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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房需要繳納哪些物業相關費用,您知道嗎?

陽春三月氣象新,進入春季交房旺期,不少物業企業相繼開展交房活動。而所謂交房,則是開發商依據建案買賣合約的約定,在合約約定的交房期限內,將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住宅交付於買受人的行為,在現實情況下,大部分開發商都會委託物業公司向業主交付。

不過,在房屋交付的流程中,許多市民發現,物業公司都會預收相關費用,涉及物業公共服務費、電梯運行費、公共能耗費等。對於這些名目,有些業主要麽不清楚其用途,要麽質疑其合理性。為此,記者特整理交房過程中,業主該交的那些費用,以期減少雙方誤解,順利收房。

物業公共服務費

1、何為物業公共服務費?

根據江蘇省2014年開始實施的《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約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這就是我們生活中俗稱的“物業費”,主要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運行、維護保養費;清潔衛生費;綠化養護費等。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大家慣於將物業相關費用統稱為“物業費”,因此,常常將電梯費、公共能耗費等歸為其中,這三類實則是相互獨立的收費項目,統稱為“物業服務收費”。

2、物業公共服務費從何時開始起算?

根據揚州市2017年6月開始實施的《關於明確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按照房屋買賣合約(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入住通知書的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業主應當按月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約的約定,預收不超過一年的物業公共服務費和代收代交費用(包括電梯運行費、公共能耗費等)。”(物業管理圈注:該條款也適用於其他市縣)

提醒:逾期拿房不能避免繳納物業費責任

采訪中,一些物業人員告訴記者,部分市民為了逃避繳納物業費的責任,或是延期拿房,或是遲遲不拿房。“根據房屋買賣合約約定,只要房屋已具備交付條件,且開發商已經明確了交房日期,因自身原因而沒有及時收房的業主,仍然不能避免繳納物業費的義務,因為物業公司已經對小區綠化、清潔、安全以及其他公共部位進行了約定服務”揚州市物管中心相關人員表示,這類業主的物業費還是要從交付日起算。(物業管理圈注:該條款也適用於其他市縣)

3、空置房是否還需繳納物業公共服務費?

根據《關於明確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事實已入住的除外)、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未入住或未使用連續六個月(含)以上的房屋,業主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按合約約定標準的百分之七十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電梯運行費、公共能耗費。”(物業管理圈注:空置房按70%的標準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電梯運行費、公共能耗費隻適用於部分市縣)

如今隨著人們生活品質的提升,許多市民反映自己並不是拿房後就入住了,因此,想當然的認為空置期間的物業費並不需要繳納了。根據以上條規得知,這部分市民的想法是錯誤的,“物業公共服務費強調的是公共區域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保,並不是個人區域的清潔,所以不管業主住不住,物業公司的日常維護是不會停下的”愛濤物業工作人員坦言。

(網絡配圖)

公共能耗費

1、公共能耗費包含哪些?

“公共能耗費是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及在公共性服務中所發生的水、電、煤等能源消耗,屬於代收代交費用。”我市物價部門相關人員告訴記者,代收代交費用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的電梯、水泵、中央冷氣機、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施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

2、公共能耗費按照什麽標準收取?

根據《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代收代交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账,按實際支出和約定方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理分攤,已計入物業公共服務成本的不得重複收取。分攤辦法應當通過物業服務合約約定,合約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關於公共能耗費,由於物業公司收取的標準不一,業主常常對其產生亂收費的誤解。結合以上條款,和昌運河東郡物業經理解釋道,因為每個小區的規模不同,使用人數不一,所以產生的公共能耗費自然不一樣,“在不少新建小區,開發商為了吸引業主眼球,布置了景觀燈、噴泉等設施,所以公共能耗費肯定比老舊小區要高一些”。

(網絡配圖)

電梯運行費

1、電梯運行費究竟有何用途?

“電梯運行費一般用於日常電梯使用的電費和損耗檢修”近期正值交房的運和藍灣物業人員透露,這筆錢同樣屬於代收代交費用。

2、電梯運行費按照什麽標準收取?

根據《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及我市《關於明確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記者得知,電梯運行費與公共能耗費分攤標準一致,即有合約約定的按照合約執行;沒有明確的,則按照業主家房屋面積佔比分攤。(物業管理圈注:該條款也適用於其他市縣)

提醒:一樓住戶繳納電梯運行費有優惠

對於一樓住戶來說,“電梯運行費”永遠是繞不開的話題,少使用、不使用往往讓其在繳納這筆費用時叫屈,認為是給高層業主佔了便宜去。

對此,《關於明確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六條提出,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小區,按面積比例分攤電梯運行費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帶有地下車庫且電梯從地下車庫到達本層的一樓住戶,其電梯運行費按不高於一樓的建築面積的80%交納。

(二)帶閣樓或躍層式的頂樓住戶,按電梯到達層的建築面積交納電梯運行費。

物業服務合約約定了面積分攤方法的,按物業服務合約的約定執行。

同時,對於以下一樓業主,則可直接免交這筆費用:

1、有地下車庫但電梯不到達一樓的;

2、電梯從一樓起始的;

3、戶內有樓梯到達地下車庫的;

4、沒有地下車庫的一樓住戶。(物業管理圈注:此項規定各地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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