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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世襲製到科舉製,細數我國古代選官制度的變化

選官制度是國家的選人用人制度,對於國家或政權的正常運行有著重要的支撐和維護作用。從我國的朝代更替看,不同時期官吏的選用原則和方法亦不相同,各朝各代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實踐。

我國古代選人用人制度主要有先秦時期的世襲製、秦漢至魏晉南北朝的察舉製、魏晉南北朝的九品中正製、隋唐以來的科舉製,以及歷朝均在推行的學校選官等。

以"世卿世祿"為核心的世襲製是我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爵位世代相傳的制度,主要盛行於春秋以前的夏、商、周三代,突出體現了王權和族權高度統一的制度結構。與王朝最高統治者血緣的近疏決定了官爵的大小和等級,王公貴族憑借血統和宗法,子孫世襲官爵。這一官爵世襲罔替的局面在諸侯割據的戰國時期受到了極大的衝擊和挑戰,諸侯國為了稱雄稱霸,紛紛打破身份界定,大量吸納血緣之外和其他國家的人才,以圖強國富民。

察舉製在秦漢取代了世襲製,為秦漢兩朝的選官拓寬了途徑和範圍。察舉製史稱"四科取士",從西漢開始實行一直延續到東漢。這一制度的核心,是由三公九卿和地方長官負責考察並向上推薦優秀人才,其察舉的科目有"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明經"、"明法"等,包括道德品行、文化修養、辦事才能等諸多方面。察舉製對官員的素質起到了一定的保證作用,但也存在較多的弊端。

隨後的魏晉南北朝,其選官的主導制度是九品中正製。這一選官制度由朝廷在州郡設定的中正官負責對地方人士的品格、行為、能力進行測定,分九品即九個等級,朝廷依照品級依次授官。與這一"九品官人法"相銜接的政治基礎是門閥士族統治,弊端也是十分明顯的。

科舉製出現在中國的隋唐時期,並延續至清末達1500多年。科舉就是分科考試以取士,其關鍵不在於分科考試,而是普通士人從此獲得了通過考試而參與競爭、入仕的權利,這是與以前的選官制度的最大區別。科舉製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門第、年齡、地域與民族的界限,以嚴密的制度規範努力避免長官意志、任人唯親等弊端,設立負責考試的專門機構和負責中第者官職任用的專門機構,並將選官權利從地方收歸中央政權,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官員選拔與政權意志的統一。公元589年隋文帝下令開科取士,隨後的隋煬帝對此做了很大改進和完善,並增設進士科,遂標誌著科舉制度正式形成。唐代繼續完善隋朝的科舉製並使之成為一種固定的選官常製。武則天時,大量增加科舉取士的人數,並創立武舉和殿試。唐代科舉有常科和製科兩類,常科每年舉行,在進士科外,還設定有秀才、明經、明法、明字、明算等。參加考試者以進士、明經兩科為最多。與常科取士相對應的還有偶爾為之的類似天子"恩科"的製科選官,題目一般由皇帝臨時擬定。鑒於唐代科舉存在的弊端,宋代經過數十年的實踐,建立了一套比較嚴密的科舉考試條例:明令禁止考生和主考官結成座主、門生、恩師之類的關係;建立考卷糊名和謄錄制度,以防考生姓名、籍貫、字跡等資訊泄露;臨時任命主考官,一經任命即被隔離,整個考試期間與外界斷絕聯繫;主試官、地方長官等官員子弟、親屬乃至門客參加科考,須另派主試官設別的考場進行考試,等等。元代曾一度廢科舉和學校,後恢復這一制度。明朝科舉程式分三級:鄉試、會試、殿試。鄉試取中者為舉人,有資格參加由禮部主持的全國性大考即會試,即使不中也具備做官資格,地位很高。清代基本延續了明代的科舉製,但由於自明代規定的專以四書五經為考試內容的八股文考試日益走向僵化,嚴重地禁錮了文人士子的思想,科舉製遂被清末風雲變幻的社會現實所淘汰,於1905年徹底廢除。此外,還有一種選官制度值得一提,就是自西周到晚清直接經學校考試或考核的選官制度。

我國古代選人用人制度的核心是為了鞏固封建帝王統治,由於歷史時代的局限性,歷代選官制度在其創設和執行的前期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其後期逐漸成為影響社會發展的體制性障礙,甚至走向僵化等。但從發展的角度看,我國古代選人用人制度還是有很多值得借鑒和研究的積極進步的地方。

第一,重視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官員。從世襲製到科舉製這一變遷歷程,包含了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取這一官員考錄制度的探索過程,目的是通過考試選拔優秀人才以確保官員的素質能適應複雜的工作。

第二,實行任官回避和任期製等制度。作為回避制度的開端,漢代規定,官員不得在原籍做官,有姻親關係者不得互相監臨,兄弟子侄和姻親關係者不得在同一部門或地區任職。此後,回避制度不但回避原籍、親屬,而且回避師生、同鄉、寄籍等。宋代有避親法、避嫌法、避籍法,並對回避的範圍和內容作了比較細致而嚴格的規定。清代規定,官員不得在原籍五百裡以內任官,有血緣關係和親緣關係者,不得在同一部門或者有直接隸屬關係的部門、互為監察的部門任職等。漢代以前的官員基本是"常任製",而魏晉南北朝實行九品中正製選官帶來了官員任期製的產生,因為官員三年評一次等級,隨著等級的變更,官職也隨之發生改變。此後,雖然官員的任期不同,但任期製和相應的考績製遂成定製。

第三,注重任官見習(試職)制度的探索。明代是科舉製的鼎盛時期,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觀政進士制度和庶吉士制度。觀政進士制度是科舉殿試後,除一甲3名進士分別授予翰林院官職外,二、三甲沒有經過世事磨練、不諳政體的新科進士先到各衙門鍛煉、熟悉政務,之後根據表現再分別授以實職。庶吉士制度,即二、三甲進士參加翰林院"館選"考試被選中者稱為"庶吉士",庶吉士須在館學習三年,散館後就是翰林,成績優異者留在翰林院做編修、檢討,次一等者派出為禦史等官職。這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科舉選官的不足。明代還創設了監生歷事制度,其核心是:從中央官學國子監中選取生員到政府各個部門實習(歷事),經過考核,確實具備從政能力者直接委以官職。監生歷事的時間長短不等,有三月、一年、三年。

第四,嚴格官員功績考核及晉升。在我國傳統文官制度中,考績也被稱為考課。西周時代的官員考績主要通過"國君巡行"、"上計"(地方官吏於歲末年終將一年的政績匯報給國君或上級官員)、"使者察訪"三種形式來完成,並以此結果作為獎懲官員的依據。從戰國到隋唐,"上計"成為考課獎懲官員的主要依據。唐代吏部專設考功司,並制定了"四善二十七最"的考核標準,包括了官員的德行、清廉、公平、恪勤職守以及不同崗位職責的履職情況等。明代的考績分為"考滿"和"考察"兩種,前者對官員任職以來的情況分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給予全面考察,後者又稱"大計",考核內容包括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不謹等項目。清代考核京官為"京察",考核外官為"大計",並有與考核結果相對應的獎懲措施及細則。

此外,我國古代的選人用人制度還制定了比較嚴格的監察和廉政制度、薪酬制度、升任制度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文官制度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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