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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不成"國酒"商標 茅台起訴工商總局和五糧液汾酒

  注冊不成“國酒”商標 茅台起訴工商總局和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

  作者 | 第一財經 張劍

  第一財經1℃記者獨家獲悉,茅台集團於7月下旬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商評委,要求商評委撤銷不予注冊的複審決定,就不予注冊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除了起訴商評委,茅台集團還將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列為第三人。

  茅台酒無疑是當下市場最熱的品牌之一,它的一舉一動都會引發市場關注。

  近兩年,茅台酒廣告中使用的“國酒茅台”也深入人心,“國酒”似乎已經歸屬茅台無疑。但事實卻並非如此。

  幾年前,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茅台集團”)就向國家商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申請注冊使用“國酒茅台”商標。但2016年年末,國家商標主管部門作出決定,對這一商標不予注冊。

  茅台集團不服這一決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今年5月25日,商標委作出決定,再度決定對這一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此次,茅台集團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商評委,要求商評委撤銷不予注冊的複審決定,就不予注冊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此外,還將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列為第三人。

  1℃記者就此採訪了部分被訴的機構。汾酒集團就此回應稱,將積極準備應訴工作,支持國家商評委對“國酒茅台”商標不予注冊的複審決定,將維護好白酒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履行好企業的社會責任。

  兩度申請商標被駁後起訴商評委

  近兩年,“國酒茅台,為您報時”的電視廣告可謂家喻戶曉,在這則廣告中,“國酒茅台”四個字醒目顯眼。在絕大多數消費者心中,茅台幾乎是國酒的代名詞。但廣告詞和注冊成為商標進行使用,不能同日而語。至少直到今天,國酒茅台還不能成為茅台集團的注冊商標。

  2010年,茅台集團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第8377491號“國酒茅台”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3類“果酒(含酒精)、酒(飲料)”等商品上。2016年12月31日,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送達到茅台集團。商標局認為,這一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因此決定對這一商標不予注冊。

  2017年1月13日,茅台集團向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希望這一商標可以獲得注冊。2018年5月25日,商評委作出複審決定,決定不予核準注冊。1℃記者獲悉,商標委在決定書中認定,“國酒茅台”這一商標中的“國酒”文字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品質評價含義,茅台集團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國酒”具有其他更強的含義。該文字成為茅台集團注冊商標的組成部分獨佔使用,易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因此,這一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不予核準注冊。

  1℃記者了解到,在茅台集團2010年提出“國酒茅台”的商標申請時,就有31方提出了異議。其中既包括律師事務所、酒類經銷商,還包括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水井坊、汾酒等國內著名白酒企業。這些異議方的主要觀點包括,:

  “國酒”二字不是榮譽,而是代表產品的品質,“國酒”兩個字使用在商標中帶有欺騙性,“國酒茅台”商標若獲得注冊和使用,極易使消費者對產品的品質產生誤認,剝奪了其他同行業者公平競爭的機會,損害整個行業甚至其他行業的合法權益,不利於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

  “國酒茅台”商標違反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等法規檔案的要求。有異議方還提出,茅台集團沒有獲得“國酒茅台”這一商標,卻以“國酒茅台”為廣告語進行宣傳,對其他白酒企業並不公平。複審決定中,商評委對此認為,異議方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茅台集團使用“國酒茅台”存在欺騙性或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在複審又被不予核準注冊後,茅台集團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商評委,要求法院判令商評委撤銷複審決定,就不予核準注冊的複審決定重新作出決定。茅台集團將前述31方異議人追加為第三人。

  申請“國酒茅台”商標已長達10余年

  茅台集團在起訴書中提出:

  “國”自本身有“國家的”、“國家級”的含義,但是“國酒”作為詞匯並不能得出“國內最好的酒”的含義,而所謂“國家級酒”的含義也是模糊不清的。“國酒茅台”的含義應當結合這一商標的整體來理解。

  “國酒茅台”的“國酒”的含義應該是“中國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國酒茅台”商標在形成之初即具有悠久的歷史淵源,在發展中,茅台集團誠信、勤勉經營,獲得了多個國家級、國際級大獎,其作為中國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的地位已經為社會各界認同。

  茅台集團認為,“國酒茅台”已經在社會上使用多年,相關統計結果表明,“國酒茅台”的使用並沒有不當而導致損害同行業酒企的利益。此外,其他酒企也注冊並大量使用“國”字商標,如國窖、劍南春國寶等,與“國酒茅台”共存於市場多年。其他諸如藥品、茶葉等商品,也出現了“國禮”、“國粹”、“國藥公”等商標,根據審查一致性標準,“國酒茅台”商標也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本次起訴中,茅台集團所提交的證據列出了其所獲得各項獎項,其中包含1952年,全國第一屆評酒會評選並命名了中國四大名酒,茅台名列榜首。1963、1979、1984、1989這四年的第二、三、四、五屆全國評酒會上,蟬聯國家名酒稱號並獲金質獎。2017年,茅台酒第11次上榜胡潤品牌榜,位居酒類品牌榜首。1915年獲巴拿馬金獎。2017年,市值突破5800億元,超過全球酒業巨頭帝亞吉歐,成為全球市值最高的烈性酒公司,躋身世界蒸餾酒第一品牌。

  1℃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檢索發現,茅台集團對“國酒茅台”進行商標申請,已經持續了10多年。2001年9月13日,申請“國酒茅台”商標及圖注冊,申請商標號分別為1991120和1991122;2006年8月1日,茅台集團繼續申請“國酒茅台”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號為5514889;2007年9月10日,茅台集團申請“國酒茅台;GJM”,申請商標號分別為6269793和6269794;2010年6月9日,茅台申請“國酒茅台”,申請商標號分別為8377491、8377533、8377511和8377467。

  經多方聯繫,作為此次訴訟的第三人,曾在先前的評選中提交異議的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汾酒集團”)回應 1℃記者稱,汾酒集團在8月7日接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行政案件參加訴訟通知書,接到應訴通知書後,該公司將積極準備應訴工作,全力支持商評委關於第8377491號“國酒茅台”商標不予注冊的複審決定,將為維護好白酒市場公平的競爭秩序,充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履行好企業的社會責任。

  汾酒集團表示,此次起訴中共有31方第三人,包括了酒企、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相信這31方第三人會為了維護白酒行業的公平競爭秩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積極應訴。

  2017年1月,《中國知識產權報》曾刊發評論文章指出, 貴州茅台的“國酒”之路已經走過15年。近年來,貴州茅台雖然沒有使用“國酒茅台”字樣作為產品商標,但卻一直以國酒身份進行品牌定位和廣告宣傳。如果真讓貴州茅台通過“國酒”商標的申請,極易對“國酒”概念造成混亂,對其他白酒企業影響是不言而喻的。

  對於“國酒茅台”商標申請失利,行銷專家認為,貴州茅台在近十年的品牌宣傳中,連續不斷實行大廣告、大公關、大網點,同時推進、重點突破的傳播策略,早已為貴州茅台造就強大的品牌勢能,並且成功地在消費者心中把貴州茅台與國酒劃上等號。因此,“國酒茅台”商標被駁回對茅台並無實質性影響。

責任編輯:張恆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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