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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是一個全民經商的“拜金”社會

得益於諸多“教科書”性質的學術著作的推廣,諸如李劍農(《先秦兩漢經濟史稿》)林劍鳴(《秦漢史》)林甘泉(《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卷》)等名家名作,均持商鞅變法施行“重農抑商”政策和秦“抑商”之說,幾乎成為戰國秦漢史研究的主導性觀點,

在此基礎上,經諸多“通俗說史者”不求甚解的傳播,更在大眾之中形成了壓倒性的“成見”,甚至衍生出諸多文學想象,比如秦對商業的“制度性歧視”。

其實,根本不是那麽回事!

一個相當基礎的問題就是,在《史記》、《商君書》等關於商鞅變法的第一手資料中,根本沒有“抑商”之說。

至於秦對商人的“制度性歧視”,又與大商人呂不韋在秦國政壇長期執政,以及秦始皇對烏氏倮、巴寡婦清的非常禮遇等事實產生抵觸,更與《史記·貨殖列傳》中描述的自秦國開始關中商運的發達景象相矛盾。

正是基於這一系列的矛盾,學術界一直有秦“重商”的論斷,如瞿兌之(《秦漢史纂》)何茲全(《秦漢史略》)翦伯讚(《秦漢史》),都有不同程度的表述。

而王子今《秦“抑商”辨疑:從商君時代到始皇帝時代》(刊於《中國史研究》雜誌2016年第3期)一文中對該問題的重新討論,則是當前對秦的“抑商”、“重商”問題辨析的集合之作。

文章梳理了兩派學者的觀點,並指出需要依據《商君書》文本,對商鞅變法政策設定的出發點予以關注,尤其是“否定事末利”並非“抑商”,其傾向為“限商”而非“抑商”。

另一方面,強調了《史記·貨殖列傳》中對於關中“富饒”得益於商運的景象,實則始自秦國,而呂不韋、烏氏倮、巴寡婦清在秦國的尊崇,實則與“秦風”相關,也就是說,秦人世風,絕不“歧視商人”,反而“尊富”。

事實上,如果我們回歸《商君書》的文本表述,就會發現,在《商君書·去強》中明言:

農、商、官三者,國之常官也。

農少、商多,貴人貧、商貧、農貧,三官貧,必削。

農人、商人、官吏,是國家的三種固定職業,可見,《商君書》一樣承認其職責的“不可或缺”,而非要“消滅”其中的一個,而之所以對商人提出限制,則在第二句,即農人少了,商人多了,會導致貴人(官吏+貴族)貧困,商人貧困和農人貧困,等於是”三官“皆貧,國家必然削弱。

這個邏輯是什麽呢?

其實是一種靜態的社會模型,即將三種職業的人群總額想象為“固定值”,”貴人“的數量相對恆定,而農、商的人數則必然此消彼長,而”貴人“的收入來自於”農人“(或稱官吏治下百姓)也即得自基於農民人身義務的”直接稅“,”農人“減少,其收入減少,”貴人“的收入自然也就減少,而”商人“數量增加,競爭加劇,也一樣會陷入貧困,究其症結,就是”商人“過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模型中存在一個邏輯bug,即農民少了,為什麽農民會貧困?

這個問題的解答,有兩種路徑,一種是複雜的:

上述模型中的”貧“的概念,基於社會角色的”貨幣化收入“,由於農民與商人在交易行為中處於資訊不對稱的劣勢,當其農業產出減少時,市場總供給減少,而需求不變,則需求市場價格提升的獲利部分,全部被商人”盤剝“,農民反而要面臨其他生活需求產品的”提價“,進而被物價”割韭菜“,從而導致貧困。

另一種,則是簡單的:

此處的”農“,並非個體的”農戶“,而是已經”被偷換概念“的”農人“,通俗地解釋,假設單個農戶產出為1,100個農戶總產出則為100,如果總人數減少到80,則”偷換過概念“的”農人“總產出僅為80,所謂的”貧“,即在於此。

結合上文中”三官“的概括,可以肯定,此處的”農“,只會是第二種簡單的解釋,這種”整體論“的思維,在先秦諸子的表述中並不少見,簡言之,即混淆群體概念與個體概念的區分,把”階層“、”職業“虛擬人格化。

其實,在當代仍舊有不少人這樣思考問題,只不過得益於經濟學的發展,我們終於知道,現實的經濟運行中,商品流動的效率提升,一樣能夠讓個體的”農戶“收入提升,社會分工的複雜化,有益於整個國民經濟的進步,進而讓”農人“群體收入提升,即”不貧“。

當然,《商君書》不是這麽理解”經濟“的,它的著眼點,往往是經驗化的人性,比如《商君書·算地》說道:

故事《詩》、《書》談說之士,則民遊而輕其君;事處士,則民遠而非其上;事勇士,則民競而輕其禁;技藝之士用,則民剽而易徙;商賈之士佚且利,則民緣而議其上。故五民加於國用,則田荒而兵弱。談說之士資在於口,處士資在於意,勇士資在於氣,技藝之士資在於手,商賈之士資在於身。故天下一宅,而圜身資。民資重於身,而偏托勢於外。挾重資,歸偏家,堯、舜之所難也。故湯、武禁之,則功立而名成。

翻譯過來就是重用擅長《詩經》、《尚書》的空談遊說之士,民眾就會四處遊蕩而蔑視本國的君主;重用隱逸的名士,民眾就會疏遠君主並熱衷指斥君主之是非;重用勇士,民眾就會爭強好勝而無視君主的禁令;手工業者被任用,民眾就會輕浮好動且喜歡遷移;商人生活安逸而且坐享暴利,民眾就會依附於他們而議論君長。

如果上述五種人被國家重用,田地就會荒蕪、軍隊就會削弱。因為喜歡空談的人的資本是一張”利口“,隱士的資本在於他的”高志“,勇士的資本在於”勇氣“,手工業者的資本在於一雙”巧手“,商人的資本在於他”自身“。

這些人以四海為家,資本隨身攜帶,一切靠自己,就要依托外勢以變現謀生,如果他們挾帶強悍的本事歸附私門,哪怕像堯、舜這樣的上古聖王也難以治理。故此,商湯和周武王下令禁止這種情況,就能建立功業,顯名後世。

這段話,其實資訊量很大,余英時在《反智論與中國政治傳統》(《歷史與思想》,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76年出版)一文中指出:

最後兩類人即是工與商,法家和儒家同把他們看作社會上的寄生蟲。

儒家如何看待”工商“,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但是,《商君書》中將”禁止五種人“視作湯武舊製,確實非常有意思,至少從西周和春秋早期的制度體系來看,這”五種人“確實是被牢固地束縛在”國“的範圍內的。

而結合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社會管制思維,相對於戰國時代關東盛行的解脫人身束縛的”遊士“文化,強調對各行業、各階層的”強“人身束縛的秦製,確實有明顯的”複古“意味。

再深入探究以上的討論和思維方式,”靠誰吃飯“,成為一個重要的命題,因為”五種人“都是”靠自己吃飯“的,就是國家和制度的隱患,看重他們,就會導致國家和君主的權威削弱,那麽,就會導出兩個選擇:

1,消滅這”五種人“;

2,讓這”五種人“靠君主吃飯。

這就涉及到前文中”禁“的概念,是”禁止“還是”控制“?

