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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老鼠倉”總經理投案自首:4年賺2000萬都給了我媽

華夏時報記者 麻曉超 陳鋒 北京報導

“2016年證監會稽查找到我後,我就把所有的證券账戶都清倉了,盈利後這些錢,我都給我媽買理財了……”這是被告人李迪的認罪自述。

內幕交易長達4年,直到2016年才被稽查部門發現,2018年才被公訴,李迪採用的何種手段得以“隱匿行蹤”如此之長?

李迪的相關違法行為被公訴機構指出“情節特別嚴重”,但法院最終對其適用了緩刑,原因又是什麽?

用海外親戚作掩護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日前披露了一起內幕交易案的判決文書。該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告李迪,男,1979年生人,2012年7月至2016年3月在某資產公司權益投資部任職。

裁判文書未披露李迪所在公司的具體名字,但相關證據描述項下有該公司“系由XX保險公司與XX實業公司共同發起、經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描述。

文書還顯示證監會出具過針對李迪違法犯罪問題的文件。但《華夏時報》記者用“李迪”二字在證監會官網檢索,未發現相關內容。

李迪2011年3月進入某資產管理中心,即前述某資產公司的前身,2012年該某資產公司成立,李迪在權益投資部擔任投資經理,2013年6月升任副總經理,2016年升任總經理。

“(在此期間我的)工作職責方面基本上沒有變化,工作職責是管理公司授權我管理的證券账戶進行股票交易。”李迪稱公司是投資經理負責製,自己管理自己的账戶,沒有相互交叉。

李迪任職期間管理過“XX分紅”、“XX萬能”投資組合下面的具體账戶,投資權限從剛入職的幾千萬元到離職前的1個多億。

根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李迪在負責管理上述账戶期間,利用管理账戶而掌握的有關投資股票的名稱、數量、交易價格以及買賣時點等方面的信息,違反規定,使用其實際控制的“李某1”、“李某2”、“李某3”三個證券账戶,先於或同期購買相同股票,累計趨同交易股票245隻,趨同成交金額約18億元,從中獲利約2061萬元。

李迪得以“隱匿行蹤”的手段之一,是用海外親戚的身份作掩護。

前述“李某1”的账戶注冊主體是李迪的大舅,在美國定居,“李某2”是其小舅,“李某3”是其表妹。

“之所以使用他們的證券账戶是因為公司有明確規定,用自己或者直系親屬的證券账戶交易股票需要報備。當初我跟他們說我想借用他們的账戶交易股票,由於都是親戚,而且他們也不用,就將账戶借給我了。”李迪稱。

被判三年緩刑五年

李迪2016年5月辭職。

從離職的時間點上看,可能與內幕交易被發現有關。判決書中記錄了李迪這樣的自述:“2016年證監會稽查找到我後,我就把所有的證券账戶都清倉了,盈利後這些錢,我都給我媽買理財了。”

但實際上,在2012年至2016年期間,李迪還用證券账戶盈利的資金交了120萬元的購房保證金。

“我購買的房子位於海澱區雲會裡遠流清園X號樓X層XXX,房產總價1210萬元。資金來源有父母的300萬元,從朋友那借的300萬元,現在已還請,銀行貸款500萬元,已經還清了60萬元。”李迪稱。

一個值得關注的點是,李迪內幕交易於2016年被證監會稽查發現,當時並未自首,而是將獲利給了其母親,直到2018年2月11日才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羈押,而且,根據裁判文書,是因為李迪“自動投案”。

在這一年多的時間裡,是什麽讓李迪態度轉變,決定自首?裁判文書未披露。《華夏時報》記者查詢證監會、銀保監會官網,未發現相關信息。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對李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以罰金人民幣2150萬元,在案凍結扣押的約2061萬元作為違法所得給予沒收,余款連同在案查封的李迪名下北京市海澱區雲會裡遠流清園X號樓X層XXX的房產一套的變價款(扣除銀行貸款)並入罰金項執行,上繳國庫。

法院稱,李迪的相關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位提供資本市場法律谘詢服務的律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該案中,法院所指的“情節特別嚴重”,應該是按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額認定的,一般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就會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不過,《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根據裁判文書,該案的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建議,鑒於李迪有自首情節,並願意認罪、認罰,可以適用緩刑。

法院最終同意了公訴機關的建議,前者在判決中稱,李迪“主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能認罪悔罪,自願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並在本院審理期間主動預交罰金,同時鑒於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華夏時報》記者隨機對比了近幾年發生的幾起類似的內幕交易案的判罰發現,有的法院給予了緩刑,有的沒有給予緩刑。

比如,2018年6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楊丙卿內幕交易案的判罰,也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但是,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胡拓夫內幕交易案的判罰,最終是給予了七年有期徒刑,沒有緩刑。

記者注意到,該案的裁判書顯示公訴機關沒有給出可以適用緩刑的建議,法院雖然考慮了有自首、部分退贓、認罪和悔罪等情節,但僅給予了從輕處罰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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