡斐(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編輯/點蒼、無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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