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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23宗罪”!這家A股銀行吃巨額罰單,1652萬!

中國基金報記者 楚深

又現千萬級別的銀行罰單!

8月14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上海銀行因在2014年至2019年期間累計出現23項違法違規行為,被上海銀保監局合計罰沒約1652萬元。

一張罰單劍指23項違法違規

8月14日,上海銀保監局對上海銀行作出行政處罰,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20〕14號顯示,上海銀行在2014年至2019年,存在23項違法違規行為。

具體來看,違法違規行為如下:

一、違規向資本金不足、“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發放貸款,以其他貸款科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

二、並購貸款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三、經營性物業貸款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四、個人貸款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五、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六、違規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

七、發放貸款用於償還銀行承兌匯票墊款;

八、貸款分類不準確;

九、違規審批轉讓不符合不良貸款認定標準的信貸資產;

十、虛增存貸款;

十一、違規收費;

十二、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十三、同業資金投向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十四、理財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十五、委託貸款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十六、內保外貸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十七、衍生品交易人員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十八、監事會履職嚴重不到位;

十九、未經任職資格許可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

二十、關聯交易管理嚴重不審慎;

二十一、押品估值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二十二、未按規定保存重要信貸檔案,導致分類信息不準確、不完整;

二十三、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

上海銀行被罰沒1652萬元

針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第七十四條第八項、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上海銀保監局對上海銀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7.155092萬元,罰款1625萬元,罰沒合計1652.155092萬元。

基金君查詢到上述處罰依據對應的法律條文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八項規定: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規定: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五項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5、《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兩名銀行員工被警告

此外,銀保監會網站14日還公布了兩張對上海銀行員工的罰單。

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20〕13號顯示,上海銀行市北分行鄒麗靜被處以警告處罰。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是,2017年9月,上海銀行市北分行部分流動資金貸款“三查”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而鄒麗靜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20〕15號顯示,上海銀行寶山支行朱乃榮被處以警告處罰。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是,2018年7月,上海銀行寶山支行違規發放貸款用於償還銀行承兌匯票墊款,而朱乃榮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基金君注意到,上海銀保監局對上述兩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具體條文如下: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年半收30多筆行政處罰受關注

目前,上海銀行擬發200億元可轉債項目正在推進。今年5月12日,上海銀行公開發行A股可轉債的方案獲得上海銀保監局批準,5月29日獲證監會的受理。

7月3日,證監會披露對上海銀行發行可轉債審查的書面反饋意見,文件顯示,證監會關注到,申請文件顯示報告期內上海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共受到32項行政處罰,涉及罰款約2122.89萬元。證監會要求上海銀行作出補充說明,並披露過去36個月內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合並報表範圍內實施的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月18日,上海銀行披露的回復公告顯示,從2017年至2020年6月底,上海銀行及分支機構合計受到36筆行政處罰,處罰金額合計2351.49萬元。

基金君梳理公告發現,上述36筆處罰來自多個金融監管部門,其中銀保監部門28筆,央行分支機構4筆,外管局2筆,稅務和物價部門各1筆。其中處罰金額最高的一張罰單來自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行因違反清算管理規定,與無證機構簽訂渠道合作協議,為其提供支付通道,被沒收違法所得約176.28萬元,並處以同等金額罰款,累計被罰沒約352.58萬元。

上海銀行在回復中表示,該行受到行政處罰所涉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構成本次發行的實質性障礙,本次可轉債發行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同時,上海銀行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內部制度,能夠保證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總體健全有效。

上海銀保監局此前剛開出2100萬罰單

就在此前幾天,上海銀保監局剛對浦發銀行開出2100萬的巨額罰單。

8月11日,上海銀保監局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浦發銀行在2013年至2019年期間存在貨款、同業等十二項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改正,並被罰款2100萬元。該筆行政處罰作出的時間是2020年8月10日。

具體來看,2013年至2019年,浦發銀行存在下列十二項違法違規事實:未按專營部門製規定開展同業業務;同業投資資金違規投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延遲支付同業投資資金吸收存款;為銀行理財資金投向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違規提供擔保;未按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個人消費貸款貸後管理未盡職;通過票據轉貼現業務調節信貸規模;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保證金來源審核未盡職;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貼現業務;委託貸款資金來源審查未盡職;未按權限和程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未按權限和程序辦理非融資性保函業務。

編輯: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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