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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統稱外資三法)等三部適用於外資企業的法律,擬整合、修改為外商投資法,作為我國統一的外資基礎性法律,明確規定我國對外資企業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司法部部長傅政華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形成了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為主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體系,為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截至2018年10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累計近95萬家,實際利用外資累計超過2.1兆美元,外商投資已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傅政華說,近年來,我國對外開放和利用外資面臨新的形勢,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實行高水準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決策部署。早期制定的外資三法已難以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亟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外資基礎性法律,為新形勢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投資促進:外資企業可通過發行股票、債券融資

為積極促進外商投資,草案明確,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範性檔案、司法判決應當依法及時公布;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資訊等方面的谘詢和服務。

草案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和政府採購活動,標準制定應當強化資訊公開和社會監督,強製性標準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平等對待。

草案還提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投資保護: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產權保護,草案明確提出,國家對外商投資不實行徵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行徵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轉出;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條件由投資各方協商確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製轉讓技術。

草案強化對涉及外商投資規範性檔案制定的約束,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不得違法減損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違法乾預或者影響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為促使地方政府守約踐諾,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訂立的各類合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約約定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式進行,並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此外,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投資管理:建立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

為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草案明確,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草案提出,國家建立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資訊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嚴格控制的原則確定,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企業登記系統和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資訊,通過部門資訊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資訊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為維護國家安全,草案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作了原則規定,並明確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新京報記者 王姝

見習編輯 馬瑾倩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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