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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一刑警支隊原支隊長充當涉黑保護傘獲刑7年

廣東省惠州市警察局刑警支隊原支隊長劉來發,在明知惠州市博羅縣萬順實業公司總經理張偉良(已被判刑25年),被廣東省警察廳列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督辦案件線索的對象的情況下,仍與張偉良保持不正當交往,多次收受張偉良賄賂,以個案處理代替涉黑組織犯罪結案,使張偉良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博羅縣不斷實施犯罪行為。5月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劉來發受賄、濫用職權二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劉來發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7年。

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曾被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

劉來發今年56歲,2012年6月被任命惠州市警察局刑事警察支隊支隊長。案發前,他從警30多年,曾經獲得一等功、二等功等榮譽稱號。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18年3月28日,廣東通報4起涉黑涉惡腐敗和充當"保護傘"典型案例,其中第一個案例便提到了劉來發。2018年10月1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曝光五起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典型案例,第三個案例也提到了劉來發。當時的通報稱,2009年以來,惠州市以嚴少亮、張偉良為首的涉黑犯罪團夥,多次製毒販毒、聚眾鬥毆、引發命案,並與該市以張奮強、吳新明為首的另一涉黑犯罪團夥爭奪地盤,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惠州市警察局部分民警失職瀆職,有的民警甚至長期充當該犯罪團夥“保護傘”,涉及刑偵、禁毒等警種共21人。其中,惠州市警察局刑警支隊原支隊長劉來發多次收受張偉良涉黑犯罪團夥錢財,在偵辦其涉黑犯罪線索過程中,多次意圖以個案處理代替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結案,為其開脫罪行。

同意將涉黑組織犯罪以個案處理 致涉黑組織為害一方

廣東惠州中院一審認定,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劉來發任惠州市警察局刑事警察支隊支隊長,對全市刑偵系統的業務工作負總責,組織指揮全市重特大案件、上級督辦案件的偵破。

2009年以來,廣東省“打黑辦”先後多次將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萬某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偉良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線索交給惠州市警察局辦理,惠州市警察局將該線索轉交給博羅縣警察局查辦。劉來發在明知張偉良被廣東警察廳列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督辦案件線索的對象的情況下,卻嚴重違反辦案紀律,仍與張某良保持不正當交往,於2012年至2015年,多次收受張某良賄賂現金人民幣5萬元、美金9300元、港幣40萬元,導致不正當履行公務,沒有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標準組織、指揮、督辦上級交辦的張某良涉黑案線索,同意以個案處理代替涉黑組織犯罪結案,使張某良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博羅縣不斷實施尋釁滋事、欺行霸市、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高利轉貸、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為害一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2年6月,劉來發在其居住的惠州市惠城區湖景花園停車場收受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林親友賄賂現金人民幣80萬元,後胡某林被取保候審。

在一審審理期間,被告人劉來發的家屬向法院退回贓款人民幣90多萬元。

不服一審判決 稱自己不是案件主辦人

判決書顯示,一審判決後,劉來發不服上訴到廣東高院。他對一審判決認定其犯受賄罪表示沒有異議。但對濫用職權罪則辯稱,張偉良涉黑案他不是案件主辦人,也不是辦案部門的直接責任人,惠州市警察局也不是主辦部門。市縣警察機關開會討論過,張偉良案件不具備涉黑案件的條件。這個案件沒有辦成黑社會案件是當時辦案人員的認識和水準問題。

他的辯護人則認為,在張偉良涉黑線索處理過程中,劉來發履行了法定或規定職責。張偉良黑社會性質組織繼續為非作歹的惡劣影響不是劉來發造成的。劉來發具有多個從輕處罰情節,一審量刑過重,他主動供述收受賴某忠80萬元人民幣的情況,在一審判決前已經退清了全部贓款。劉來發從警30多年以來,品行一貫表現良好,曾經獲得“一等功、二等功、全國優秀人民警察”等榮譽稱號;且其系初犯、偶犯,在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調查,有認罪、悔罪情形,請求法院在量刑時考慮該情節,對其從輕判罰。

劉來發在供述中稱,他共四次收受張偉良錢物,第一次收了2萬元人民幣,第二次收了一瓶馬爹利洋酒和3萬元人民幣,第三次收了9300美金和一瓶馬爹利洋酒,第四次收了一盒普洱茶和40萬港幣。此外,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在自己家樓下收受賴某忠現金人民幣80萬。

劉來發稱,2016年12月初,張偉良被廣東省警察廳專案組抓了,他擔心張給他的40萬元港幣會帶來風險,於是想把錢退給張偉良的妻子,但因為一直都沒有找到張某良妻子,錢沒有成功退還。張偉良送錢給他主要是想讓他幫他疏通廣東省警察廳相關領導的關係,幫他將別人舉報他的案件了結,不用整天擔驚受怕。但他沒有幫過張偉良忙。張某良案件的主辦權不在他手上,責任也不應該由他承擔。

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 獲刑7年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現有事實和證據不足以證明劉來發有濫用職權行為。在張偉良涉黑案件處理過程中,根據惠州市警察局對張偉良涉黑案件處理的分工,案件由博羅縣警察局辦理,惠州市市警察局刑警支隊隻負責督辦。刑警支隊也確實進行了督辦。將張偉良案件按個案處理,不按涉黑組織案件處理,是博羅縣警察局、市警察局刑警支隊、市警察局領導共同研究的集體意見,不是劉來發的個人行為。

廣東高院認為,劉來發的行為應該構成玩忽職守罪。在廣東省打黑辦對張偉良等人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核查工作情況提出批評和明確工作要求的情況下,惠州市警察局在隨後上報的幾份情況報告裡依然作出“張為良團夥尚未發展成穩定的犯罪組織,建議省打黑辦將此案的涉黑涉惡線索辦結處理”的結論,明顯屬於敷衍塞責,不認真履行職責。同意張偉良案以個案處理代替涉黑組織犯罪結案,致使張偉良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博羅縣不斷實施尋釁滋事、欺行霸市、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高利轉貸、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為害一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廣東高院認為,劉來發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依法應數罪並罰。劉來發對受賄罪當庭認罪,積極退贓,對受賄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對劉來發定濫用職權罪不當,應予糾正。

廣東高院以劉來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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