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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資管略有放寬 允許存量產品滾動續作

  日前,證監會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統稱“私募資管業務新規”)公開征求意見。業內人士認為,儘管近年來行業合規風控意識有所增強,盲目擴張業務、忽視合規風控的情況得到初步遏製,但隨著市場快速發展和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也暴露出一些問題,《資管業務新規》的頒布,有助於進一步推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設定“雙20%”比例限制

  “在中國的金融歷史上,一行兩會同時頒布相關政策還是很少見的,《指導意見》的精神依然在新規裡得到了體現。”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理事長李揚表示。

  此次征求意見的“私募資管業務新規”,在統一現有規則“術語體系”的基礎上,系統界定了業務形式、產品類型和資產類別。比如資產類別方面,清晰界定“標準化”與“非標準化”資產。

  另外,借鑒公募基金的成熟經驗,也成為“私募資管業務新規”一大亮點。統一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集合資管計劃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並設定了“雙20%”的比例限制: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淨值的20%;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資產的20%。

  業內人士認為,“雙20%”的限制要求,相比公募的“雙10%”略顯放鬆。不過,該項規定屬於全新規定,不局限於證券,包括非標也受20%限制。專業投資者且體量在3000萬以上可以例外,上層資管計劃進行一層嵌套情況下,是否會穿透識別20%有待確認。

  實際上,除了上述要點外,“私募資管業務新規”還對以下多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私募資管業務是信託關係,確立五大原則;嚴格“去通道”要求,禁止讓渡管理職責;明確產品類型、資產類別,規定投資門檻和杠杆比例;規製關聯交易,禁止利用集合計劃為關聯方融資等等。

  “從短期來看,新規頒布後,市場參與主體可能會有或多或少的陣痛,但從長遠來看,新規確立了資管業務發展的綱要,規範了市場主體的行為,保護了資產管理人和投資人方方面面的利益。”某國有大行資管中心副總經理表示。

  較現行監管規定略有放寬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資管業務新規”設定了與《指導意見》相同的過渡期,並且作了“新老劃斷”的柔性安排。過渡期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過渡期內,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有序壓縮存量尚不符合“私募資管業務新規”規定的產品整體規模的前提下,允許存量尚不符合“私募資管業務新規”規定的產品滾動續作,且不統一限定整改進度,允許機構結合自身情況有序規範,逐步消化,實現新舊規則的平穩、有序銜接。

  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確因特殊原因難以規範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標準化股權類資產,經證監會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證監會發言人表示,“私募資管業務新規”具有較高的政策延續性,且部分指標在對標《指導意見》後,較現行監管規定略有放寬。總體看,有利於實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存量資管業務平穩過渡。

  業內人士認為,儘管《指導意見》配套細則對過渡期的安排有所緩和,但在資管行業回歸業務本源、打破剛兌、規範資金池、減少通道業務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和目標並未發生變化。資管行業仍將面臨競合關係的重塑,各類機構需盡快塑造核心競爭力。

責任編輯: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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