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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唐朝有奴婢賤民,而宋朝則沒有?

我們以前說過,唐朝的奴婢是賤口奴婢,法律地位如同牛馬;宋代的奴婢是雇傭奴婢,法律地位是傭人。為什麽唐朝的賤口奴婢到了宋代會被雇傭奴婢所取代呢?

先來說客觀的因素。唐代賤口奴婢的主要來源為戰時俘獲的生口、籍沒的罪犯家屬,但宋朝雖然常年面臨戰爭,卻從未有俘虜生口為奴的做法,恰恰相反,“軍人俘獲生口,年七歲以上,官給絹五匹,贖還其家,七歲以下,即還之”。

宋政府也極少籍沒罪犯之家屬為奴婢。生活在南宋末的方回說:“近代無從坐沒入官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擄則有之。”方回所說的“近代”,當指南宋時期,“北方”則是指金國與蒙元。北宋時,政府還偶有將罪人家屬“沒官為奴稗”的做法 ,但到了南宋時期,籍沒為奴之法早已廢棄不用。有一個例子可以說明:開禧三年(1207),吳曦叛變被平定,按沿襲《唐律疏議》的《宋刑統》,犯謀反罪者,女性親屬必須“緣坐沒官,雖貨而不死,世為奴稗,律比畜產”,但朝廷經過議法,認為“此法雖存而不見於用”,最後,吳曦的家屬並未被籍沒為奴,而是“分送二廣遠惡州軍編管”。

如此一來,賤口奴婢便成了無源之水,隨著賤口奴婢的老去,她們作為歷史遺留下來的一個群體,只會規模越來越小,並最終消失。當然,賤口奴婢的消亡有一個過程,北宋前期尚有賤口奴婢的殘余,但到了南宋時期,賤口奴婢便不複存在了。即便是北宋時期的賤口奴婢,其法律地位仍然要高於唐朝奴婢,因為宋朝法律並不禁止她們與良民通婚。

在賤口奴婢趨於消亡的同時,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階層的分化,一部分下層人口不得不出賣勞力,受雇為富貴之家的人力、女使;甚至有一些中產之家,也非常注意培養女兒的才藝,以期有一技之長,給大戶人家當傭人:“中都中下之戶,不重生男,每生女則愛護如捧璧擎珠,甫長成,則隨其姿質教以藝業,用備士大夫采拾娛侍,名目不一,有所謂身邊人、本事人、供過人、針線人、堂前人、雜劇人、拆洗人、琴童、棋童、廚娘。”於是雇傭奴婢得以興起。

雇傭奴婢雖然名為奴婢,卻不是唐朝式的賤民,而是暫時出賣一部分人身自由的編戶齊民,有點像近代社會的傭人。宋人也注意唐宋奴婢的差異:“古稱良賤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賤者率皆罪隸。今之所謂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氣類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於兵荒,陷身於此”;“古稱良者,即是良民,賤者,率皆罪隸。今世所雲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饑寒,或遭誘略,因此終身為賤,誠可矜憐”。

因為雇傭製的普遍應用,宋朝的城市中形成了比較發達的勞務市場,出現了類似於家政中介的組織:“凡雇覓人力、乾當人、酒食作匠之類,各有行老供雇。覓女使,即有引至牙人”;“府宅官員、豪富人家欲買寵妾、歌童、舞女、廚娘、針線、供過、粗細婢妮,亦有官私牙嫂,及引置等人,但指揮便行踏逐下來”。這裡的“行老”、“牙人”、“官私牙嫂”,都是家政服務中介。

應該說,賤口奴婢式微、雇傭奴婢勃興的歷史趨勢,在唐朝中後期就出現了,但要等到宋代,雇傭奴婢才完全取代了賤口奴婢。

再從主觀的因素來看。我相信,在宋人的觀念中,奴婢是人,而不是畜產。唐朝常有將官奴婢賞賜給大臣之舉,因為“奴婢賤人,律比畜產”;而宋朝則未見奴婢給賜的記載。鹹平年間,宋真宗還下詔,“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價以償” ,即禁止官府將債務人家中的奴婢折成財產抵債。唐人允許債務人沒有財力償債時,可以用人身抵償債務:“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債務人)家資盡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戶內男口”。但宋人已不能接受這樣的有損人之尊嚴的做法:“諸以債負質當人口(虛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錢物不追。”

簡言之,唐人將奴婢視同“物”,宋人則當奴婢當成“人”。

法律史研究者相信,宋代“商品經濟前所未有地高度發展,導致統治階級的傳統觀念發生變化,民事立法新增了保護奴婢人身權的規定,其根據是編敕,而非《宋刑統》,奴婢由民事權利客體轉化為主體,在封建社會法制史上,唯宋代獨有”。我們認為,宋人觀念的嬗變,代表了一種全新的時代精神,推動著良賤制度的瓦解、賤口奴婢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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