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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更開放:外國銀行可同時設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有關舉措正在逐漸落地。

10月15日,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下稱《決定》)。修改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的準入門檻。

具體來看,一是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要求,進一步擴大外資銀行自主選擇中方合作夥伴的範圍;二是放寬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條件限制,取消外國金融機構來華設立法人銀行的1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2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為規模較小但自身經營具有特色和專長的外國銀行來華設立機構提供更大空間。

此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不可以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此次的修改則意味著,外國銀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以更好滿足外國銀行拓展在華業務的實際需要。

根據修改後的《資銀行管理條例》,外資銀行在中國的業務範圍也有所擴大。

國務院此次決定,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範圍,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在存款業務上,外國銀行分行此前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為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而此次修改後則為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也在此次修改後將被取消,同時,國務院明確,開辦人民幣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審慎性要求。

此外,外國分行營運資金的監管上也有所調整,其資產運用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均得以增強。國務院此次決定,將原來規定的“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資產”

與此同時,國務院此次決定,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外國銀行,其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不受“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8%”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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