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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後新兵拒服兵役被通報 罰款4萬餘元多資格受限

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拒服兵役新兵辛鵬飛進行處罰,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辛鵬飛,男,身份證號1408241998XXXX0030,稷山縣西社鎮高渠村人,高職學歷。2018年9月,經我縣征兵辦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役前訓練後批準入伍至武警河南總隊漯河支隊服役,役前訓練期間本人已簽訂《依法服兵役承諾書》。入伍1個月後,辛鵬飛以各種理由拒絕繼續服兵役,縣征兵辦多次電話溝通,並先後2次安排征兵辦工作人員、辛鵬飛家屬前往河南做本人思想工作,積極與所在營連教導員、指導員、排班長等共同努力做思想工作,但辛鵬飛本人仍拒絕服兵役。根據軍動〔2018〕238號《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檔案精神,經武警河南總隊研究對辛鵬飛給予了除名處理。

辛鵬飛的行為嚴重影響我縣征兵正常秩序,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為切實維護兵役制度的嚴肅性,警示教育社會適齡應征青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軍動〔2018〕238號《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將辛鵬飛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名單,並做出如下處理:

(一)責成其本人及家庭承擔征兵期間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役前訓練及退兵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3350元,由縣民政局實施,收繳經費納入新兵征集優撫優待和大學生入伍獎勵工作經費;

(二)取消辛鵬飛義務兵優待,並按照2018年稷山縣義務兵優待金2倍標準處以罰款,共計45778元,由縣民政局實施,收繳經費納入新兵征集優撫優待和大學生入伍獎勵工作經費;

(三)辛鵬飛不得參加稷山縣範圍內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事業部門工作人員招錄,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和各相關部門共同實施;

(四)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將個人拒服兵役情況記入個人檔案,由縣警察局、縣教育局實施;

(五)三年內不予辦理經商手續,由縣市場監管局實施;

(六)三年內不得給予信貸優惠政策支持和利率優惠支持,由人民銀行稷山縣支行指導稷山縣各家銀行共同實施;

(七)不得納入困難補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幫扶對象,由縣民政局、縣住建局實施;

(八)將辛鵬飛作為違反兵役法規的反面典型,通過縣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對本區域內適齡青年起到警示作用,由縣委宣傳部指導所屬報刊、廣播、電視、門戶網站、微信公眾平台等媒體共同實施。

稷山縣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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