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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土地承包法保護外嫁女土地承包經營權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農村婦女出嫁後,在娘家的土地應不應該收回?這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有了權威答案。12月29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在隨後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農村土地承包法一個重要修改就是關於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其實修改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就很注重保護農村婦女的承包經營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說,“比如說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新農村土地承包法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兩項規定:承包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這兩項新增加的規定,實際主要的考慮也是關於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業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副巡視員孫邦群表示,我國實行土地集體所有,采取的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家庭的成員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這就是說,無論是婦女,無論是小孩,無論是老人,都要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項權益。修訂後的土地承包法特別體現了這條,這也是對婦女權益保護的一種強調”,“婦女結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沒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

新京報記者 王姝

見習編輯 侯佳欣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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