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劉曉春:民間借貸適用法律的邏輯

  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劉曉春

  法律,總體上需要有穩定性,同時需要與時俱進,這是立法的邏輯。執法,必須始終保持穩定,即始終嚴格按照現行法律執法,不能因為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通執法。執法的寬和嚴更不應成為配合宏觀調控的手段。我們說,要建立良好、公平的營商環境,準確、嚴格的執法,是最關鍵的營商環境!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修改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最高限作了新的規定,於是各種解讀與評論紛紛出現在各類媒體上。真所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之所以有不同的評論,與立場不同、角度不同有關,更與邏輯不同有關。輿論的關注點大多數集中在借貸利率15.4%的最高限是高了還是低了。但我覺得更應關注的是《規定》對民間借貸和本規定適用範圍的界定。

  首先一個問題是,最高法是不是設定了借貸利率法定最高限?許多評論都是基於最高法設定了法定最高限進行的,比如影響了利率市場化,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會更難更貴,普惠金融無以為繼等。實際上,這次最高法只是設定了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最高限,並沒有設定借貸利率的最高限,即沒有規定借貸利率的法定最高限,所謂最高合法借貸利率。這與世界上有些國家和地區規定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36%、60%等是不同的。邏輯上說,根據最高法這個新規定,作為民間借貸,只要你情我願,利率多高都是不違法的,只是如果雙方出現糾紛,訴諸法律,人民法院隻保護LPR 4倍以內的利息。

  其次,對司法保護民間借貸利率最高限的計算方法做了調整,是LPR的4倍。按當前LPR利率計算,是15.4%。許多人把15.4%當成了法定最高利率。不得不說,這也是犯了邏輯錯誤。LPR是隨著市場資金供求浮動的,即最高法並沒有規定一個固定的司法保護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是浮動的。由此推論,這個司法保護上限邏輯上是隱含著市場化的。需要討論的實際上應該是,按LPR的4倍合不合適,而不是15.4%這個利率是高了還是低了。

  再次,有人說,這個規定會嚴重影響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融資意願,也嚴重影響利率市場化進程,是一種新的利率管制。實際上,這次對規定的修改很明確,隻適用於民間借貸,“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也就是說,LPR的4倍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沒有約束作用,不僅沒有約束作用,更不是司法保護的上限。什麽意思?上面說了,民間借貸,只要你情我願,並沒有利率的法定最高限,只是發生糾紛,法院隻保護LPR 4倍部分的利息。這些對金融機構不適用,金融機構按監管要求制定利率政策,並按此政策與客戶談判確定貸款利率。所以,邏輯上,並不影響利率市場化進程。

  最後,這次規定的修訂,對什麽是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什麽不是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做了界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約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背公序良俗的。”這些規定,實際上將合法民間借貸限定在一個非常有限的範圍內,有利於防止將民間借貸泛化。

  第一條限制了利用金融機構貸款做轉貸業務,這包括一些國有企業和大型民營企業。第二條表述也很清楚。前兩條合在一起,基本是確認,民間借貸的資金一般應該是出借人的自有資金。進一步推論,合法民間借貸出借人的資金成本幾乎是零。當然,從經濟學的角度說,依然有機會成本、管理成本等,但無論如何,不應該說“許多民間借貸出借人將因為15.4%的利率限制而虧損,因為它們的資金成本已經非常高了”。這個資金成本,是指這些機構的資金從其他渠道借貸的成本,而這恰恰符合新規定關於“借貸合約無效”的第一和第二條。所以,依據新規定,以出借人的資金成本來論定15.4%是否太低,是文不對題。

  第三條非常關鍵,與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要求經營金融業務必須取得牌照是一脈相承的。也就是說,那些以民間借貸名義、以小微金融名義、以普惠金融名義、以消費金融名義無牌經營貸款業務的機構或個人,其貸款行為都是非法的。那麽,這已經不是15.4%的限定影響它們盈利的問題,它們的借貸合約都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它們退出信貸市場,是一個法律和監管的問題,它們退出是不是影響對小微企業的信貸供給,是另一個邏輯的問題。比如前幾年的P2P等互聯網金融,剛出現時,許多人呼籲要保護創新,因為有利於普惠金融、有利於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要容許犯錯,不要監管;等出了風險,許多人又說,是監管缺位。邏輯上,發展普惠金融、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或許需要對監管、對規則做一些修改和調整,但並不是和監管、和規則必然有矛盾的。不能只要有利於普惠金融、有利於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就可以無法無天了。我們在現實中有太多這樣毫無邏輯的目的決定論、道德決定論敘述。程序的合理合法,可能更有利於目的的達到和道德的實現。你既然有意願、有能力發展普惠金融、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那就應該取得牌照合法經營。所以,因為15.4%而為那些非法放貸的機構“叫屈”,實在沒有必要。

