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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眼袋下垂」進行三次手術 萬寧這個診所被判賠償6萬餘元

7月30日,記者從萬寧法院了解到,萬寧興隆某診所進行手術,未書寫相關病歷記錄,無術前檢查記錄,無術前溝通記錄,無術後眼科檢查記錄及相關的病情記錄等,被判決一次性賠償給原告余某葉63792.92元。

2016年2月,余某葉因「眼袋下垂」,在萬寧興隆某診所醫生裴某成建議下進行了下眼瞼切除手術,後又陸續在萬寧興隆某診所進行兩次修復手術,2017年2月,余某葉被診斷出左眼視神經損傷,視神經萎縮。2017年4月25日,余某葉以診療過程中,診所存在醫療事故造成其眼睛損害,向萬寧法院提起訴訟,訴求被告萬寧興隆某診所賠償其各項費用共計約104.4萬元。

2017年5月15日,在原告余某葉申請下,萬寧法院通過省一中院委託相關鑒定機構對本醫療糾紛的因果關係和責任大小、原告的傷殘等級、三期、後續治療費、整容費進行鑒定。2018年5月15日,海南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定本例不構成醫療事故。海南華洲司法鑒定中心認為海南省醫學會的鑒定結論為余某葉左眼視神經病情與手術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對原告申請的傷殘等級、三期、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等項目,不宜進行評定,決定不予受理。

原告余某葉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後,認為海南醫學會作出錯誤鑒定,不同意法院開庭,並多次揚言自殺自殘,情緒極不穩定。為得到原告理解,法院依法滿足其鑒定要求,先後四次對外委託鑒定,最後一次由余某葉自行提出鑒定機構,在被告同意下,對外委託,結果均認為原告病歷資料不完整、不充分,缺少必要的術前檢查記錄、術後檢查記錄及相關的病程記錄,不能確定患者就醫時視力的具體情況,也不能了解診療的完整過程,無法進行鑒定,因此,法院終止對外委託鑒定。在案件審理、宣判過程中,辦案法官邀請人民陪審員、特邀調解員參與其中,儘可能安撫余某葉情緒,耐心細緻釋法說理,並告知其依法維權,以期達到最佳效果,爭取得到理解支持。

最終,法院認為,萬寧興隆某診所在給原告進行三次手術過程中,未書寫相關病歷記錄,無術前檢查記錄,無術前溝通記錄,無術後眼科檢查記錄及相關的病情記錄,違反《病曆書寫基本規範》,違反眼科診療常規,存在過錯且超出診療範圍進行眼瞼手術。

7月25日,萬寧法院依法對原告余某葉與被告萬寧興隆某診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進行宣判,判決被告萬寧興隆某診所一次性賠償給原告余某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3792.92元,並駁回原告余某葉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椰網;責編:邱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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