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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討加班費奔走10年獲賠9898元:辦好每一件“小案”!

  重慶的唐麗華(化名)就為了萬把塊錢的加班費,前前後後折騰了10年,從區縣法院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終於得償所願。

  事情的起源還要回到2011年,當時39歲的唐麗華與重慶某超市簽訂勞動合約,合約實行標準工時製,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不過在超市,加班加點是常見的事兒。唐麗華工作了一段時間後就發現,每天工作都在8小時以上,休息日也在工作,而根據法律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部門要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她卻沒有拿到加班費。

  和部門反應、勞動仲裁均無果後,2012年8月6日,唐麗華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補發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資11181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1314元、被克扣的工資3600元,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2400元,支付各項賠償金共計12848元。

  法院一審僅支持賠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449.8元、解除勞動合約經濟補償金2218.76元,其他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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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唐麗華稱,起訴後,超市一直在找各種借口打擊報復,有的員工被調至其他部門,有的被克扣工資,有的甚至被開除,部門減少了人手,實際上增加了工作量,變相地降低了工資。

  隨後,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二審,重慶市高級法院再審,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獲改判,唐麗華從未放棄。

  最終,最高法經過審理認定,唐麗華的工作時間為每周6天,每天工作8小時,加班時間70天,應得休息日加班費用為9898元。

  唐麗華對最終結果表示認可,並給最高檢承辦檢察官寫去了感謝信:檢察機關正是秉持了辦好每一件“小案”的理念,“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才會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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