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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港澳台居民可自願申領居住證

新京報快訊(記者許雯)記者今日(8月16日)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會上獲悉,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將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於9月1日正式實施。符合申領條件的港澳台居民,根據本人意願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享受《辦法》規定的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申領居住證需要符合什麽條件?警察部副部長侍俊在發布會上介紹,關於申領條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據本人的意願,可以持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的通行證,到當地警察機構申請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警察部已經部署了各地警察機構,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確定了一批警察派出所、戶證辦證大廳作為港澳台居民申領居住證的受理點,9月1日前,各市、縣警察機構會向社會具體公布這些受理點。

需要辦理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就近到受理點去進行申請,校驗本人出入境的證件,提交本人居住地的住址、就業、就讀等相關方面的證明資料。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就能領到證件。

侍俊透露,此次頒布的《辦法》就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勞動就業、上學、就醫等方面,規定了在內地(大陸)享受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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