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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草案三審:修改“地方政府制定優惠政策”條款

新京報訊(記者 王姝 沙雪良 陳鵬 李玉坤)8日下午,外商投資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這是自去年1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以來,外商投資法草案在不到4個月內的第三次審議。

對比此前的二審稿,草案對“地方政府制定外商投資政策”條款作出修改。

該不該賦予地方政府制定外商投資政策的權力?地方政府可否制定外商投資政策?在此前兩次審議中,這一直是討論焦點。

一審稿、二審稿均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政策。”

對此,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從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來看,我國的外商投資政策宜統一,地方可以采取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務等措施,但不宜賦予地方各級政府制定促進政策的權力。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對於地方政府給予外商投資優惠的範圍和幅度,應該有詳細的配套法規,不能完全各自為政。

杜黎明等委員則表示,草案提出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政策”,“這裡隻提到促進政策,我認為還不夠,還應該增加便利化的規定。投資促進強調的是采取激勵措施以增加投資,而投資便利化是強調簡便手續以便利投資。投資便利化是當前我國國內投資政策改革的工作重點和突破方向”,他建議增加便利化的表述,將“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政策”,修改為“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

昨日提請審議的草案,采納了上述建議,將“地方政府制定外商投資政策”條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也就是說,縣級以上政府才有制定外商投資政策的權限,不過其制定的政策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除了外商投資促進政策,還可以制定便利化政策措施。

新京報記者 王姝 沙雪良 陳鵬 李玉坤

編輯 薑慧梓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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