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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草案二審:擬增外商投資並購反壟斷審查規定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今天在京召開,外商投資法(草案)提請二次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匯報了法律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制定外商投資法,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推動形成對外開放新格局。

李飛在匯報中指出,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草案第四條對此作了規定,但還不夠清晰、充分,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四條修改完善後表述為: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企業設立、取得、擴大等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按照憲法關於徵收、征用的規定,對草案第二十條外商投資徵收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飛: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征用。徵收、征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議增加外商投資並購反壟斷審查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有的意見提出,草案規定了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但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要求報送投資資訊,如何處罰,未作規定,建議明確。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飛: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資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由常委會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央視記者 張賽 魏幫軍 董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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