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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行業專門立法很有必要

史洪舉 時評作者

來自山西代表團的全國人大代表李志強和來自安徽代表團的全國人大代表吳永利,分別就保障電梯安全問題向本次全國人大會議提出建議,希望加強對生產廠家,安裝、維保部門進行監管,對製造標準、規範進行強製認證,並加快制定《電梯安全條例》,明確電梯從選型採購直至報廢更新的全生命周期內,各環節、各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和義務。

電梯,從很早以前的新鮮事物到如今的常用設備,凡是融入現代生活的人們,沒有不接觸、使用過電梯的。如商品住宅需要安裝電梯,大型商場需要使用電梯,甚至老舊小區更新改造時也要加裝電梯。但由於相關立法滯後,監管疏松,導致電梯從生產、運營到維護過程處於散亂局面。以至於電梯傷人甚至“殺人”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威脅著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因而,有必要從立法層面對電梯行業加以規範,讓人們擺脫身邊的威脅。

據報導,截至2017年底,全國在用電梯561萬台,無疑是人們接觸最多的特種設備,是都市群體離不開的現代化工具。但很多人卻為電梯傷透了腦筋,費盡了口舌,操碎了心。特別是一些天天乘用電梯的建案業主,電梯品質如何不知道,電梯何時維護、如何維護不清楚。當電梯發生故障或需要更新改造時往往會遭遇推諉扯皮,讓這些現代居民一夜回到需要爬樓梯的悲慘狀態。

導致出現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很多電梯製造商良莠不齊,以犧牲品質換取低價來佔領市場。一些開發商隻注重眼前利益,忽視長遠利益,置消費者或業主的安全於不顧,低價採購品質不過硬的電梯。同時,一些安裝和維保公司資質不全,實力較弱,不能發揮應有作用。也就是說,在生產者、購買者、安裝者、維保者、管理者、使用者並非同一主體,且使用者處於絕對弱勢的背景下,用戶才是最終的風險承擔者和受害者。

雖然2014年施行的特種設備安全法對包括電梯在內的8種特種設備加以規範,但電梯的普及度及與百姓生活的密切度決定了其在安全要求、監管方式等方面應遠遠高於其他設備。如鍋爐、客運纜車、大型遊樂設施等多數提供相應服務的經營者負責,有比較明確的責任主體。而除商場之外的住宅電梯,卻由“收費積極,乾活偷懶”的物業負責,將廣大業主置於風險之下。

可以說,僅僅靠一部特種設備安全法中的個別條款,很難承擔起全面規範電梯行業的重任。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專章規定或頒布專門的行政法規,將關乎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電梯置於嚴格監管之下。

一是提高準入門檻,將實力欠缺,管理混亂,資質不全的企業清理出市場。二是強調電梯製造者對電梯安全性能承擔主體責任原則,將維保工作納入製造者售後服務範疇。三是科學分配製造者、維保者、管理者、使用者職責,明確電梯維保、更新費用分擔原則,避免電梯處於無人管理的真空地帶。四是堅持用戶權益至上原則,夯實企業責任,一旦發生事故,就應倒查責任,甚至要求製造者、維保者、物業管理者承擔連帶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數地方的電梯已經過十餘年乃至更長時間的運行,零組件損壞甚至停擺報廢可能呈多發態勢,亟須未雨綢繆,妥善應對。如廣東省等部分地區已制定關於電梯的地方條例、規章。相關部門理當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為電梯製造、管理、維保提供效力更高的法律支撐,並以嚴格執法將電梯置於全鏈條監管之中,免除人們的後顧之憂,不至於影響現代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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