從《商君書·算地》的上下文我們可以看到:

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賞者,所以助禁也。

以刑罰“禁邪”,“禁止”的是“邪路”,也就是“遊離”、“自由”,“農商官”三個職業的社會職能,根本不可能被禁止,只是要“控制”在君主手中,讓他們“固定”在秦製之下,各安其位。

這一點, 祝中熹在《秦史求知錄》中早已指出:

細審《商君書》諸篇,有些主張目的在於抑製商賈勢力的膨脹……但均未超越危及商業生存的底線。

簡言之,商鞅變法從未以“消滅工商”作為目標,對商人群體的“抑製”,與其說是對這個社會角色的“歧視”,毋寧說是對其“體制破壞力”的恐懼,秦製對於商業的約束,更是尋求“管制”和“削弱”的過程。

通俗地說,你必須“被管起來”。

《商君書》中,提出具體的“抑商”措施的,只有《墾令》一篇:

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農無得糶,則窳惰之農勉疾。商不得糴,則多歲不加樂。多歲不加樂,則饑歲無裕利。無裕利,則商怯;商怯,則欲農。 窳惰之農勉疾,商欲農,則草必墾矣。

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然則商賈少,農不能喜酣奭,大臣不為荒飽。商賈少,則上不費粟。民不能喜酣奭,則農不慢。大臣不荒,則國事不稽,主無過舉。上不費粟,民不慢農,則草必墾矣。

廢逆旅,則奸偽、躁心、私交、疑農之民不行,逆旅之民無所於食,則必農。農,則草必墾矣。

重關市之賦,則農惡商,商有疑惰之心。農惡商,商疑惰,則草必墾矣。

以商之口數使商,令之廝、輿、徒、重者必當名,則農逸而商勞。農逸,則良田不荒;商勞,則去來齎送之禮無通於百縣。則農民不饑,行不飾。農民不饑,行不飾,則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則農事必勝。農事必勝,則草必墾矣。

對於這五條,鄭良樹在《商鞅及其學派》一書中簡單總結為:

第一,商人不得賣糧;

第二,提高酒肉價格;

第三,廢除旅館經營;

第四,加重商品銷售稅;

第五,商家奴仆必須服役。

這之中,第四條的翻譯並不準確,關和市,實屬兩個稅種,前者為“過境稅”,後者為“市場交易稅”,徵收的原則不同,結果倒是一樣,即交易成本提升,只能在銷售價格上轉嫁給農民,則使農民對商人不信任。

不過無論如何,《商君書》確實提出了一系列的“抑商”措施,雖然是與對“高爵”、“官吏”和“遊士”同列,至少說明曾經有這麽回事的理論探討。

不過,這是不是說明商鞅變法就已經施行了這些政策呢?

答案是否定的。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為吏之道》中有如下記載: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仍)孫。魏戶律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將軍:叚(假)門逆旅,贅壻後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魏奔命律

這是兩條被秦人沿用的魏國法律,一條是“魏戶律”,一條是“魏奔命律”,頒布時間應為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年),此後被錄入秦律沿用,也就意味著秦國律令,此前並沒有類似的規定,所以在這之後,照搬了這兩條“魏律”,一直沿用到身為秦吏的墓主人死去,一並帶入了墓中。

換句話說,相關規定,在商鞅變法(前356年—前338年)到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年)之間的100年間,在秦律中並不存在,或要“輕”得多。

“魏戶律”的條文翻譯過來就是,百姓有離開裡邑居住郊野的,這也說明魏國的戶口管理也是基於“邑”的聚落,“邑”之外即“野”,也就是“脫籍”,而入人孤寡和徼人婦女,意思是男子入居孤寡之家和謀求人家的女性成員,對應的拋棄自己的“本戶”而進入他人之戶,即“後父”、“贅婿”。這些行為並非國家的舊例。

所以,自今以後,“叚(假)門逆呂(旅)”和“贅婿後父”,都要在戶籍上予以懲罰,不允許其單獨立戶,也不授予田宅, 子孫三代之內禁止入仕,直到三代之後才允許為官,並且還要在其戶籍上標明,“故某慮贅婿某叟之仍孫”。

在“魏奔命律”中的條文則對上述“歧視”的理由說得很清楚,翻譯過來就是:

叚(假)門逆呂(旅)、贅婿後父,在百姓中帶頭不耕種勞作,不修治家室的,寡人(魏王)實在看不上,要把他們都殺了,又顧慮他們的宗族兄弟,所以,把他們派到軍前,將軍不必憐惜他們,殺牛饗士的時候,給他們三分之一的飯吃就夠了,不要給他們肉吃,攻城的時候哪裡需要就派到哪裡,哪怕是填城壕也行。

這兩條律文結合在一起看,有巨大的資訊含量。

先解釋下,“魏戶律”中所謂的“仍孫”,乃“七世孫”,見《爾雅·釋親》:

己之子為子,子之子為孫,孫之子為曾孫,曾孫之子為玄孫,玄孫之子為來孫,來孫之子為晜孫,晜孫之子為仍孫,仍孫之子為雲孫,雲孫之子為耳孫。

也就是說,上述人群,三代內不得為吏,七代內必須在戶籍標明為“贅婿”之後。

由於其余幾個身份,也是律文規定的並列主語,也就說,叚(假)門、逆呂(旅)、“贅婿”、“後父”,都是一樣的待遇:

1,不許“立戶”,不授予田宅,也就是說,“立戶”=“授予田宅”;

2,三代不得入仕;

3,七代內要在戶籍內表明祖先“特殊身份”。

4,戰爭動員後,即發“奔命”時,要入軍中成為“待遇縮水”、“送死優先”的軍人。

學術界對於“贅婿後父”的指代對象,爭論不多,“叚(假)門逆呂(旅)”卻有著諸多的解釋,有解為“商賈、旅館”的,也有解為“在旅館借居的遊民”,還有解為“裡閭外居住的遊民”的,各種觀點各有依據。

三解個人傾向於簡牘整理小組最初的解釋,即叚(假)門=商賈之家,逆呂(旅)=私營旅館。

主要根據是《漢書·爰盎晁錯傳》的記載:

錯複言守邊備塞、勸農力本,當世急務二事,曰:

“秦民見行,如往棄市,因以謫發之,名曰‘謫戍’。先發吏有謫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

這個格式為《漢書》照錄的晁錯對策原文,具有相當高的可信性,因為晁錯對策的時代距離秦朝不遠,對策的對象是漢文帝,不談細節隻談原則也就罷了,如果關於秦朝制度的細節描述不實,就屬於典型的自討苦吃。

也就是說,秦朝發“謫”,第一順位的是“有罪吏”,緊跟著就是“贅婿”和“賈人”,之後是本人“曾經有‘市籍’者”,再往後是父母、祖父母曾有“市籍”者。這當然是秦國和秦朝對“商人”施行身份歧視的證據,但如果隻認識到這一步, 這書就白看了。

“贅婿”和“賈人”作為沒有違法的“良民”,在法律地位上隻比“犯法吏”高一點,兩者的同列,也就意味著,叚(假)門=賈門=賈人的可能性極大,再結合《商君書·墾令》中的說法,“廢逆旅”、“商賈少”是同等概念下的“好事”,也在側面印證“叚(假)門逆呂(旅)”並稱的合理性。

而綜合以上資訊,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有趣的結論,就是《商君書》中很多議論性的篇目可能確實代表著商鞅的思想和目標,卻不代表商鞅變法的實際內容,也就是說,“說”和“做”是兩碼事兒。

當然,像《境內》這種制度性描述,而非《墾令》中“如果這樣做,則‘草必墾’”的句式,則更具現實意義。

所以,“魏戶律”和“魏奔命律”的條文,至少告訴我們,在商鞅變法後的100年間,秦國對賈人的管理,並沒有達到如上的嚴苛,更沒有達到《商君書·墾令》中期望的“完美形態”。

但是在秦昭襄王五十五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睡虎地秦墓墓主死去),上述律文已經成為事實上的法律,通行於秦國、秦朝,這也從一個側面印證著“秦製”並非一成不變的靜態,而是不斷吸收關東六國“管理創新手段”的動態體制。

要理解秦漢的“商業”地位,就必須搞清楚幾個概念,包括“商賈”、“賈人”、“市”、“市籍”,前文中,我們淺嘗輒止地談及了秦律自“魏戶律”、“魏奔命律”中可能繼承了對“賈人”、“逆旅”的身份歧視,而這種“歧視”並非始自商鞅變法,而是“東風西漸”的結果。

那麽, 在商鞅變法前後,秦國的商業發展是一個什麽狀態?

