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領導幹部“提籃子”,啥意思?怎處理?

歡迎來到

紀法小課

第十二期

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了湖南省衡陽市原農業委員會(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副主任、黨委委員顏橋生在融資項目中“提籃子”問題典型案例。顏橋生在擔任衡陽縣委常委、副縣長期間,為幫助弟弟顏良生及其合作老闆減少競爭對手,確保其獲得該縣兩個融資項目的開發權,利用職務便利“量身定製”項目條款,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務,讓老闆賺得盆滿缽滿,自己也獲得3300餘萬元的巨額回報。顏橋生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顏良生及合作老闆萬某、呂某涉嫌部門行賄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什麽是“提籃子”?“提籃子”本是一句湖南方言,湖南話裡把“空手套白狼”的中間商形象地稱為“提籃子的”,對那種層層轉包的工程則稱為“提籃子工程”。2018年9月,湖南省印發了《關於禁止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規定》,將“提籃子”明確界定為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公共資源交易、房地產開發、行政審批(許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金融、財政項目資金分配等領域,充當中介,以居中斡旋、提供幫助、與他人(個人或者部門)合作等方式,為他人獲取利益、謀求私利的行為。

是誰在“提籃子”?“提籃子”的行為主體可能是領導幹部本人,也可能是其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還包括假借、假冒領導幹部名義的人員,以及其他責任部門人員。可見,無論是否擁有公職身份、是否實際掌握權力,只要能夠抱上權力的“大腿”,利用權力為其“月台”,就可以充當掮客大肆尋租,做上“提籃子”生意。

“提籃子”有哪些手段?在審查調查工作實踐中發現,“提籃子”者往往是長袖善舞、政商通吃,手法和途徑也是形形色色、五花八門,包括強令、指定、授意、暗示、批條子、打招呼、請托說情、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等多種或明或暗的方式。概而觀之,有的“赤膊上陣”,通過改換身份或者借用他人名義,直接參與經營活動;有的“隱居幕後”,為親友等特定關係人月台助威,縱容、默許其利用自己的職權和職務影響非法牟利;有的“借殼撈錢”,借經營投資之名行貪汙受賄之實;有的“斡旋互惠”,領導幹部之間相互為他人“提籃子”,從而異地“交易”利益互換……種種“提籃子”行為,本質上就是以權謀私,完全逾越了紀律法律的界限,不僅破壞市場秩序,扭曲政商關係,更容易滋生腐敗、腐蝕幹部,從而嚴重汙染政治生態,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必須嚴肅查處。

“提籃子”有什麽後果?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只能用來為人民服務,而不能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黨章明確規定了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反對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在第八章的多個條款中,對黨員幹部權權交易、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等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特別是新增的第九十五條,在第一款明確規定了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採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的有關處分。此外,廉潔自律準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乾準則、問責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制度,對領導幹部履職用權都作了十分嚴格的規定。如果“提籃子”行為問題嚴重,還可能涉嫌受賄、貪汙、濫用職權等犯罪,受到法律的嚴厲製裁。

“當幹部就不要想發財,想發財就不要當幹部。”這不僅是黨的性質和宗旨的內在要求,更是為官從政的底線。黨員幹部一旦被物欲綁住手腳,被金錢迷亂心志,腳踏官商“兩條船”,便會一步步行差踏錯,直至跌入深淵。翻看黨的十八大以來落馬的腐敗分子被指控的罪名,其中有相當一部分都和為親屬子女非法經商謀利相關。2019年第一季度被公開通報處分的7名“大老虎”,“家風問題”和“大搞利益輸送、權錢交易,沉溺於不健康的政商關係”成為他們違紀違法問題的突出“通病”。“提籃子”行為無論看上去多麽隱秘、巧妙,都只不過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在黨紀國法面前,終將無處隱藏。黨員幹部必須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堅決抵製“提籃子”行為,相關部門和人員也要堅持原則,“不信、不見、不理、不辦”,並依規依紀進行處置,讓“提籃子”的沒有市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段相宇)

更多內容,為您推薦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