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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寧健身房“會員卡不可退還”條款被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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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鹹寧健身房“會員卡不可退還”條款被判無效

  一家健身會所服務合約中的格式條款規定,購卡者無權退換,且轉卡要收取15%的費用。  答笛 攝

  法治周末記者 答笛

  “五一”節前夕,湖北省鹹寧市通城縣居民周平(化名),終於要回了自己的健身卡會員費。

  一年前,周平在通城縣某健身會所花9500多元辦了一套家庭健身卡。因要到外地工作,且卡尚未激活,他要求退卡、退款,而商家以會員協定約定不可退費為由,拒絕退款。

  協商未果,周平向法院起訴了這家健身會所。通城縣人民法院一審、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均判令解除會員協定、返還會員費。

  運動健身已成為時下的一種潮流。但與此同時,健身服務場所普遍採用的預付費和會籍製消費模式,也引發了不少爭議和糾紛。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各地法院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並不一致,但許多判決都強調了健身服務合約的人身屬性與不可強製履行的特點。而在上述周平案中,因格式合約免除商家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合約中相應條款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近萬元辦卡,難覓下家

  2017年4月30日,周平來到通城縣一家游泳健身會所(以下簡稱健身會所),在會籍顧問(銷售)的勸說下,他花9500多元辦了一套家庭健身卡,卡種為10年至終身。雙方所簽訂的《會員協定書》約定,會籍開始日期為2017年8月1日。

  “銷售當時說,這種類型的卡以後還會升值,也好轉卡。”周平剛開始不想辦那麽久的卡,但銷售向他口頭承諾,如果因個人原因不能消費,可以免費幫忙轉卡,他這才放心交了錢。

  周平表示,雖然《會員協定書》上的會員章程寫著“會籍申請一經接納,所有會籍費用均不可退還”,但當時商家並未強調這個重要條款,而是模棱兩可地告訴他,如果以後外出工作,可以幫他轉卡。

  過完“五一”假期,周平有意到外地去發展。2017年5月10日,他聯繫商家幫忙轉卡,商家也答應了。可是,兩個多月過去了,一直沒有結果。

  周平這才明白,所謂“幫忙轉卡”,實際上是要他自己找人轉出去,商家只是協助辦個手續而已。可是,要在這個小縣城裡,很快找到一位願意花近萬元接手的人,對周平來說並不容易。

  一二審均判“退卡退款”

  眼看當初約定的開卡日期快到了,周平坐不住了。他要求健身會所直接退卡、退款,卻被商家拒絕。協商無果後,周平將這家健身會所起訴至通城縣人民法院。

  通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平和健身會所之間簽訂的健身服務約定,不屬於特殊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當遵循包換、包退等責任這一原則。而且,因個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權利,此類合約不屬於可以強製履行的合約,原告在未獲得服務前有權要求退還支付的價款。

  通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令解除周平和健身會所之間簽訂的會員合約,要求後者將會員費9500多元返還給周平。

  健身會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二審中原告周平稱,健身會所在簽訂合約時,沒有向被上訴人聲明合約中“會籍費用均不可退還”等重要條款,避重就輕地稱可以幫助轉卡,可自己並不知道哪個顧客有購卡需求。

  周平認為,自己是在健身卡約定生效日期前兩個多月要求商家給予轉卡、退款,且一次都沒有消費過,因而,認為商家存在誘導欺騙銷售,售出不退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健身會所辯稱:周平與會所簽訂了會籍合約協定,應當以書面協定為準,對於口頭承諾該公司一律不予承認。會所負責人強調說,會員協定中約定,會員卡可轉卡一次,但所有會籍費用均不可退還,只要健身會所正常營業,公司就按會員協定履行,所以周平不符合退款條件。

  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3月26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健身會所的上訴,維持原判。

  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辦案法官王力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這起案件的焦點問題在於,健身會所在格式合約中免除了己方責任,且沒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因此,消費者在未獲得服務前,有權要求解除合約並退款。

  “雙方所簽訂的會員合約屬格式合約,該合約由健身會所提供,雙方並未就合約內容進行協商。”王力援引合約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解釋說,雖然會員章程約定“會籍申請一經接納,所有會籍費用均不可退還”,但該案中健身會所通過格式合約來免除己方責任,限制了消費者權利,既未提請消費者周平注意這一重要條款,也沒有就該條款向被上訴人作出明確解釋,故該合約條款無效。

  健身卡“不退”條款並非鐵律

  上述案件的二審判決書中指出,“健身活動系公民自願行為,不屬於法律強製履行範圍”,且該會員卡尚未激活生效,無消費記錄,“雙方發生民事糾紛後,該健身服務合約已喪失了繼續履行的信賴基礎”,因此,原審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會員合約並無不當。

  法治周末記者梳理後發現,近年來涉及健身服務合約糾紛的民事案件頗多,往往是因為消費者辦理預付費健身卡後,因身體、工作、家庭等原因要求退卡退款,卻被商家以合約約定為由拒絕。不少法院都在判決書中,將“因涉及人身權,不可強製履行”作為解除服務合約的理由。

  2014年8月,浙江省寧波市民陳女士在當地某會館花5500元辦理了一張健身卡,約定2014年10月8日會館開業後生效。同年8月16日,陳女士以住處距離較遠為由要求退卡,被商家拒絕,理由是會員協定已生效,且銷售人員未承諾陳女士可無條件退卡。

  陳女士將該會館起訴至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會員協定,並退還健身卡費。

  經審理,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會員協定未約定原告陳女士行使合約解除權的條件,原告所稱的路途遙遠亦不足以構成解除合約的法定條件,但健身服務合約區別其他合約類型,“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場所內健身具有一定人身性,被告不可強製原告履行該合約”,因此,在一審判決中支持了陳女士要求解除合約的訴訟請求。

  而像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二審判決那樣,因格式合約免除健身房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而確定合約中相應條款無效的,雖不多見,也非孤例。

  2017年5月,上海市民姚女士因健身卡退卡糾紛,到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起訴了上海某健身有限公司。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在簽訂會員協定時,使用的是被告健身公司提供的格式合約,被告雖然在會員協定上加蓋“特價卡種不退不轉”的印章,但沒有標明姚女士辦的健身卡屬於特種卡種,而協定中某條約定“因會員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本協定而請求退會的,須經本中心事先書面同意並按照以下規定扣除實際使用金額及違約金……”屬於將被告方免責範圍擴大的一種限責條款,不合理地限制了原告作為接受服務方的權利和被告作為提供服務方的責任,因此“該部分條款無效”。

  2007年10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健身公司應向姚女士全額退還健身卡費用。

  北京奧東(武漢)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少峰認為,消費者和健身服務場所之間形成的健身服務合約或會員協定涉及人身權利,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屬於可以強製繼續履行的合約。此類服務合約通常都是商家預先準備的格式合約,但其中類似“不退不轉”“所有費用均不可退還”等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消費者在接受健身服務前,可要求商家解除合約、退還相應的服務費用。

  王少峰提醒,消費者在辦理各種預付費類型的會員卡時,要保留好相關的宣傳資料、入會協定、付款憑證等證據,以備維權時需要。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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