相關的資料有限,描述的景象,卻與我們基於《商君書》的議論而想象出的“抑商”景象大不相同。

秦獻公七年(前378年),“初行為市”。

這個“市”的初設,不是說秦國之前沒有商品經濟,而是說“東方意義”上的由政府管理、控制下的市場,不存在,所以才要初設。

秦獻公十年(前375年),“為戶籍相伍”。

又是一個初創,在此之前,秦國並沒有施行“什伍”編戶的戶籍制度,等到這位在魏國流亡多年的落魄公子回國後,才終於從關東國家學到了這一套。

而“編戶齊民”恰恰是由“封建國家”向“吏治國家”邁進的重要里程碑,即國家管理制度的變革,所以何炳棣先生才提出了“秦獻公改革強秦”的觀點。

“市”的設立,發揮的作用類似,即將整個國家的商業交易行為納入控制範圍,核心點即在於“控制”。

正如《韓非子·奸劫弑臣》中所描述的:

古秦之俗,君臣廢法而服私,是以國亂兵弱而主卑。

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前,核心問題即“君廢法、臣服私”,也就是主弱臣強,而秦獻公終結了秦國長期的內亂之後,開始與“臣”爭權,整個進程,一直延續到了商鞅變法的時代,才算基本完成任務。

這之中,對於商業利益的爭奪,正是重要的組成部分,而非一般人所理解的,秦國商業過於落後,恰恰相反, 秦國一直存在著區域商業中心。

見《史記·貨殖列傳》:

及秦文、德繆居雍,隙隴蜀之貨物而多賈。獻公徙櫟邑,櫟邑北卻戎翟,東通三晉,亦多大賈。孝、昭治鹹陽,因以漢都長安諸陵,四方輻湊並至而會,地小人眾,故其民益玩巧而事末也。

秦文公、秦德公的國都雍城,地處要衝,恰能溝通隴西和巴蜀的特產,因而“多賈”,也就是商人眾多。

秦獻公遷都櫟陽,北通戎狄、東通三晉,所以也有很多“大賈”,也就是大商人。

秦孝公和秦昭襄王定都鹹陽,後被漢朝繼承為首都,長安及諸陵縣屬於四方輻輳之地,交通樞紐,地方小而人口多,所以,當地百姓更積極參與末業的經營。

這段記載中,特別強調了雍城、櫟陽“多賈”、“多大賈”,時間均在商鞅變法之前,而商鞅變法之後,呂不韋、烏氏倮、巴寡婦清的存在就不多說了,只看李斯在《諫逐客書》中所說:

必秦國之所生然後可,則是夜光之璧不飾朝廷,犀象之器不為玩好,鄭、衛之女不充后宮,而駿良駃騠不實外廄,江南金錫不為用,西蜀丹青不為采。所以飾后宮充下陳娛心意說耳目者,必出於秦然後可,則是宛珠之簪,傅璣之珥,阿縞之衣,錦繡之飾不進於前,而隨俗雅化佳冶窈窕趙女不立於側也。

珠玉、美人、良馬、金錫、丹青、首飾、絹繒、錦繡,全部來自於秦國之外,其來源自然只能是通商交流,從結果上看,至少在秦始皇剛剛拿下呂不韋的時代,秦國的商業交流仍然異常活躍。

過往的討論,往往將商鞅變法和呂不韋下台作為秦國前後兩個“商業繁榮時代”的斷限節點

即自秦文公至商鞅變法之間,秦國的商業活躍,之後施行了嚴厲的“重農抑商政策”(依據是《商君書》的相關言論),沉重打擊了商業和商人。

直到大商人呂不韋執政,又開始了放寬政策(依據是《呂氏春秋》的相關言論),秦國的商業和商人再次活躍。

等到秦始皇三十三年,發“賈人”南征,又進入了一個新的“重農抑商”時期。

借此解釋《史記·貨殖列傳》中記載與其“重農抑商”論斷的矛盾,而這是典型的“削足適履”

因為商鞅變法的舉措,根本不存在什麽“轉折點”,見《史記·商君列傳》對其改革措施的記載:

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作為築冀闕宮庭於鹹陽,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而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平鬥桶權衡丈尺。

這些政策之中,與商賈有關的,僅有兩處:

1,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2,平鬥桶權衡丈尺。

後者統一度量衡,一定有利於商業的發展。分歧在於前者的斷句究竟是對商業有利還是有害。

過往常為“事末利”+“及”+“怠而貧者”,也就是說,“事末利者”與“怠而貧者”是並列關係,然而,“事末利”應該與前句“僇力本業”的作用相同,屬於行為描述,而非指代人群的名詞主語。

即“事末利及怠”+“而貧者”,翻譯過來就是,因從事“末業”以及因“怠惰”而致貧的人。

對此,《史記·索隱》的注釋是:

怠者,懈也。周禮謂之“疲民”。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貧者,則糾舉而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蓋其法特重於古也。

也就是說,《周禮》中對於“怠而貧者”本身就有收入官奴婢的規定,也就是說,對於“貧民”,因為你窮,官府就有天然的“權力”把你全家都貶為官奴。

而所謂的“怠惰”,其實是不言而喻的事情,邏輯參見《韓非子·顯學》:

無饑饉、疾疚、禍罪之殃,獨以貧窮者,非侈則惰也。

翻譯過來就是,沒有意外情況發生,卻受窮的人,要麽是奢侈,要麽就是懶惰,“事末利”自然是“求侈”,而怠、惰本來就是一回事。

總結一下,你可以“事末利”,但是你不能窮。

事實上,秦律中明確有對“貧民收孥”的條款,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可(何)謂人貉?謂人貉者,其子入養主之謂也。不入養主,當收;雖不養主而入量(糧)者,不收,畀其主。

人貉,其實就是貧窮的“非人”,他的兒子沒有資格繼續做自由民,必須去給人做奴隸奉養主人,否則會被沒為官奴隸;不去奉養主人而能給國家納糧,可以不沒為官奴隸,隻將其交給主人。(於振波,《簡牘與秦漢社會》,湖南大學出版社,2012,P19~20。)

“貧窮”是一種可量化的狀態,“事末利”是一種職業、一種行為,除非商鞅變法後的秦國,徹底消滅整個私營商業,全部由官營包辦,但是這個推導,又與秦代簡牘的實際案例抵觸(見下文)。

那麽,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把存量的所有“職業賈人”(事末利者)全部收孥抓捕,此後,秦國再無“職業賈人”;另一種是自始至終就沒有過“收孥事末利者”的時代。

不過,無論是哪一種,都不影響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社會,處於一種“全民經商”、“萬眾發財”的“求利”躁動之中。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和放馬灘秦簡中,保存了一種特殊的文書,名為《日書》,成書於戰國晚期,流行於當時社會中下層的一種用於推擇時日、預測吉凶的日常生產、生活手冊,其功用,通俗地說,類似於今天的“黃歷”。

一個非常顛覆常識的事實是,這本“黃歷”中的記載展示了一個完全不同於我們過往想象的圖景,那就是秦國的商品貨幣關係相當活躍,根本不是什麽“萬籟俱寂”的圖景。(見施偉青《論秦自商鞅變法後的商品經濟》,《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2年第1期)

在《日書》中商品多稱為“貨”、“材”、“資貨”:

結,是胃(謂)利以出貨,不可以入。

房,……出入貨及祠,吉。

[軫],……可入貨。

貨門,……入貨吉

亢,……可入貨。

氐,……出入[貨],吉。

陰日,……入材,大吉。

作陰之日,利以入(納)室,必入資貨。

除了以上為例的大量關於財產出入的記錄之外,《日書》還有專章詳細記載買賣奴隸、豬、狗、牛、馬、羊、雞的吉日和忌日,還有買蠶、賣蠶的吉日。

也就是說,在秦人的世界裡,“買賣”、“賈市”是日常生活的重要一部分,比如:

須女,祠、賈市 、取(娶)妻,吉。

卯(昴),……賈市,吉。

市良日,戊寅、戊辰 、戊申戍,利初市,吉。

鬥,利祠及行賈、賈市,吉。

至於更直白的,則是獲得“金錢”,比如:

金錢良日。

凡人有惡夢,覺而擇(釋)之,西北鄉(向),擇(釋)發而駟(呬,音xi),祝曰:`糸皋(皋),敢告(爾)宛奇,某有惡夢,老來之,宛奇強飲食,賜某大(富),不錢則布,不(繭)則絮。

以上的記載,很清晰地展示了秦人的價值觀,絕非提著人頭滿世界亂砍或是只知道低頭躬耕的“愚戇”之人,反而是對金錢、財富無比渴求的“趨利之民”,甚至於做了噩夢後,祝禱的“吉利話”都是給我“財富”,要麽就是錢,要麽就是布,要麽就是蠶繭,要麽就是綿絮。

更有趣的精神世界,在《生子》篇,對於後人的期待中,也有所展現:

