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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6起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港商李忠飛執行申訴案入選

12月4日,第五個國家憲法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該批案例共6宗,《華夏時報》此前持續關注的廣西防城港李忠飛、騰飛龍公司執行申訴案,被列入其中。

《華夏時報》於2017年1月、5月、9月先後刊發《開發商第一單潰敗:沒關係死得慘》《廣西高層關注港商維權案 防城港被伏獵建案死裡逃學生》《廣西防城港300多套房屋商鋪將被賤拍 開發商進京求教法律專家》《一份蹊蹺的“過期”評估報告:市值5億的房產估價僅1.28億》等多篇監督性報導,跟蹤關注企業維權過程、案件進展,也見證了該案成為保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的來之不易。

因為一起借貸糾紛,香港商人李忠飛轉型地產開發商的首個項目險些夭折。根據法院判決檔案,其應支付債務8000多萬。然而,其被查封的項目資產實際價值鋼彈5億多元,卻被評估(評估時項目處於停工狀態)為1.28億元,一旦資產被拍賣,李忠飛將面臨破產。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做出執行裁定,撤銷防城港中院、廣西高院相關裁定,要求防城港中院重新審查。經過多次重審後,該執行案最終中止。

在歷時4年多的艱難維權後,李忠飛最終迎來了巨大的勝利。毫無疑問,將有大量如李忠飛一樣的企業家,受此案影響和激勵,而點燃維權的希望之火。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報中強調了該案的典型意義:本案處理有利於推動和規範案涉財物鑒定、估價、拍賣等制度的完善,確保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本案的處理,對於在執行中針對確定被查封標的物價值的同類案件具有典型指引價值。

港商轉型房地產陷絕境

辛苦打拚了30年的香港商人李忠飛,受廣西防城港市政府招商邀請試水當地房地產。其在防城港市中心位置開發的騰飛廣場住宅項目,2012年開始動工,原本預計2014年11月交房。未曾想,一場並不複雜的借貸糾紛,令其開發商生涯的首個項目一度陷入絕境。

《華夏時報》記者此前曾報導,民事判決書顯示,李忠飛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騰飛龍公司,從2011年10月至2014年1月與自然人許某某相互往來借款,借入14480萬元,借出11270萬元。後者於2014年7月提起訴訟,索要差額部分。防城港中院於2015年2月作出判決,判令李忠飛及騰飛龍公司償還本息及違約金8300餘萬元。李忠飛認為只欠3200餘萬元,隨後上訴,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廣西高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而在正式起訴之前,許某某便向防城港中院申請保全,請求查封李忠飛、騰飛龍公司名下1億元銀行存款或相應等值財產。法院隨後查封了騰飛廣場總建築面積為41588.19平米的328套房產(包括43間商鋪),並在評估後對案涉房屋啟動拍賣程式。

而值得注意的是,騰飛廣場位於防城港市中心位置,為當地價格最高的建案之一。騰飛龍公司提供的銷售合約顯示,商鋪每平米的售價是41500元到49500元不等,而住宅每平米的價格5500元到7000元不等。據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依此折算,被法院查封即將拍賣的房產價值5億多元。

法院超標的查封一事,一直備受質疑,但防城港中院始終未予回應。2016年3月,法院方面委託一家評估公司對查封資產進行了評估,最終的評估價為1.28億元。

據了解,上述評估前後,騰飛廣場項目處於停工中,停工時間長達22個月。而在評估報告做出後兩個月,李忠飛籌資1億餘元,該項目恢復施工,並在2017年初基本完工,2017年底舉行竣工儀式,向業主交房。

北京市浩偉律師事務所王雲志律師表示,查封資產發生重大價值變化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啟動評估異議程式,要求重新評估。在此期間,騰飛龍公司多次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重新評估,但法院不予理睬。

蹊蹺的“過期”評估報告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案件發展過程中,騰飛龍公司被查封的價值超5億的資產曾兩度險些被低價拍賣。

其中一次發生在2017年初,李忠飛以香港商人在防城港投資遭遇司法不公為由,向中紀委等有關部門反映並向媒體投訴,引起廣西自治區有關長官重視,防城港有關方面介入調查,法院的拍賣工作暫停。

2017年8月,防城港中院再次啟動拍賣程式,其下達網絡拍賣通知稱,將在2017年10月10日至11日通過淘寶網司法拍賣平台進行,而起拍價的依據仍是一年多前的評估報告。

值得一提的是,該評估報告存在一次蹊蹺的延期。因李忠飛對評估報告不認可,防城港中院為此召開了聽證會。會後,萬宇評估公司向防城港中院提交了一份“補充說明及更正函”。估價報告的出具日期為2016年5月29日,結尾寫明報告使用期限到2017年5月28日。在上述“補充說明及更正函”中,萬宇評估公司稱上述日期是“筆誤”,根據相關規定及委託方(防城港中院)要求,將估價報告落款日期由原來的“5月29日”改為“9月2日”,報告有效期隨即被改為“2017年9月1日止”。上述修改將報告有效期延長了3個多月。

李忠飛認為,案涉房屋被評估時正處於停工狀態;評估後,案涉房屋又進行了復工並在拍賣前已基本完工,共投入資金逾1億元,房屋價值已發生重大變化,但執行法院在擬處置程式中,並沒有對案涉房屋重新評估,仍以復工前的評估價值對房屋進行整體拍賣,屬於超標的查封和拍賣房產。

