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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家暴卻被判不予離婚,法官這樣解釋

近日,董芳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離婚二審上訴書。

去年6月,董芳與丈夫產生爭執,被施以暴行。

事後,她如願申請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後來她提出離婚訴訟,經3次庭審,法院判決不離婚。

法官稱,要給雙方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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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家暴

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此可知,除了我們通常講的打老婆,還有虐待老人、虐待孩子,以及妻子毆打老公,都屬於家庭暴力。

即使不動手,精神上的“冷暴力”,如長期辱罵家人、威脅恐嚇家人,也是家庭暴力。

而且,情侶同居、夫妻離婚後同居等情形,也在反家庭暴力法的保護範圍之內。

在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中:

◎身體暴力具體表現為: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者羞辱行為;婦女在孕產期間遭配偶毆打的;由第三者介入對配偶的身體傷害行為等等。

◎精神暴力具體表現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以傷害相威脅、以損害家具、傷害動物、打罵孩子相恫嚇造成對方精神恐懼、安全受到威脅等等。

◎性暴力具體表現為: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後果的;酗酒後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致對方不堪忍受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性虐待的行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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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家暴

一直以來,“家庭暴力”始終是個不能被忽視的問題。當暴力披上家庭的外衣,藏在以愛之名背後,不斷露出獠牙,家庭中弱勢的一方,該不該忍耐,能不能掙脫?無論出於什麽目的,暴力就是暴力!不要隱忍,拿起法律武器,才是愛自己!

關於家暴在我國30%的已婚者都曾遭受家暴,6成人因為家暴自殺,每7.4秒就有一位受到另一半的毆打。(數據來自其他平台參考)

這裡給大家一個更直觀的感受——關於家暴的周期性規律:施暴——道歉——施暴。研究者發現,幾乎所有的家庭暴力都經歷了如下“三部曲”:第一階段——爭吵;第二階段——暴力實施;第三階段——施暴者的事後懺悔和示愛,其中第三階段在家庭暴力的周期性循環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特別是女方還是社會群體所認定的“性別弱者”,所以哪怕一次又一次施暴,在懺悔與眼淚的雙重夾擊下,還是會被原諒。

要記住,百分之九十的家暴只有0次和無數次,特別是如果第一次被家暴不解決好,之後只會越來越頻繁,一次比一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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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家暴的一些方法

被家暴後,報警應打110,而不是直接打派出所或片警的電話。報警時,明確向民警描述你被誰打、如何被打以及有多嚴重。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警察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製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如施暴人涉嫌犯罪,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如情節較輕,警察機關會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一方面能夠威懾施暴人,另一方面,受害人可以在有需要時將它作為證據使用。

對於想達到固定證據和警告作用的,可以在當天就做調解/和解。

治安調解/和解書要有這些要點:

要清楚具體描述何人在何時何地如何毆打你,不能用相互推搡、一方推搡、爭吵、互相毆打等責任不清的描述;

一定要男方在調解/和解書中賠禮道歉並保證日後不再使用暴力。

在放棄追究法律責任上,你只是放棄向警察機關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對於證據較為充分,傷情可能輕微傷以上的情形,可以考慮先就醫和做司法鑒定後,再做和解。

對於想離婚的當事人,建議迅速委託律師介入,律師負責出面談離婚,自己負責出面要求追究責任。這種情形下,治安和解是實現快速離婚及經濟利益、孩子撫養權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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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想報警,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部門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部門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遭遇家暴,還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無數次的區別,面對家暴,不要隱忍,請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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