戊戍生子,好田野、邑屋。

庚寅生子,……男好衣佩而貴。

壬辰生子,武而好衣劍。

按照“利出一孔”的理解,秦人應該都“好”爵位,“好”田宅,“好”貴,而非“好”富,可在《日書》中,卻複雜得多,還有“好女子”、“好家室”以及“好樂”等等,還有更詳細的對未來的預測:

辛巳生子,吉而富。

乙未生子,有疾,少孤,後富。

丙午生子,耆(嗜)酉(酒)而疾,後富。

宇多於西南之西,富。

宇多於東南,富。

井當戶牖間,富。

這裡的預測依據很多,有生孩子的時間,有蓋房子的戶型,乃至於井的位置,都指向了一個期望,就是“富”,而《日書》中其他的記載也說明,在秦人的意識裡,富和貴,並不是一回事:

雲門,其主必富三渫(世),八歲更,利毋(無)爵者。

凡宇最邦之高,貴貧。

前一個說到的是一家子可以富“三代”,還要利於無爵者,也就意味著秦國哪怕無爵也能富過三代,有點反商鞅的意思,而貴貧,是說身份高貴卻貧窮,也讓所謂的爵賞相稱,成了笑話了。

恰恰是這樣的秦國制度,才能與秦簡中比比皆是的以金、錢“罰貲”、“贖刑”的律條相匹配,正是社會生活的商業化、貨幣化程度極高,才能讓秦國治下的百姓和官府,有足夠的貨幣財富來“潤滑”整個以金錢計價的行政管理體系。

這方面的律條和討論,在前文中三解已經提及過多次,此處就不再贅述,回歸到秦國商業的問題上,一條對於秦國“賈人”來源的關鍵記載,也在《日書》之中:

庚寅生子,女為賈。

這句話的意思非常簡單,就是庚寅日生孩子,如果是女孩,就會做“賈人”,也就意味著秦國的“賈人”並非職業家族世襲,而是編戶良民的子女也能做的,這樣,上文中《日書》中提到的“行賈”、“賈市”也就無比清晰。

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編戶民都可以從事“賈人”的活動,而不存在一個特殊的“賈人”階層,自然,也就不存在什麽“市籍”。

這個事實,《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中記錄的兩個案例足可作為旁證:

一個被整理者命名為《芮盜賣公列地案》;

一個被命名為《識劫(左女右冤)案》。

這兩份卷宗都非常長,案情也比較複雜,就不全文引述了,《芮盜賣公列地案》的大概情況是:

“芮”(人名,爵位:公卒)將其與“材”(人名,爵位:大夫)非法佔有市場中的棺列,私自賣與“方”(人名,爵位:士伍),後因反悔而發生官司。

《識劫(左女右冤,下文以冤代)案》的大概情況是:

“冤”(人名,女性)是“沛”(人名,爵位:大夫)之免妾,生四子後,沛向鄉人宣稱“冤”是其後妻,卻沒有辦戶籍變更手續,在“沛”死後,“冤”之子繼承戶主和爵位,由“冤”做監護人並替兒子申報了財產,繳納貲稅。

不想,“沛”曾借出68300錢和布肆、舍客室各1處,“冤”不知情,申報時漏報,“識”(人名,爵位:公士)敲詐“冤”必須把布肆、舍客室給他,否則便揭發她,“冤”就范轉交後,又告發“識”敲詐。

這兩個案件中,“冤”的亡夫“沛”為大夫爵,“材”也為大夫爵,“沛”生前擁有布肆和舍客室,也就是布店1間和旅店1間,並曾贈予“識”20畝稻田和牛馬,而“材”則與“芮”共蓋“棺列”也就是棺材鋪,同時,“材”和“芮”的妻子都已經領受了“棺列”,也就是說,“材”家庭名下有一個棺材鋪。

“沛”和“材”均為戶主,且有大夫爵位,可以肯定是編戶民,卻在“市”中擁有店鋪做買賣。

此外,這兩個案例中還透露出一系列的資訊:

1,市場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所以可以任意征用剝奪“市列”的土地,而“材”申請商鋪土地的時候,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式,為“受”,類似於編戶民的“受田”,這個“受”還有資格限制,“隸臣”也即男奴不得擁有;

2,“受”列之後,不得重複受同一行當的“列地”,而且是以家庭為部門,不允許重複授予,但“冤”家可以擁有兩個店鋪,說明不同行業可以同時授予;

3,“受”列之後,商鋪用地可以轉贈,也可以轉賣,只是價格要由政府部門“市曹”給出市場參考價;

4,政府對市列規劃有明確的規定,會畫出不同區域供不同行業集中管理。

也就是說,“市”是由政府集中管理、規劃的“商業區”,整齊劃一地排列行業店鋪,而對應的所有者,卻不是“有市籍”的賈人,推而廣之,秦國的“市”的經營交易,從來不是“賈人”壟斷的地盤。

不僅如此,在秦簡所見的商業交易法規和司法案例中,很難找到“賈人”、“市籍”的蛛絲馬跡,結合上文的事實可知,最大的可能就是,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後,根本沒有“市籍”,也沒有專職的“賈人”階層,秦人都可以“行賈”和“賈市”。

真正攪亂我們認知的是,大量存在“賈人”和“市籍”的記載的是西漢時代的史料,所以有不少研究者想當然地依據“漢承秦製”,想象回溯秦代、秦國也是一樣的制度。

過往,學界有不少學者甚至認為,秦漢“市籍”是覆蓋所有“商人”群體的戶籍類型,比如朱紹侯和陸建偉都認為是針對“所有”商人,“市籍”代表著在“市”中的交易資格,沒有“市籍”的人也就沒有交易的資格,甚至推而廣之,認為商人的“市籍”與平民的“戶籍”一樣,是集中居住、集中管理的依據。

即“事末利者”=“有市籍者”。

然而,無論是上文中嶽麓書院藏秦簡中收錄的發生在秦王政十八年的《識劫(左女右冤)案,還是《史記·平準書》的記載都明顯與此結論相抵牾:

異時算軺車賈人緡錢皆有差,請算如故。諸賈人末作貰貸賣買,居邑稽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佔,率緡錢二千而一算。

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

《漢書·武帝紀》“初算緡錢”條下也有注釋提及:

臣瓚曰:《茂陵書》:諸賈人末作貰貸,置居邑儲積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佔,率緡錢二千而一算。

翻譯大義是,在“算緡令”施行之前,“賈人”是要繳納“緡錢”的,所以沿襲不變,只是其他從事“商業活動”的“諸賈人”,具體來說,就是含幾類人,“末作”是手工生產商,“貰貸”是借貸錢財取息的金融商人,“賣買”就是流通中間商,而“居邑稽諸物”則是囤積商品的批發商,所謂“居邑”則是編戶齊民才居住在“邑裡”中,“市井之人”則專指“市籍”家庭。

以上這些人以及因商獲利的人,哪怕沒有“市籍”,也要向官府申報貨物資財,繳納相應的“緡錢”。

《平準書》後面又強調了“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不得“籍名田”,也就是不得按律授予佔有田宅,既然賈人中存在“有市籍者”,也就意味著存在“無市籍者”,而“算緡令”只是規定了“商業行為”需要繳納緡錢,卻並未強製其轉入“市籍”,也就意味著,這種“田宅歧視”仍舊只針對漢帝國從事商業行為的群體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綜合起來討論,也就意味著,在漢武帝“算緡令”下之前,從事商業行為的有兩個群體:

1,“賈人”有市籍者;

2,“賈人”無市籍者;

梳理一下文字,結論是:

1+2=漢武帝“算緡令”下之後財政意義上的“賈人”;

1=漢代法律意義上的“賈人”。

也就是說,在漢朝的制度體系下,“市籍”也不意味著交易許可,“良民”或者說“編戶民”一樣具有進行商業交易行為的權利。

那麽,漢代的“市籍”作用是什麽?它又是何時出現的?

