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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強烈反對的數字稅,歐洲應該怎麽收

文/李軍

7月11日,法國參議院通過了數字稅相關法案,將對法國境內開展數字化業務的互聯網巨頭征稅,稅率為數字化業務收入的3%,適用於全球收入超過8.47億美元且法國國內收入超過2500萬歐元的企業,尤其是那些使用客戶數據提供數字化廣告和服務的企業,如Airbnb和Uber等。法國財政部長預測,數字稅每年將為法國政府帶來5.7億美元的收入。

法案一旦生效,數字稅將從2019年1月1日起開始追溯。

雖然歐盟各國一直在討論是否開征數字稅,但就稅率和開征範圍一直沒有共識。現在法國率先立法,這既是歐盟,也是整個經合組織的第一例。

針對法國的數字稅法案,美國立即作出反應,稱其為是“不合理的”,並宣布對其在超級301法案的框架下展開調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將於8月19日對法案進行公開聆訊,以分析法國數字稅對美國互聯網巨頭的影響。

數字稅是什麽?為什麽會讓美國對其產生如此強烈的反應?

數字稅是和以互聯網為基礎的“數字經濟”緊密結合在一起的。20年前,純粹的數字經濟甚至都幾乎不存在,而到了今天,全球數字經濟總量已經達到3兆美元的規模。伴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生長,如何收取數字稅成為擺在各國政府面前的難題。

避無可避的難題

互聯網和數字化經濟正在分解各個行業的協作方式並改造其中的就業機會。隨之而來的就是政府的傳統征稅方式面臨著相當大的挑戰,因為這些變化部分地破壞了稅基。

一方面,商業模式以及價值增加和獲利的模式在數字化轉型中發生了變化;另一方面,數字業務讓企業在沒有工廠或商店的情況下都可以銷售商品和服務,而沒有工廠或商店,讓政府連納稅對象都無法界定,更何談收稅。

所以,面對不斷膨脹蠶食傳統行業的數字化經濟,政府徵收數字稅以防止自己的稅源流失的問題已經避無可避。

但徵收數字稅本身又是一個難題。難在兩方面:一是征稅各項要素的確定;二是各國政府的博弈。更在於數字稅對未來數字化產業發展的影響。

我們知道,哪怕對於最傳統、變革最慢的製造業,數字化也在突飛猛進。因此現有的數字化佔整個產業鏈協作的多大比重,該如何界定數字經濟的規模及與傳統商業的價值整合,以及相應的數字稅和傳統稅的邊界,乃至數字稅在不同行業應該採用什麽樣的征稅方式和適用何種稅率,目前都沒有共識。

當今世界國際稅收的基本原則,是基於實物商品的流動。而經濟價值更多地產生於思想和數據的流動,而非實物商品的流動。所以,數字經濟和相關數字稅的確定,不僅是公司或行業的問題,而是整個經濟體都需要嚴肅考慮的問題,因為最終數字經濟就是整個全球經濟。

利潤轉移的現實

在沒有數字稅的時候,大型互聯網公司可以在沒有實體存在的情況下進入一個國家或者區域市場,並完全或基本不承擔其開展業務所對應的“稅務負擔”,並且以此獲得成本上的競爭優勢並擠壓本地競爭對手。

互聯網企業提供的服務是跨越國界的。通常這些企業可以選擇將銷售收入轉移到稅率較低的國家。例如,一些國家可能無法對互聯網廣告的利潤征稅,即使這些廣告是由這些國家的公民買單。

Google愛爾蘭公司在2018年向母公司Alphabet貢獻了16億歐元的利潤,但隻繳納了1.71億歐元的稅收。需要指出的是,Google愛爾蘭公司實際上承擔了Google公司在歐盟的區域財務結算中心的職責。其账面上的數字廣告營業額從2017年的263億歐元飆升到2018年的322億歐元,增長了22%。但納稅額只是從前一年的1.63億歐元增長到1.71億歐元,增長了4.3%。

Google成功避稅背後對應的是在歐盟各國分公司之間眼花繚亂的成本與利潤轉移。其愛爾蘭公司行銷費用從前一年的21億歐元躍升至90億歐元,管理費用從35億歐元躍升至219億歐元,而同年愛爾蘭公司雇員增長只有7%。

另一個互聯網巨頭亞馬遜,其英國公司2017年納稅額為170萬英鎊,隻佔其全年20億英鎊總銷售額的0.1%。

“如今有一種基於數字活動,基於銷售、交換和使用海量數據的新經濟模式,”法國財長布魯諾·勒梅爾(Bruno Le Maire)表示,“目前,對這種新經濟模式沒有公允的征稅機制。”