“一旦低價拍賣,我就家破人亡、露宿街頭了。”李忠飛稱,在萬般無奈之下,他多次向防城港中院新任院長韋武斌陳情,請求製止違法拍賣。在韋武斌院長的關注下,該拍賣在當年國慶長假前一天被裁定中止,理由是因案外人提出異議。

與此同時,騰飛龍公司先後向防城港中院、廣西高院提起異議和複議,請求對案涉房產價值重新評估,並根據新的評估價格解除對超標房屋的查封,但相繼被駁回。此後,李忠飛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最高院關注後重新評估超額查封資產仍未解封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後,作出(2017)最高法執監401號執行裁定,依法撤銷了防城港中院、廣西高院的執行異議裁定和執行複議裁定,發回防城港中院重新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顯示,2017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通過影片方式聽取廣西高院、防城港中院的匯報時,防城港中院認可在異議過程中,李忠飛、騰飛龍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案涉房產在評估後又復工的相關材料,但防城港中院並未進行核實審查;廣西高院亦認可在複議程式中,李忠飛、騰飛龍公司提出了由法院審查案涉房產復工情況的事由,但廣西高院也未予以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由於防城港中院遺漏當事人異議請求,應當發回該院重新審查。防城港中院在重審程式當中,應當重點對案涉房產是否存在評估後施工情況、施工對標的物價值是否產生影響以及是否需要重新確定標的物起拍價格等問題進行審查。

然而,儘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但該案卻繼續朝著出人意料的方向發展。

2018年4月25日,李忠飛、騰飛龍公司的異議請求繼續被防城港中院駁回。在此次審理中,防城港中院將爭議焦點歸納為:李忠飛、騰飛龍公司提出中止拍賣騰飛廣場房產的異議是否成立以及應否中止執行程式。防城港中院稱,因案外人提出異議,拍賣已經中止,對李忠飛、騰飛龍的異議不予支持。

此後,李忠飛一方上訴至廣西高院。2018年7月8日,廣西高院裁定發回防城港中院重審。廣西高院的裁定書明確指出,防城港中院合議庭確定的爭議焦點為:執行法院是否應對案涉房產進行重新評估,訴辯雙方對此爭議焦點均當庭表示沒有異議。然而,防城港中院執行裁定書歸納的本案前述爭議焦點卻與此不符。

廣西高院認為,防城港中院對李忠飛、騰飛龍公司對涉案標的進行重新評估的訴求及事由未進行審查認定,執行聽證中經訴辯雙方認可的案件爭議焦點與該院裁定書歸納的爭議焦點不符,已構成遺漏異議請求。且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已明確,防城港中院在重審程式中應當重點對案涉房產是否存在評估後施工情況、施工對標的物價值是否產生影響以及是否需要重新確定標的物起拍價格等問題進行審查,但防城港中院對此未予審查認定。因此再次發回重審。

就是在這樣的“強調”之下,李忠飛、騰飛龍公司執行異議案才得到重視。據了解,2018年6月,防城港中院委託評估機構對查封資產進行了重新評估,僅315套(另13套因異議而剔除)的評估值即鋼彈3.5億元。

12月11日,《華夏時報》記者電話聯繫李忠飛,李確認存在重新評估事宜。“3.5億元的評估報告出來後,事實上證明了法院超標的查封事實成立。”不過,李忠飛稱,目前防城港中院仍未對超額查封的資產解封。更為意外的是,該院又追加查封了該項目58套房屋以及福建老家的多套房屋。

“我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將這個案子列為典型案例後非常激動,確實存在明顯的錯誤。”李忠飛澄清,最高法通報中所稱的“解除超標的查封部分”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樣,“可能有人在欺騙最高法”。

李忠飛同時表示,從現有證據來看,該案存在明顯的違法情形,給公司和個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和巨大精神傷害,希望追究製造錯案的相關執行法官的責任。

成保護企業家權益典型案例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具體包括: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科公司與某某縣國土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約糾紛案,王某平等人與某某港公司合約糾紛案,北京某源公司與某某匯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天新公司、魏某國申請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案,李忠飛、騰飛龍公司執行申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忠飛、騰飛龍公司一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過程中,對建築物等財產超標的查封,不允許民營企業處分該超標的部分財產的行為,既不利於產權人充分發揮其財產價值,也侵害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產權意見》要求:“完善案涉財物保管、鑒定、估價、拍賣、變賣制度,做到公開公正和規範高效。”本案中案涉328套房屋被查封,評估後,案涉民營企業進行了復工,使查封的房屋實現了升值。申訴人據此事由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請求中止拍賣,重新評估並解除超標的部分的查封,理據充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執行法院重新對申訴人提起的事由進行審查,並根據查封標的物市場價值重新評估,解除超標的查封部分。

長期關注此案的王雲志律師表示,現實情況是,地方各級法院對評估異議,普遍不作實體審查,回避問題,這就是最高法以遺漏異議請求為由將此案發回重審的關鍵因素,直指地方法院對司法評估疏於審查、忽視拍賣標的物價值的時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薑啟波表示,選擇在當天(憲法日)向社會發布典型案例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的具體舉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弘揚憲法精神、貫徹憲法原則、推動憲法實施的具體舉措。

編輯:劉春燕 主編:陳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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