要解答這個問題,就要回歸“賈人”詞匯的本義,因為在先秦語境下,“賈人”與“商人”實為兩個職能群體,見《說文·貝部》:

賈,賈市也。從貝襾聲。一曰坐賣售也。

“坐賣售”的意思即在市場中從事交易的“坐商”,另見鄭玄注《周禮·天官·太宰》“六曰商賈,阜商貨賄”條:

通物曰商,居賣物曰賈。

也就是說,走南闖北互通有無的“行商”在先秦稱“商”,在市場中固定交易的“坐商”在先秦稱“賈”,而《商君書·墾令》中說到的“重關市之賦”恰恰是分別取自“商”和“賈”。

進入秦漢語境,“賈人”不再僅限於“坐商”,也有“行賈”之說,但是“市籍”既然是一個戶籍門類,在編戶齊民體制的前提下,本質上,必然有一個“地著”,也就是今天所說的“戶籍所在地”,這也是一切管理的基礎。

在1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出土的西漢簡牘中有齊國法律《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五《市法》,其中提到:

2441……利之市必居邑(守·五)

2066……也市嗇夫使不能獨利市邑嗇夫……(守·五)

2353……職於肆列間(守·五)

大義是,市場經營者必須集中居住在“邑”中,而“市”是和“邑”並列的經營區域,由市嗇夫管理,邑,由邑嗇夫管理,做買賣的地方在“市”的“肆列”之間。

非常有意思的是,“邑”、“市”、“嗇夫”、“肆列”,都是秦漢簡牘中常見的名詞,可見,戰國時代的秦律並不是什麽“發明創造”,列國都有類似的東西,只是看有沒有保存下來罷了。

如果上溯制度根源,到周代的“四民聚居”,這一套體系就更是淵遠流長,而其管理的細節,列國也更是大同小異,無非是居住地管理和經營地管理兩種,不過相對於《齊市法》,已知的秦律和漢律並未見到對商人居住地管理的條文,而主要是在“市”的交易行為的規範

據《秦律十八種·金布律》: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這裡最有價值的是“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也就是市場上的經營者,在商鋪從事“賈市”業務的人和官府派出的“吏”,市場的基層管理者則是列、伍長。

某些論著中,即將“賈市居列者”中的“賈”當做“賈人”講,進而引申秦國已有專門的“賈人”。

根據《秦律十八種·關市律》:

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詬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

可知,秦的官營“作務”也就是手工業製品變現,即為“官府市”,就是在“市”上賣東西,要求收錢必須投入錢罐中,必須由“市者”看著投進去,否則要罰一副鎧甲。

這裡的“市者”的“市”當買賣交易講,就是個動詞,也就是買官府產品的客戶,而當名詞講,就是市場的工作人員。

另見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

金布律曰:官府為作務市,受錢及受齎租、質它稍入錢,皆官為詬,謹為缿空,耍毋令錢能出,以今若丞印封詬而入,與入錢者叁辨券之,輒入錢詬中,令入錢者見其入。月壹榆缿錢,及上券中辨其縣廷;月未盡而詬盈者,輒榆之。不如律,貲一甲。

此處的律文說明,“令入錢者見其入”,也就是“買官府商品的客戶”看著錢投進錢罐裡,說明,這裡的“市”當“買賣交易”的動詞講,也就意味著“賈市”本身就是一個動詞,也就是“到市場上交易”的意思,而非“賈人市”,所以“賈市居列者”本身並不能等於“賈人”,而是在“市場上有店鋪、攤位的坐商”。

這條律文同時解釋了上面《金布律》中“官府之吏”在市場上怎麽經營的問題,另據漢初的《二年律令·市律》:

市販匿不自佔租,坐所匿租臧(贓)為盜,沒入其所販賣及買錢縣官,奪之列。列長、伍人弗告,罰金各一斤。嗇夫、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

明確區分了列長和伍人是兩個職務,上面還有嗇夫,以及吏主者,基本上可以視同於編戶齊民管理中的裡正和伍老,鄉嗇夫等管理序列,也就是說,市列的組織,是與編戶齊民一樣嚴密的。

而從其他材料來看,秦漢的“市”實際上受雙重管理,一套是市嗇夫系統,一套是亭長系統,前者追繳租課,後者負責治安和交易糾紛,乃至於收取大宗交易的“質錢”抵押等等。

而律文中的違法行為,則是“市販”偷偷隱藏了交易,不申報“市租”,其罪行等同於“盜”罪,要處以沒收販賣貨物及交易收入的懲罰,並要奪其“列”,可謂重罰了。

這種規定,也可見秦漢財政管理的一個常態思維,即為了節約管理成本,允許你“自佔”,可卻依托“什伍編民”的基層組織編織“告密網”,並進行嚴厲的連坐,如果揭發出犯罪事實,官府財政所得將遠超法律規定的“租”,可謂穩賺不賠。

《齊市法》出現在銀雀山漢簡之中,已經說明了其對於西漢的特殊意義,但是,在管理思路上,《齊市法》明顯繼承的是《周禮·司市》中記載的“邑中為市”、“四民聚居”的路子,也就是說,“市”很特殊,“市人”也很特殊。

秦《金布律》和漢《市律》以及前引案例都明顯表明,對於經營者的身份並不在乎,甚至“市列”作為專門的交易場所,可以被“非市籍者”所擁有,那麽,西漢“市籍”的特殊管理意義就讓人疑惑了,可以說是非常“擰巴”。

那麽,“有市籍者”是不是一個專門的稅收單元?比如只有“有市籍者”才繳納市租?

答案也是否定的。

《史記·索隱》解釋:

市租,謂所賣之物出租。

在《裡耶秦簡》8-454號簡中收錄的地方官吏考核項目中,沒有“市租”一項,卻有“市課”一項:

課上金布副 園栗 縣官有買用錢/鑄段(鍛)

桼(同漆)課 采鐵 竹箭

作務 市課 水火所敗亡/園課 采金

畤竹 作務徒死亡 貲贖責(債)毋不收課

池課 所不能自給而求輸

以上的“考課”項目,正好對應拆解了《史記·平準書》中的記載:

而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焉,不領於天下之經費。

山、川、園、池、市井是來源地,但是作為“收支”記錄,性質卻完全各異:

租稅類:園課、池課、市課,漆課

特產生產類:園栗、畤竹

礦業生產類:采金、采鐵

手工生產類:作務、鑄段(鍛)

特殊成品類(或製或買):竹箭

貨幣出入類:縣官有買用錢(出,政府採購錢)、貲贖責(債)毋不收課(入,百姓欠官債或贖罪錢)

人物損耗類:作務徒死亡、水火所敗亡

秦朝的官方文書裡,不稱“市租”而稱“市課”,其余在《史記·平準書》中列為“租稅”的,全部冠名為“課”,也就意味著,要麽是“名稱”不同,要麽就是徵收方式根本不同。

“課”的本意《說文》中指為“課,試也。”引申為計量,計數的目的當然是為了“分成”,如果是定期定額,也就沒有計數的必要了。

也就是說,秦的“市課”就是一種“交易分成稅”

另一個證據是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

市衝、術者,沒入其賣殹(也)於縣官。吏循行弗得,貲一循〈盾〉。縣官有賣殹(也),不用此律。有販殹(也),旬以上必於市,不者令續〈贖〉遷,沒入其所販及賈錢於縣官。典、老、伍人見及或告之而弗告,貲二甲。有能捕、告贖遷罪一人,購金一兩。賣瓦、土墼、糞者,得販賣室中、舍中,租如律令。

這條律文明確規定,在交通大道上賣東西,要把貨物沒收入官。不過,官府賣東西,不在規定之列。

凡是販賣行為,10日以上必須到市場中交易,否則要贖遷,並沒收交易的貨、錢。

賣私下燒製的土瓦器和廢棄物,可以在家中、客舍中交易,繳“市租”如律令。

嚴密的交易場所約束輔以“告奸”、“罰沒”等手段,形成了嚴格的“交易末端管理”,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稅源的流失,也就讓“交易分成稅”成為秦國、秦朝商業稅的“主流”(還有關津過路費)

反觀西漢,“商業稅”徵收的情況要複雜得多。

《散見簡牘合輯》142至167簡:

高皇帝以來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憐者老,高年賜王杖,上有鳩,使百姓望見之,比於節,吏民有敢罵詈毆辱者逆不道,得出入官府節弟,行馳道中,列肆賈市毋租,比山東複。

這裡提到了皇帝詔書給予高壽之老年的優待,就包括“列肆賈市毋租”,也就是說,高壽之人免“租”,當然,也有可能是針對高壽“賈人”的免“租”,這就參看另一條記載,《漢書·食貨志》中詳細記載了“王莽改製”對“貢”的徵收方式:

