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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ft IPO進程受阻 投資者呼籲取消雙重股權結構

騰訊科技訊 據國外媒體報導稱,美國網約車公司Lyft本月早些時候正式發布了IPO招股書。招股書顯示,該公司擬在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IPO上市,股票代碼為“LYFT”,此次募資總額為1億美元。但一批來自美國、英國和歐洲養老基金、工會和資產管理公司正敦促Lyft董事會放棄擬議的雙層股權結構。

Lyft在本月提交的監管文件中透露,計劃推出兩類股票(每類股票擁有20票):一類股票讓公司內部人士幾乎完全控制公司,另一類股票則發行給其他所有人。這將使其創始人道格·格林和約翰·齊默爾擁有超過他們在首次公開發行之前約7%股份份額的投票權,將使他們在重大決策上擁有更大的影響力,並有助於抵禦激進股東。

根據一些投資集團上周發給Lyft董事的信件內容顯示,他們認為Lyft應當在上市時堅持單一類別股票(即每股一票)結構。他們表示,“即便做不到這一點,該公司也應該通過一項‘日落’條款,在7年內逐步取消額外的投票權”。

“通過採用雙重股權結構,且未在特定日期前承諾採用一股一票的股權結構,Lyft向潛在股東施加了不必要和未得到補償的投資風險。”

消息稱,這封寫給Lyft董事會的信函是由資產總額達到3.2兆美元的投資方聯合簽署的,其中包括“英國地方政府養老基金論壇”(Local Authority Pension Fund Forum)、法國巴黎銀行資產管理公司(BNP Paribas Asset Management)、代表紐約、洛杉磯、芝加哥和俄亥俄州公職人員的養老基金會、卡車司機工會(Teamster Union)和美國汽車工人退休聯合會。

“由於採用了雙重股權結構,Lyft基本上是在保護自己和公司內部人員,使其不受理應擁有發言權股東的影響。”監管紐約市養老基金的紐約市審計長斯科特·斯特林格(Scott Stringer)表示:“對於少數不負責任的人來說,過度控制其實也是一種不必要的風險,因此我們相信Lyft應該回到(股權)設計階段重新考慮。”

截至目前,Lyft拒絕就此發表置評。

據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按照其首次公開募股招股說明書中概述的結構,其創始人的投票權將不到50%。但如果格林和齊默持有的超級投票權B類股票在IPO時低於其所持股份的20%,它們將轉換為普通股。此外,該公司還采取了其他措施來加強治理,包括設立一位獨立的董事會主席。

隨著Lyft啟動IPO路演,預計格林和齊默本周將開始向投資者陳述他們的股價架構理由。在規模更大的競爭對手Uber之前,該公司將強調其營收和市場份額的快速增長。數據顯示,Lyft去年銷售額翻了一番,達到20億美元,上個季度使用Lyft網約車服務的人數則自2016年以來增長了近6倍。

外界指出,該公司IPO後的資本結構計劃將使其成為最新一家擁有各類超級投票權的上市科技公司。這一股權結構效仿了Alphabet、Facebook和Snap的做法,將幫助創始人把握控制權,而不是大多數上市公司的一股一票股權架構。

這一股權架構的支持者認為,給予創始人更多的控制權有助於使他們免受激進投資者的攻擊,並幫助公司專注於長期目標。

但許多養老基金和其他大型機構投資者則反對雙重股權架構,他們表示“雙重階層限制了他們作為所有者的權利”。而且,包括標準普爾和道瓊斯指數在內的大型指數提供商均已收緊規定,將擁有多個股票類別的公司排除在自己的統計範圍之外。

CtW投資集團(CtW Investment Group)研究主管理查德·克萊頓(Richard Clayton)表示:“這(指感覺是標準普爾和道瓊斯指數的做法)在解決我們的擔憂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現在Lyft的IPO卻有可能又扭轉了這一局面。”CtW投資集團是工會養老基金的代表,並負責起草了這封信函的內容。

CtW投資集團指出,去年上市的幾家公司採用了雙重結構,並採用了基於時間的“日落條款”,其中包括美國氫燃料電池企業Bloom Energy、全球最大商戶收單機構和支付處理商 EVO Payments和項目協作平台SmartSheet。

不過,Snap上市時所採用的雙重股權結構被認為特別惡劣,因為它在IPO中出售的股份根本沒有投票權,埃文·斯皮格爾(Evan Spiegel)和鮑比·墨菲(Bobby Murphy)兩位創始人的投票權相加高達97%。這不但令Snap的股價表現糟糕,Snap上市兩年後,股價由17美元的發行價跌到目前的不到12美元,而且也引來監管機構對“雙重股權結構”的重新審視。

在另一方面,儘管隻擁有公司14%的股份,但Facebook首席執行官馬克·祖克柏(Mark Zuckerberg)控制著公司60%的投票權。

值得一提的是,代表貝萊德和T RowePrice等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投資者理事會”(Council Of Institution Investors)也在極力遊說Lyft董事會采納一項“日落條款”。該機構一直都是“同股同權”制度的堅定擁護者,致力於限制“雙重股權結構”的適用。2018年10月,該委員會分別向納斯達克和紐交所提交了遊說信函,提議新上市公司采納“日落條款”,即在公司IPO後第七年“雙重股權結構”自動終止,除非在股東采取同股同權的表決方式下進行投票,同意繼續適用雙重股權結構。(騰訊科技審校/湯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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