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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費用政府買單”符合行政倫理

余明輝 時評作者

與交警執法扣車產生的停車費,有著極度類似的政府競拍車牌產生的手續費,也屬於執法管理而產生的費用,也應考慮對民眾減免。

5月1日,警察部修訂發布的《路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開始施行。兩個過去備受質疑的收費項目不再向民眾收取費用。

此次警察部頒布統一規定明確由交警負擔,讓長久以來這一費用不同主體負擔的混亂局面得到了統一,不管是對促進交警部門更加公平公正執法、樹立交警部門權威,還是減輕民眾負擔,無疑都是個利好消息,值得肯定與期待。

頒布這一規定的邏輯也在於,執法部門的行政行為所產生的費用,應由公共財政或執法者部門來負責。這是現代行政倫理的要求,也符合公眾認知和期許。

就現實而言,這樣的“執法費用政府買單”,或許也可以從頂層設計和規定上再進一步擴大範圍。比如與交警執法扣車產生的停車費,有著極度類似的政府競拍車牌產生的手續費,也屬於執法管理而產生的費用,也應考慮對民眾減免。

眾所周知,在上海等特大城市,實施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管理和車牌拍賣制度,這一制度是由於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而出現的,是一種典型的行政行為。但長期以來,地方卻規定由參與拍賣的市民負擔,每次繳納參拍手續費。這一做法引發了多場針對性的訴訟。比如在上海,因車牌拍賣收取100元手續費問題,當地有關部門曾作為被告,至少在2015年、2017年接受過不少於兩次的訴訟,要求取消對市民的收費,而改為公共財政負擔。

近些年,在我國進一步簡政放權、減免不合理收費的背景下,以前很多向民眾收取的,因行政行為而產生的收費項目,如行政許可證書費、作業費等,都得到了及時的清理和取消。這大大減輕了民眾和企業的負擔,也進一步維護了相關行政執法管理和社會公平。

但不可否認,尤其是在地方層面,還有不少收費項目仍是“政府出政策,民眾掏腰包”。除了前面所說的車牌參拍手續費,還有像各有關報名、考務類收費等,都具有可以探討、考究取消或減免的必要。

期待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以民眾權益為導向,繼續清費減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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