又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遊無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縣官衣食之。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嬪婦桑蠶、織紝、紡績、補縫,工匠、醫、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裡區謁舍,皆各自佔所為於其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敢不自佔、自佔不以實者,盡沒入所采取,而作縣官一歲。

這裡面,涉及了大批的行業人群,明確要求必須“自佔”也就是向官府申報自己的經營所得,去掉本錢後的純利,繳納10%作為“貢”,如果不申報,或是申報不實,要沒收所有經營所得,並罰到官府服苦役一年。

這實際上展示了漢代官府對“商業”人群的劃分和對他們征稅的普遍方式,即“交易分成稅”,之所以說“商業”,在於這之中,一部分行業明顯屬於“良民”階層,只是將所得物“出賣”罷了,比如“取物山林”和“畜牧者”、“嬪婦桑蠶”,都不可能是“賈人”和“有市籍者”。

不過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在漢代史料中看到另一種“租”,見《漢書·何武王嘉師丹傳》:

武兄弟五人,皆為郡吏,郡縣敬憚之。武弟顯家有市籍,租常不入,縣數負其課。市嗇夫求商捕辱顯家,顯怒,欲以吏事中商。武曰:“以吾家租賦繇役不為眾先,奉公吏不亦宜乎!”武卒白太守,召商為卒吏,州裡聞之皆服焉。

何武的兄弟何顯家有“市籍”,“租”常常不交,所以市嗇夫才采取措施追繳,也就意味著漢代的“市籍”確實對應著與人身身份相關的“租”的繳納,並有定時、定額,由市嗇夫負責徵收。

也就是說,西漢的“市租”要比“秦”多一種了:

一種是不分“有無市籍”,只要有交易行為就要繳納的“交易分成稅”;

另一種是有“市籍”的賈人家庭,無論有無交易行為都要繳納的“身份定額稅”。

上述的史料排比其實為我們揭示了一個制度變化的事實,即秦律與漢律關於“賈市”行為和“市”本身的管理,完全是一脈相承,包括對“自佔租”的徵收,也是明顯的“交易分成稅”,完全可以理解為西漢制度繼承了秦國的相關制度,是,西漢的“市籍”管理,絕非直接繼承自秦國商鞅變法之後的制度。

這個另外的來源,就是秦朝對“魏戶律”和“魏奔命律”為代表的“六國舊製”的引入,正是這兩條律文為秦朝帶來了“市籍”,但是,這種“市籍”卻非常特殊,屬於“非常產物”而非“制度產物”。

要說明這個問題,就不得不重提“魏戶律”和“魏奔命律”介入秦律的時間,即自秦昭王五十五年至秦始皇三十年之間的35年。

正因為之前的秦律對於上述魏律中所涉及到的問題和群體,沒有相應的規定,面對新近出現的社會管理問題,才直接援引別國現成法條,予以約束和解決。

如果“收孥事末利者”制度是秦國的舊製,那麽,它所要“收孥”的人群,遠比“賈門逆旅”大得多,人都抓起來貶成官奴婢了,新佔領地區的“事末利者”也照此辦理就是,還有什麽必要規定“立戶”、“授田”、“禁止入仕”的問題?

從程式上,假設這條秦律真的存在,也應該是由新頒布的秦令叫停舊律執行,頒布新律,而非直接照錄、執行魏律。

最大的可能性在於“新問題”的出現催生了“新解決方案”的引進。

上述的35年間,正是呂不韋執政到秦始皇統一天下,秦國版圖快速擴張的時期,所以,在秦簡中出現了一個名詞“新地”,伴生的是“新地吏”、“新黔首”的出現,管理的需要,讓新兼並天下的秦王朝施行了一系列的“新措施”,包括“新地吏”的任用,“新黔首”的授爵等等。

在“新地”之中,一步步地增加著周的洛陽、趙的邯鄲、齊的臨淄等區域商業中心,存在大批“城居人口”,也就是“事末利者”。

對於他們的管理,一樣成為秦王朝的“新課題”。

關東六國施行“市籍”制度的最重要目的,即在於以“地著”為本的“稅收”,其前提就是“商賈”的流動性過大,交易行為往往不會發生在“本土”,那麽,通過以人身身份綁定的家庭戶籍,國家就可以從這部分“遊食”人口身上獲得財政收入。

至於在國家控制的“市”中發生的交易分成稅,收入國家囊中本就是常態。

但是,秦國自商鞅變法起,就有嚴格的“什伍告奸”和“戶籍控制”,也就意味著在沒有官府批準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具有長途旅行的權利。

所有的“商業物流”都是以“市”為中心的短途交易,自然也就不會有“大宗商品”為交易對象的職業“賈人”群體,那麽,“市籍”的存在就成為了“雞肋”。

所以,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對“商業”的管理,根本不需要搞特殊的人身控制,而是在最廣泛的限制人口流動的大框架下,以“縣”為部門,構建區域小市場,所有編戶民(除了刑徒奴婢,無論男女)都可以成為“市列”的經營者,也就都可以進行市場交易,所以,在《日書》中我們可以看到非常活躍的秦人日常交易圖景。

也就是說,除非是如同楚國持有“鄂君啟節”這樣“特許經營權”的“封君”商隊(當然現在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秦國存在類似的商隊),在秦國境內,不可能存在任何“批準之外”的本國長途商業物流,真正能夠暢通無阻的,反倒是“不在秦製約束之下”的人群,即“外國商人”,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客未布吏而與賈,貲一甲。何謂布吏?詣符傳於吏是謂布吏。

這裡涉及到了“客”,多解為“邦客”,也就是外國人,說的是,外國人來到本地,沒有拿著符傳到官吏處報導,就與他交易,交易者要被罰一甲。

這種規定也體現出秦國對於外國商人的優待和吸引的欲望,法律的大棒只打在自己人的屁股上,而對其的交易要求,也只是在本地官府登記。

當然,涉及到“客”的還有鬥毆的規定和禁止他們販賣珠玉出境的規定,整體上都對外國商人有明顯的優待和“偏愛”。

由於固定市場的存在和嚴格的交易末端管理,“賈人”的日常交易角色已經被“編戶良民”替代,遠途的販運,則由六國的“客”來完成,而這部分“遊惰之士”本身不佔用秦國的資源,卻能互通有無,自然不需要什麽特別的管理,反而還要“優待招引”他們。

這個情況改變的時間,有兩種可能性:

一是呂不韋相秦。

一是秦始皇統一。

“魏戶律”頒布於秦昭襄王五十五年,次年秦昭襄王即死去,緊跟著是秦孝文王繼位三日死,秦莊襄王繼位,任命呂不韋為相國。

自此之後,至秦王政十年,秦國的執政者一直是呂不韋,其當政後,佔領了天下都邑洛陽,並作為自己的封地,為了有效管理當地及其他商業發達地區,所以推出對商人、遊食的歧視政策,也可以解釋動機。

只不過這種解釋又與一個事實相矛盾。

那就是如果呂不韋頒行這兩條法律,就意味著在秦國舊地“創造”市籍,為了區區一郡之地,在全國將經營商業“良民”打入“市籍”另冊,卻沒有引發值得史書記載的騷動,實在令人疑惑。

另外,《識劫冤案》發生在秦王政十八年,即呂不韋下台的八年後,仍舊以“良民”的身份擁有市列店鋪,明顯說明,秦國並沒有施行普遍性的新設“市籍”運動,否則,依照《周禮》和《齊市法》的思路,應該所有在“市”中的經營者全被視為“賈人”打入“市籍”,這也是這種“運動”最簡單易行的方式。

所以,呂不韋時代引入“魏戶律”、“魏奔命律”,在秦國新設“市籍”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

那麽,變化只能發生在秦始皇時代。

隨著秦的兼並戰爭和帝國的建立,原本聚居於城邑的“六國賈人”變成了“新黔首”,他們不耕不織,需要市販糊口,卻在秦製蔓延推廣的過程中失去了生存的條件,由原本秦人積極招引的“香餑餑”,短時間內成為一群體制的“贅疣”。

而這部分城居人口的數量至為巨大,據粗略統計,兩漢時期,全國大中小城市之中,設有市肆、集市的有1400-1600處,反推戰國時代,哪怕一處只有10戶,全國也有1萬戶的“賈人”,更何況還有臨淄、邯鄲等數萬戶人口的大都會,更是“遊食”遍地。