  也有人說,因為這樣的限制,許多民間借貸會被擠壓,不得不轉入地下,小微企業只能尋求更高利率的地下民間借貸。這個邏輯有點混亂。如果法律禁止民間借貸,那麽才有所謂地上地下的問題。如果法律不禁止民間借貸,需要轉入所謂地下的,只能是法律不給予保護的非法借貸。我們不能因為有地下錢莊的存在,就說應該讓地下錢莊合法化。再則說,如果小微企業到了只能依靠高利貸續命的程度,大多數情況下,這樣的企業是要被市場淘汰的。即使這樣的小微企業能找到那樣的地下高利貸,一旦發生糾紛,對這樣的借貸合約,法律依然是不予保護的。更何況那些以普惠金融名義引誘無還貸能力的弱勢群體過度借高利貸的機構,根本就屬於“違背公序良俗”的範疇。

  有經濟理論認為,在人類歷史上,長遠看,管制利率最終都是失敗的。有道理嗎?很有道理。但這個理論無法解釋,為什麽在漫長的人類歷史上,無論東方西方,無論什麽宗教文化,都反反覆複地推行管制利率的舉措。即使美國,也是上世紀70年代才開始實行利率市場化的。如果沒有人類歷史上這樣的反反覆複,這個理論也就不成立了。但是,換一個視角看,我們也可以說,人類歷史上放棄管制利率沒有一次是成功的,因為每一次放棄利率管制最終都被利率管制取代了。蘇東坡所謂:“蓋將自其變者而觀之,則天地不能以一瞬;自其不變者而觀之,則物與我皆無盡也。”人類社會的事物不是單面向的,需要看“無盡”,也需要顧及“一瞬”。先人們並沒有那麽傻,明明要失敗的,還反覆要管制借貸利率。雖然長遠看,利率管制會失敗,但在那一個短時期,不管制,社會就可能立即失敗。就如同均衡,長遠來說,市場最終一定能達到均衡,但在達到均衡前的漫長過程中,是強烈震蕩的不均衡。在人類歷史上,達到均衡是長期目標,往往不僅是市場的作用,而且可能還是危機、災害、瘟疫、難民、戰爭等的作用。所以,為了避免社會的崩潰,那些看來終究要失敗的手段不得不反覆使用。人類經濟史和經濟常識同樣告訴我們,無論是個人生活還是企業經營,長期、大面積依賴高利貸是無法維持的。所以,當一個社會在一定時期高利貸達到一定規模,窒息經濟,甚至影響社會安定的時候,打擊高利貸就會以道德的名義出現。

  從來沒有純粹的經濟現象。作為一門學科,進行純理論的研究,非常必要。比如,理論物理學、基礎物理學的研究非常重要,但這些理論並不能直接產業化和商業化,這中間還需要有過渡性的研究。同樣,經濟理論,我認為,至少應該有兩個層面:一個是對經濟現象進行純抽象的解釋,可以說是根本性的、終極性、普遍性的理論;另一個是應用層面的理論,它是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經濟結構的變化、經濟運行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作為純粹的理論,可以把市場看做一個只有供求關係的純粹市場,但現實的市場一定是在規則下的市場,供求關係是依據規則在起作用的。同樣,經濟學假設人是理性自私的,始終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性自私經過市場的作用會導致社會群體利益的提升。然而,現實中,人並不總是理性的,市場並不能將人性導向善的結果,所以現實的市場需要規則,更需要規則的執行。而規則,又會帶來一系列爭論不休的問題。更何況,經濟,是社會政治中的經濟、軍事衝突中的經濟、國家和地區競爭中的經濟,當經濟學要研究現實,為現實世界出謀劃策時,就不能簡單地以純粹理論來評判現實中的政策,而是要解釋這些政策現象背後的原因、社會基礎,在這個基礎上進行評判與出謀劃策。我想,最高法在這個時候頒布對《規定》的修改,一定是有客觀的社會背景的吧。

  很快,就有法院以LPR的4倍來裁定一家商業銀行起訴的借貸糾紛,一下子引起輿論的轟動。這個案件最終結果如何尚不清楚,但目前法院的判決已經具有標杆意義,如果上訴,上一級法院的判決將更具經典意義。這一判決足以影響今後中國金融市場,乃至整個經濟市場的演化。那時,才能體現這一法律的現實效果,是有利於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還是壓製了市場對實體經濟的信貸供給。這又引出了一個邏輯問題,即,立法的邏輯和執法的邏輯。我們講依法治國,立法很重要,但執法更重要。法律有缺陷可以修改,但執法混亂,再好的法律文本也沒有用,社會對規則就沒有明確的預期,當然對法律就沒有敬畏之心。

  法律,總體上需要有穩定性,同時需要與時俱進,這是立法的邏輯。執法,必須始終保持穩定,即始終嚴格按照現行法律執法,不能因為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通執法。執法的寬和嚴更不應成為配合宏觀調控的手段。我們說,要建立良好、公平的營商環境,準確、嚴格的執法,是最關鍵的營商環境!

  本文原發於《中國金融》

  (本文作者介紹: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上海金融數字化研究中心主任)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