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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方燕:將婦女產後抑鬱治療費納入生育保險報銷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近年來女性產後抑鬱的現象開始進入公眾視野,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方燕提交議案,建議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將婦女產後抑鬱心理評估費用、心理治療康復費用、產後恢復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待遇。並且,女方因產後抑鬱而單方支出的心理評估等費用,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補償。

女性產後心理壓力易被忽視

方燕解釋,現代社會的生活壓力遞增,很多人都患上了抑鬱症,數據顯示全球抑鬱症患者超過3億。

產婦因妊娠、分娩引發的內分泌、心理、家庭關係等變化,使其更易患抑鬱症。產後抑鬱一般多發生於產後6周內,以明顯的情緒低落、興趣缺失、食欲下降、失眠等為臨床表現,甚至會出現幻覺、自殺等過激行為,嚴重影響女性產後身心健康。

“對於已婚女性來說,她在家庭中身兼母親和妻子的雙重角色,她的身心健康關乎著一個家庭的和諧幸福。但女性的心理健康往往被大多數家庭忽視,特別是女性產後所產生的心理壓力被另一半忽視。”方燕解釋道。

而產後抑鬱產生的一系列費用,如抑鬱心理評估費用、心理治療康復費用、產後恢復費用等,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方燕表示,大部分家庭可能會因為此項費用負擔過重,而放棄治療任由病情加重,給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婚姻家庭的和諧造成了嚴重影響。

代表建議:女方因產後抑鬱而單方支出的費用 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補償

因此,方燕建議完善《婦女權益保障法》,保障婦女權益。

建議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後增加“將婦女產後抑鬱心理評估費用、心理治療康復費用、產後恢復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待遇,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在協議服務機構發生的該項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此外,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章財產權益後增加“女方因產後抑鬱而單方支出的心理評估費用、心理治療康復費用、產後恢復費用,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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