正因為如此,秦始皇針對性地引入了“魏戶律”和“魏奔命律”對“遊惰之人”進行打壓,完全有可能,迫切性甚至比呂不韋時代更大,也更合理。

他所針對的人群非常明確,即原本關東六國聚居的“有市籍”賈人。

理由也非常簡單,糧食。

秦始皇二十六年兼並天下,之後即遷徙天下豪富十二萬戶至鹹陽,所得諸侯美人鍾鼓盡數充入關中各宮中(三輔舊事雲:“始皇表河以為秦東門,表汧以為秦西門,表中外殿觀百四十五,后宮列女萬餘人,氣上衝於天。”)大批的暫時脫離工作人口,必然帶來巨大的糧食供應壓力。

僅僅五年後的秦始皇三十一年臘月,“賜黔首裡六石米,二羊”之後,微行鹹陽遇盜的秦始皇大索關中二十日,緊跟著,就是糧價暴漲,米一石需錢一千六百。

按理說,剛剛普賜民米,不應該出現米價暴漲,然而,關中的“浮食者眾”,巨大的需求在物流被強製截斷二十天之後,會積攢出同等的爆發力。

這次事件是否影響了秦帝國的國策,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從結果上可以看到,緊隨其後的一系列“大動作”開始了。

這一年,秦始皇“使黔首自實田也。”

下一年,秦始皇在完成北邊巡遊之旅後,即派出蒙恬北逐匈奴,“略取河南地”。

又一年,秦始皇開始向南拓地。

《史記·秦始皇本紀》對於其兵員記錄非常清楚,遠非那些“大秦帝國粉”吹噓的“南征老秦人”:

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

“嘗逋亡人”其實就是“曾經的逃亡者”,在秦簡中,此類人群屢見不鮮,甚至有抓捕逃亡者的“卒”帶著武器逃亡,不過隨著秦國不斷擴張,原本逃亡“邦外”的百姓又進入秦國治下,這些“逃人”很不幸要為短暫的“自由”付出代價了……

而“贅婿”和“賈人”,肯定不是“老秦人”,否則“老秦人”的階層成分就太搞笑了,一群買賣人喊著“赳赳老秦,共赴國難”,想想就有喜感。

現實是,“逋亡人”的存在,恰恰說明了“贅婿”和“賈人”兩個群體極大可能主要來自於“新地”,是秦始皇為了“打掃乾淨屋子”,清理體制“贅疣”的舉措的一部分,本質上和納粹德國的“毒氣室”沒有區別。

之所以提出這樣的解釋,並非無的放矢。

在“魏戶律”和“魏奔命律”中享受同等“歧視待遇”的“贅婿”和“賈人”群體,在“謫戍”的征發中,卻迎來了不同的命運。

之後,“嘗有市籍者”和“父母、大父母有市籍者”也陸續被征發,而“贅婿”卻沒有禍及子孫,原因何在?

按照“魏奔命律”中的解釋:

“贅婿”的“罪狀”在於“不治室屋”,也就是逃避自己基於小家庭立戶後,國家授予田宅後必須承擔的稅收、兵役義務,用今天的話講,對國家的損害主要在財政方面。

“賈人”的“罪狀”在於“率民不作”,也就是引導百姓脫離土裡刨食的本業,而對“遊惰”的富裕生活產生嚮往,用今天的話講,對國家的損害主要是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導向嚴重錯誤。

實際上,這只是表面的理由。

戰國秦漢的“贅婿”要放棄自己本來的姓氏,入戶到女方家中,在《居延新簡》中的“甘露二年丞相禦史書”是中國最早的一份通緝令,通緝的就是一個逃亡女婢“麗戎”,而她就曾招贅:

捐之姊子,故安道候奴林,取不審裡男子字遊為麗戎婿,以牛馬就載,籍田倉為事。始元二年中,主女孫為河間王后,與捐之偕之國。後麗戎、遊從居主柧(?)莽(?)苐,養男孫丁子口。元鳳元年中,主死,絕戶。奴婢沒入諸官。麗戎、遊俱亡。

這裡的“不審裡”是籍貫所在地,“遊”是“贅婿”的名字,所以結婚稱“取”(通娶),後來,本身即為奴婢的麗戎和贅婿遊一同以奴婢身份在長公主戶下生活,等到主人死去,絕戶之後,奴婢應被沒收進官府,夫婦二人都逃亡了。

也就是說,“遊”作為良民“入贅”麗戎,而麗戎本人是奴婢身份,戶籍是依附在主人家的戶籍上的,則“遊”也就捨棄了姓氏,成為主家奴。

當然,這本身是“入贅”奴婢之家(雖然是“豪奴”,也是奴)的情況,“入贅”民戶家庭,同樣普遍,所以漢初人賈誼指出(《漢書·賈誼傳》)

商君遺禮義,棄仁恩,並心於進取,行之二歲,秦俗日敗。故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

之所以這一行為普遍,應於戰國時代通行的財產繼承制度有關,正如上文中“主死,絕戶,奴婢沒入諸官”的情況,“絕戶”即意味著國家可合法攫取某一家族的財產(奴婢即財產一部分)

而秦漢戶主的繼承順位如下:

子男——父——母——寡(妻)——女——孫——耳孫(即遠孫,玄孫的曾孫,自自己向下八代)——大父(祖父)——大母(祖母)——同產子(兄弟之子,即侄子)

在戰爭頻繁、徭役慘重的條件下,男性戶主早死的可能性極大,則寡妻繼承戶主之後,就要承擔一系列的“義務”負擔,取貧家之子則成為“贅婿”,而如果是“未成年子男”為戶主,則其寡母招贅即為“後父”。

反之,如果寡妻拋棄了戶主身份而改嫁,則附著於“戶”之上的財產就不能隨其轉移,而是被順位繼承, 或是直接被沒收入官府。

也就是說,贅婿”、“後父”的出現,完成了一個核心家庭的保存,但是,因為“贅婿”、“後父”本人應按律令“成年後分戶立籍”,這一加一減,國家還是少了一個“核心家庭”的徭役和租稅,也沒法吞沒這個“絕戶”家庭的財產。

糙點說,就是國家吃虧了,所以,要堅決打擊他們。

現實的“利益訴求”與口頭的“道德導向”結合,就會出現與“收孥貧民”類似的“打擊贅婿”、“歧視賈人”這種“制度怪胎”。

只是這種“制度怪胎”的“利益訴求”盤算非常精細。

“贅婿”是因原生家庭貧困而入贅,進入編戶齊民的“戶”後,雖然沒有財產支配權,其子孫也會在戶籍中被標注為贅婿之後,而受到入仕的歧視,卻並不影響子孫作為擁有田宅、財產的編戶民身份。

也就是說,“贅婿”的子孫完全可以為帝國的財政做出“應有的貢獻”,而不需要被視為“消耗品”,扔到瘴癘之地謫戍。

反觀關東六國的“賈人”,在秦朝“嚴控跨區人口流動”的基本制度下,原本賴以生存的長途商品物流,自然而然會被毀滅,而以縣“市”為部門的短距離“行賈”、“賈市”,完全不需要這麽大規模的暫時脫離工作商人來維持。

更重要的是,他們原本以“身戶”為部門繳納的“市租”稅種,在秦朝根本不存在,他們的財政價值,也隨之消失。

至於“歸農”,至少魏國的“賈人”按照“魏戶律”的規定,不能立戶、不能擁有田宅,也就意味著除了少數大商人之外,絕大部分的“賈人”不擁有土地,而齊國集中“居邑”的“賈人”,更是難以擁有田宅,這也就意味著,秦始皇統一天下後“使黔首自實田”的土地確權,根本不能讓他們自動成為農民。

那麽,在秦帝國最緊迫的糧食戰略中,這群“浮食者”,自然毫無價值,理當“被消滅”。

至於秦始皇后來對“嘗有市籍者”、“父母、大父母嘗有市籍者”的謫發,其實已經超越了“魏奔命律”的“手段”,而是類似於漢武帝施行的“告緡令”與“算緡令”的關係,為了有效執行後者,而必須頒布前者。

邏輯也很簡單,“賈人”積攢了大量的財富,可以通過財富手段,比如購買土地,在剛剛建立統治的秦朝“新地”鑽體制的空子,修改“市籍”為“民籍”,隨之而來的必然是大規模的“土地兼並”。

