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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營權入股,制度改革需“有利可圖”

12月24日,農業農村部、國家發改委等聯合發布的《關於開展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的指導意見》提到,根據公司股東、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等各方的意願和要求,合理確定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形式,培育一批土地經營權出資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並提出探索“優先股”,讓農民在讓渡公司經營決策權的同時享有優先分紅的權利;探索“先租後股”,讓農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穩定良好的經濟效益之後再入股。

允許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產業化經營,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在經過多年的試點工作後,全國性的檔案正式頒布。不得不說,隨著城市經濟與社會的快速發展,鄉村雖然發展很快但相對滯後;我國城鄉建設差距依然存在較大鴻溝;城鄉統籌兼顧、鄉村振興取得了很突出的成績,但製約的瓶頸依然沒有完全打破,其原因便在土地問題上。

農村之所以稱之為農村,主要在於其與城市的主要產業不同,農村以自然經濟、第一產業為主,這意味著其最核心的生產要素不在於資本而在於土地,那麽解決農村的首要問題就是解決農村土地問題。

概括我國農村的土地產權制度問題,最重要的便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與三權分置。在城鄉差距不明顯,糧食產出收入平衡的年代,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確實極大地激發了勞動人民的熱情,促成了農民從為國家種糧向為自己種糧的改變。但是,隨著城市發展,特別是城鄉產業結構分化,收入差距增大,務農已無法滿足人們需求,承包帶來的激勵已不能抵消收入差距帶來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麽大量農村土地閑置。此時提出的三權分置目的就在於解決農村土地產出收入的矛盾,但農民根深蒂固的土地“自有”觀念嚴重阻礙了經營權的分離。

因此,土地經營權入股指導意見更深層的目的在於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雖然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但在實踐中,農民由於享有較大的土地處置權,使得土地表面上看起來是農民自己的。經營權的分離,以及允許入股,一來可以改變這種扭曲了的觀念,二來可以激發農村土地的活力,加強土地的流轉與使用,改變如今大量土地閑置的狀況。

其實,無論從農民的視角還是從農業公司的視角,土地經營權入股都是利大於弊的。

從微觀層面來看,讓農民做土地“股東”,於公共利益而言,通過規模化生產提升農村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於農民私人利益而言,農民可以像投資者一樣做“股東”,獲得收入。這是一件“兩全其美”的好事。

從巨集觀層面來看,通過鼓勵土地經營權入股促進了土地的流轉,避免了土地的限制,激發土地作為重要生產要素的價值。

不過,入股畢竟是種投資,盈利還好,若出現收支平衡或虧損將會出現不少問題。不少地區采取“保底+分紅”的措施,既保留了租賃屬性,又加入了入股屬性,看似美好實際上對公司的經營以及農民固有觀念的改變少有裨益。因此,關注土地制度的同時,保障“有利可圖”同樣關鍵。

筆者認為,促進土地經營權入股,首先應以提升農業經營利潤為導向,讓農業產業化有利可圖,以此鼓勵農民成為土地“股東”。這就要求農業公司有著更好的管理運營者,更好的經營理念以及更好的團隊;其次土地經營權入股需遵循市場化機制,即尊重農民意願,鼓勵的同時解釋清楚其中利害,一味強求可能適得其反;最後是建立合理的土地處理機制,即合理應對公司破產及債務償還中土地的處置問題,保證農民土地的安全性,以此避免農民土地“股東”“一無所有”的悲劇發生,真正激發農民做“股東”的熱情。

除此之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樣重要,解決入股的後顧之憂,才能讓農民放心大膽地當“股東”。

盤和林(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後) 編輯 趙澤 校對 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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