錘子科技的部分資產遭法院凍結。
12月27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京0115財保305號顯示,申請人奧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認為,被申請人北京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有轉移財產的企圖,於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的銀行账戶進行保全。申請人奧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供了保函擔保。
經審查,法院認為,申請人奧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如下:凍結被申請人北京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銀行北京X**支行账戶內的存款人民幣4500000元整。
這一判決自裁定書送達後立即執行。判決書還提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執行。申請人奧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應當在本裁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附: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
(2018)京0115財保305號
申請人:奧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同濟南路20號。
法定代表人:林立軍,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瀚,江蘇求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北京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四街99號院33幢D棟3層309、310室。
法定代表人:羅永浩。
申請人奧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約糾紛一案,現申請人奧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認為被申請人北京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有轉移財產的企圖,於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的銀行账戶進行保全。申請人奧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奧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北京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銀行北京X**支行账戶內的存款人民幣4500000元整。
本裁定書送達後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執行。
申請人奧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應當在本裁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執行。
審判員 楊先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李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