在無國界的互聯網上,數據與數字化服務可以如河水般自由流動。如果政府對其處理不當,數字稅收可能會極大地影響本國的數字化業務增長。尤其是與海外收入和知識產權相關的稅制改革條款更會加劇這種衝突和影響。

面對已經跟不上數字化經濟步伐的各國稅務徵收體系,在6月底剛剛結束的G20大阪峰會上,各國財長同意加快對跨境企業稅的徹底改革。在不久的將來,無論Facebook和谷歌等數字企業在一個國家是否設有實體、是否產生账面利潤,它們都必須在這個國家納稅。

在日本福岡G20財長會議後發布的一份公報中,這些全球最大經濟體的財長們表示,他們的目標是“到2020年”就新規則達成一致。

但目前仍然有很大的分歧:作為全球多數互聯網巨頭的母國,美國反對將數字企業與其他企業區別對待的規則。美國實際上是數字化經濟不斷擴張的受益者。美國的互聯網巨頭一方面收割著全球的數字化收入,一方面又承擔著相對較輕的稅務負擔,而這些都將被數字稅所改變。所以這是為什麽美國和法國會就數字稅展開針鋒相對的鬥爭。

不管怎麽說,收取數字稅是大勢所趨,那麽,數字稅到底該如何收呢?

有幾條路可選擇

針對目前的數字稅,主要有三種方案可以選擇:第一種是按照營業額徵收。即按照數字業務的總收入而不是利潤,或者某種類型的數字收入徵收。這種征稅的典型案例就是電商行業,其按照營業額徵收是最為清晰的。

第二種是通過技術手段確定“數字服務實體”。所謂數字服務實體,就是國家把某種數字化服務活動確定為征稅業務,然後甄別評估提供該數字化服務的對象和相應的征稅基數。即哪怕某些企業在該國沒有任何實體存在,該國也有權對這些企業的數字化服務征稅。

這種征稅的典型案例就是遊戲行業,如中國之外的其他國家用戶下載騰訊遊戲“王者榮耀”並購買其中的各種皮膚道具。儘管有可能騰訊並未在該國有任何實體存在,但該國同樣可以按照市場規模和市場佔有率向騰訊公司征稅。

第三種是按照數據本身進行分攤,如基於個人用戶數據的收集和使用量,以及相應的業務活動。這種征稅的典型案例就是地圖和導航應用。雖然很難評估這些基於位置服務的應用獲取的個人用戶數據到底能夠帶來多大的數字化收益,但政府可以按照個人用戶數據獲取量的規模向數字化服務企業征稅。未來政府還可以根據個人用戶數據收益的提升相應地提高稅額。

以上目前只是數字稅收取的簡化做法,也都包含一些明顯缺點。例如歐盟的不少國家,包括法國和英國,都將根據數字化服務的本地銷售收入徵收數字服務稅。如果各國都將銷售收入而不是利潤作為征稅目標,未來就存在著雙重征稅的風險。

另外,在具體的數字稅實施上,政府還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規則來判定某個互聯網企業事實上是參與了一國的數字化經濟,而不是僅僅在跨境銷售產品。數字化稅收規則的目標,應該是找到創造核心價值的地點和環節,並以此作為稅收依據,而不是僅僅以銷售地點為依據對數字化企業征稅。

數字稅的參與各方最終還是需要從傳統的價值創造概念入手,清楚地剖析數字化的業務核心究竟是什麽,哪些活動真正創造價值,創造多大的價值。這包括前沿技術的研發,財務風險的承擔,營運資金的支持,關鍵決策的制定,行銷策略的執行,乃至知識產權的保護等等,這些都是支撐數字化價值的基石。而數字稅的收取策略,最終就需要依賴於政府和行業對數字化核心價值的全面理解和準確掌握。

反過來說,數字稅同樣會對互聯網行業的發展產生意想不到的影響。例如,企業會重新審視數據、用戶和特定的業務活動是否在某些商業模式中創造核心價值,並按照稅務負擔的導向重新分配自己的資源,並引導新的業務創新方向。數字經濟的稅收未來將毫無疑問地推動數字化行業的資源重新分配和優化。

在數字稅即將破門而入的今天,政府需要更加審慎地確定數字稅的徵收要素,以避免數字稅對互聯網創新的負面影響。商業企業同樣需要未雨綢繆地做好相應的業務準備,以便按照政府要求清晰分割業務邊界,並避免雙重征稅。畢竟在不遠的將來,許多重要的歐洲國家將會相繼跟進頒布數字稅。

(編輯:謝麗容)

(本文首刊於2019年7月22日出版的《財經》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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