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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風險:醫生未辦理執業登記在醫院行醫,醫療糾紛由醫院負責

摘要DZ806:原告在被告處治療出院後,因其存在漏尿現象,曾找醫生檢查漏尿情況,蔚某某僅向原告提供陰莖夾而未對原告反映的病情及時檢查,由被告醫院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讓醫生流動起來成為自由人是國際慣例,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實行醫生自由執業,如美國,醫生只要取得執照,就可以多點行醫。醫生依靠自己的醫療技術和服務品質,獲得相應的報酬,從某種意義上說,衡量醫改是否成功的一個重要標誌就是看醫生是否實現了自由執業。診療過失造成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風險尚未解決。無論多麼有經驗的醫生,都不可能做到百分百杜絕診療過失。如果在其供職的醫院行醫,尚有部門保駕護航,但是多點執業一旦出了醫療事故,走穴的醫生若是風險全擔,顯然又力所不及,當事醫院應負有負責。《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2017國家衛計委第13號第七條,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本文通過一案例(張某某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晉01民終2515號)分析顯示多點行醫領域的醫療風險特點。

2013年7月17日,原告因「發熱、頭痛3天,且伴有小便疼痛,尿頻等癥狀,到被告急診就診,診斷:急性攝護腺炎,攝護腺增生,泌尿系感染。8月13日,在腰硬麻醉下行經尿道攝護腺電切術。8月16日,切除攝護腺組織病理報告:攝護腺增生症,少部分腺體PINI級,另可見少數尿路上皮低級別上皮內瘤變。8月21日,造瘺管及尿管引流通暢,偶有淡粉色液體流出。8月23日,尿管引流通暢,給予拔出尿管,小便可順利排出,偶有小便不能控制。原告於當日出院。原告出院後,在不同醫院進行門診檢查,診斷為尿失禁。

醫療鑒定意見認為,被告對原告實施電切術治療是一種侵入性治療,而侵入性治療的操作應根據原告的身體狀況予以確定,被告對原告實施電切術時,並未對原告的身體進行全面的檢查,是導致原告病情加重的原因,山西某醫院承擔次要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鑒定意見認為被告山西某醫院在對原稿的醫療活動中存在過錯,承擔次要責任。原告在被告處治療出院後,因其存在漏尿現象,曾找醫生蔚某某檢查漏尿情況,蔚某某僅向原告提供陰莖夾而未對原告反映的病情及時檢查,客觀上延誤了原告對病情及時檢查和治療,與損害後果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按照被告的過錯程度以及原告自身疾病原因力的大小,酌情認定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張某某248189元。二審法院調整為278047.13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主席令11屆第21號)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蔚某某為被告任命的泌尿外科主任,具有執業醫師資格,雖然蔚某某未在被告處辦理多點執業登記,但蔚某某對原告治療時,是在履行職務行為,發生的醫療過錯是由被告承擔。法院認為執業合法性屬於衛生行政部門管理的問題,不屬法院處理的範圍。法院認為鑒定程式合法,真實有效,應以採信。同時結合張某某出院後蔚某某醫生僅向張某某提供陰莖夾而未對張某某反映的病情及時檢查,客觀上延誤了對張某某病情及時檢查和治療,與損害後果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按照山西某醫院的過錯程度以及張某某自身疾病原因力的大小,確定酌情認定山西某醫院應當對張某某的損害後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該認定客觀真實,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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