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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把黑熊當狗養可否獲得適當補償

若夷 時評作者

三年前,雲南麗江永勝縣期納鎮下雲村村民楊某某在山裡救了一隻“小狗”,精心喂養,不曾想“小狗”長大後,卻被認出是一頭黑熊。經鑒定,該熊為亞洲黑熊,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現體重約達80公斤。楊某某在無馴養許可證的情況下馴養野生黑熊,已涉嫌無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鑒於楊某某對熊沒有傷害行為,積極配合民警調查,警察機構根據《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對楊某某給予沒收所飼養的野生亞洲黑熊的處罰。(相關報導見A10版)

在查明楊某某所飼養的“小狗”系野生黑熊,且該黑熊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情況下,當地執法部門做出沒收黑熊處罰,並將黑熊移交當地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從依法執法角度來看,這樣做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依據相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馴養繁殖像黑熊這樣的野生動物,確實需要取得相關許可證,無證馴養已涉嫌違法。而且,從“所有權”角度看,像黑熊這樣的野生動物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如《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這種背景下,原本就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黑熊,最終被執法部門沒收,移交相關部門,當然也是合乎邏輯的。

但是,進一步考慮到此前楊某某將黑熊誤認為“小狗”,且精心喂養3年的特殊背景,執法部門如果隻強調對楊某某無許可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簡單地沒收黑熊,無論是從野生動物保護的角度,還是從權益補償角度,顯然又存在不合情理之處。基於此,當地執法部門和相關政府部門可以考慮采取適當措施,對楊某某給予一定的補償。

儘管楊某某無證馴養黑熊確實在程式上涉嫌違法,但從野生動物保護的實質和實際效果上看,楊某某的這種馴養行為——精心喂養黑熊3年,使黑熊體重約達80公斤,不僅沒有損害野生動物,而且在客觀上產生了保護野生動物的效果,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再者,雖然黑熊原本確實屬於國家所有,但在誤將黑熊認作“小狗”的情況下,楊某某當初將“黑熊抱回家”,在物權關係上,應視為一種非故意、無惡意的佔有行為。對於主觀無惡意動機、客觀上無傷害效果的佔有行為,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如果完全不考慮楊某某在精心喂養黑熊3年過程中的實際付出,不給予楊某某相應的補償,不僅顯得不夠公平,而且也未必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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