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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茅國葯發布公開信 稱藥酒無毒性符合品質標準

7日,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29.130, -0.21, -0.72%)有限公司(簡稱鴻茅國葯)在其網站發布《致廣大消費者、全國合作夥伴的一封信》。該公開信說明了鴻茅藥酒藥品生產品質管理規範的執行情況、豹骨和人工麝香購買及使用情況、產品藥性情況、甲類非處方葯的審批情況、配製技藝的非遺認定過程情況。信中稱,鴻茅藥酒處方中所用附子(製)、天南星(製)、半夏(製)全部為炮製加工品,不屬於毒性中藥品種,產品符合品質標準;鴻茅藥酒作為非處方葯的遴選、審批過程符合法規要求。

以下為信件全文:

尊敬的廣大消費者、尊敬的全國經銷商及零售藥店:

感謝一直以來對鴻茅藥酒的信任與支持!近期由於部分自媒體對鴻茅藥酒的虛假、不實報導,給全國消費者、經銷商及零售藥店造成了很多的困擾和不便,對此鴻茅國葯深表歉意!現將實際情況做以下說明:

一、藥品生產品質管理規範的執行情況

我公司一直嚴格按照《藥品生產品質管理規範》要求組織生產,歷年來內蒙古自治區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對我公司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實施《藥品生產品質管理規範》情況多次開展了監督檢查、飛行檢查。其中2018年3-4月,內蒙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我公司中藥前處理及提取車間、酒劑生產車間、倉儲區、品質控制與品質保證室、工藝用水及冷氣機凈化系統,以及人員配備及培訓情況、物料管理、生產管理、品質控制與品質保證、檔案管理、數據完整性、物料平衡情況、生產工藝、供應商審計及成品銷售情況等進行了三次飛行檢查。

歷年來,內蒙古自治區藥品檢驗研究院對鴻茅藥酒(規格:500ml)進行了多次監督抽檢,全部按照《衛生部藥品標準中藥成方製劑(第十四冊)》編號為WS3-B-2792-97標準進行全項檢驗,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烏蘭察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5年對鴻茅藥酒及其有關原科沉香、秦艽、天冬、羌活、鹽菟絲子、蓮子、川芎、當歸、砂仁、鹽小茴香進行抽檢,於2017年對黃芪、甘草、紅花進行抽檢,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二、鴻茅藥酒的豹骨和人工麝香購買、使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018年內蒙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場核實豹骨和人工麝香增值稅發票、出入庫台帳、批生產記錄、庫存數量,豹骨和人工麝香的購買、使用、庫存數量吻合,鴻茅藥酒的豹骨和人工麝香購買、使用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三、鴻茅藥酒處方中所用附子(製)、天南星(製)、半夏(製)不屬於毒性中藥品種

在《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所列毒性中藥品種中有生附子、生南星、生半夏,但鴻茅藥酒處方中所用附子(製)、天南星(製)、半夏(製)全部為炮製加工品,不屬於毒性中藥品種。

四、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葯的審批結果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01年實施)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對藥品實行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依據《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非處方葯目錄的遴選、審批、發布」。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公布第六批非處方葯藥品目錄的通知》(國食葯安[2003]323號),公布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葯。

2004年至2017年,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共檢索到鴻茅藥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不良反應主要表現為頭暈、瘙癢、皮疹、嘔吐、腹痛等。

五、鴻茅藥酒配製技藝的非遺認定過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

2018年5月8日,《文化和旅遊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關於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答覆》中指出,2014年11月,國務院公布的「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鴻茅藥酒配製技藝的申報和認定過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我公司在藥品生產品質管理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及註冊工藝組織生產,產品符合品質標準;鴻茅藥酒作為非處方葯的遴選、審批過程符合法規要求。

鴻茅藥酒傳承至今,經歷了279年的風雨滄桑,作為一家藥品生產企業,鴻茅國葯必須承擔企業主體責任,對產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作為一家中藥老字號企業,鴻茅國葯更應從嚴律己,持續提升產品品質和服務保障,注重品牌形象和社會公益,更好地對消費者負責。

我們衷心感謝全國消費者、經銷商及零售藥店對鴻茅藥酒一如既往的關心和支持,相信監管部門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鴻茅國葯作出公正的結論。也請各界人士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輿論環境。

再次感謝全國消費者和合作夥伴們對鴻茅國葯的一貫支持!

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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