而關東都邑無不“地狹人眾”,依賴商業物流的發達才能維持繁榮,“土地兼並”和“商業崩潰”的雙重打擊,造成結果只能是社會動蕩加劇,這就不再是經濟問題,而是嚴重的政治問題。

所以,根據舊戶籍的“按圖索驥”,從本人的戶籍更改記錄,乃至於從父母、祖父母曾經擁有的“市籍”標注入手,將逃避“謫戍”的賈人抓出來並“遠遷”,是一個一舉兩得的手段。

與之相反,“贅婿”們不但貧窮,而且社會地位低下,很難動用財力完成這樣的“壯舉”,缺少抵抗體制壓迫的能力,只能逆來順受,體制自然也就沒必要“加碼”鎮壓他們。

不過正因為有了賈誼的描述,我們才可以知道,哪怕在身份上、軍役上有這麽嚴重的“歧視”,秦人仍舊多有為“贅婿”的,甚至成為一個“社會現象”,這就讓我們不得不對秦國、秦朝的所謂“導向性管制”的效果打一個大大的問號了。

同理,結合《日書》對於秦人精神追求的記載,所謂的“重農”、“務本”、“愚民”到底有多大的實際效用,一樣值得懷疑。

我們唯一可以確定的就是,哪怕《商君書》和《韓非子》中使用了無數條比喻來推導他們的理想社會,真實的秦國和秦朝,從來就沒有沿著他們那套基於人際關係經驗推導出的簡單邏輯行進過。

至此,我們已經可以做出“結論”了。

“市籍”在西漢的廣泛應用,並不能與秦國和秦朝的制度畫等號,恰恰相反,依托“市籍”管理“賈人”群體,實為關東六國給統一後的“秦朝”留下的遺產,在短暫施行之後,即被西漢王朝所繼承並發揚光大。

我們所見到的西漢商業管理制度,與其說是商鞅變法後的秦製繼承人,不如說是秦製與關東六國體系“雜交”後的“新物種”。

過往基於文獻的秦漢經濟史討論,《史記·貨殖列傳》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材料,但是其中能夠確定為秦國、秦朝的巨賈,只有烏氏倮和巴寡婦清,這就讓原本將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秦朝視為一個“不變”整體的“整體論”,自其建立之初,就存在例外的情況。

現實是,從商鞅變法到秦朝滅亡,中間有150年左右,任何一個組織機體,都不可能保持不變,甚至我們今天所見的出土秦律,也是演化後的產物,但是從制度史的認識演化角度,層壘之後的變化結果,是有可能回溯理解之前的制度演化過程的。

更能與制度史實所印證和進行解釋。

三解在上文中,已經連篇累牘地論證了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後,並沒有施行“市籍”制度,而是在其廣泛人口流動控制的制度框架下,允許編戶百姓進行短距離的、固定地點的、政府可控的商業活動。

而烏氏倮作為巨賈的出現,必須考慮到一條秦律,見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

金布律:黔首賣牛馬勿獻(讞)廷,縣官其買殹(也),與和市若室,勿敢強。

意思是,百姓買賣牛馬不用向官府報告,官府要買的話,可以在市場和百姓家裡交易,也就是說,牛馬買賣可以在“市”之外的“室”進行,而與此同時,在《史記·貨殖列傳》中還記載了一個古老的行業:

……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雙,僮手指千,筋角丹沙千斤……節駔會,貪賈三之,廉賈五之,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

與畜牧相關的有前半段的馬、牛、羊、豬,也就是畜牧本身,另有駔會,即駔儈,也就是馬市的中間人,《淮南子》中說“段乾木,晉國之大駔。”可見戰國初期已經有這個專職行業,且與畜牧本身,都能夠獲得20%—33%的利潤。

另見李斯《諫逐客書》:

必秦國之所生然後可……而駿良駃騠不實外廄……西蜀丹青不為采。

此處將良馬、丹青與江南金錫、鄭衛美女同列,實際上表明了一個“內外之別”,也就是說,這些東西並不生於秦國,首先就不要把它視為“內銷”常態。

所以再看《貨殖列傳》的記載:

烏氏倮畜牧,及眾,斥賣,求奇繒物,間獻遺戎王。戎王什倍其償,與之畜,畜至用谷量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而巴寡婦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數世,家亦不訾。清,寡婦也,能守其業,用財自衛,不見侵犯。秦皇帝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台。

《括地志》“烏氏”條下記:

周之古地,後入戎,秦惠王取之,置烏氏縣。

我們之前提到過,在鹹陽就有戎翟君舍人,也就是投附君長的私臣,這意味著秦雖然吞並戎國為郡縣,卻並沒有將這些外族君長全部消滅,所以,才有秦國的重要官職“屬邦”之設。

畜牧起家的“烏氏倮”恰恰就是借助秦國的律法規定,也可叫“漏洞”,由畜牧+戎狄貿易起家致富,因為他賺的錢和牛馬,並不來自於秦人,而是臣服於秦的“戎王”,注意,可不是“胡王”,說明,他進行的不是純粹的外貿,那會受到嚴格的出入境限制。

戎翟屬邦本就設在秦國的郡縣之間,只要你不脫籍逃亡,這種往來實際上屬於“變相”的“內銷”,但是請注意,這是“變相”的,而不是常態的“大宗貿易”,只是由於他的貨品對於秦“有利”,才可以被秦始皇“獎掖”,但也只是“比”封君,而非真的封爵,也就是基於秦始皇個人喜好的尊禮罷了。

同樣,世代守丹穴致富的“巴寡婦清”也是如此,需要注意的是“家亦不訾”,此處的“訾”,在我們確定秦有“訾稅”之後,應該理解了,實際上是說巴寡婦清家不需要交財產稅。

為什麽呢?

答案很簡單,《華陽國志·巴志》記錄了一條秦昭襄王為“秦、蜀、巴、漢”射白虎的夷人的獎勵:

秦王嘉之曰:“虎歷四郡,害千二百人。一朝患除,功莫大焉。”欲如要,王嫌其夷人;乃刻石為盟,要複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算,傷人者論,殺人雇死倓錢。盟曰:“秦犯夷,輸黃龍一雙;夷犯秦,輸清酒一鍾。”夷人安之。

夷人有稅收優惠,自然不按照秦國的編戶齊民標準繳納“貲稅”,巴寡婦清“用財自衛,不見侵犯”也說明了這一點,在秦國的編戶齊民社會裡,本身是禁止你“自衛”的,這些權利已經讓渡給秦製國家了,仍舊擁有這個權利和能力,只能說明巴寡婦清生活在蠻夷所居的“道”中,也是“屬邦”管轄範圍。

也就是說,這二位“大賈”的身份,因為“居住地”屬於秦統治的特殊地帶,因而,在秦的法律意義上是“同盟者”,又能夠起到“取有用之物於外”的作用,才會被秦始皇所尊禮,這一點,早已跌落臣仆地位的普通郡縣編戶黔首完全沒資格奢求。

所以,當關東六國的“賈人”進入到秦的“編戶齊民”系統之中,作為“新黔首”的他們無論有多少錢,都只是《貨殖列傳》裡提到的“遷虜”,沒有任何享受尊禮的資格。

當然,錢多錢少,待遇還有區別,“天下豪富十二萬戶”就可以先被遷入首都鹹陽,另外一部分“遷虜”就被打發到了巴、蜀和南陽,更廣泛的“賈人”就等著被扔到南海、桂林、象郡這樣的新開發地區,至於你是死是活,秦始皇並不在乎。

反正,這部分人活著,可以開發“新地”,死了,算是緩解國內本部的糧食壓力,自始至終,“市籍”對於秦始皇都是一個尋找社會“不軌之徒”的憑借,抓出來,扔出去,消滅之,你說,這是不是“法家”的統治?

所有問題,都要比較,相對於秦始皇的“消滅法”,漢高帝劉邦在繼承了“市籍”的同時,又學習了關東六國的“管理法”,采取了《史記·平準書》中記載的“高招”:

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孝惠、高後時,為天下初定,複弛商賈之律,然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

“困”、“辱”,比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是輕了還是重了?比統一之前的魏國是輕了還是重了?

我們沒法回答,只能說,比秦始皇的“消滅法”要輕,也就是說,關東六國的“賈人”先是在秦帝國建立之後跌入了地獄,好不容易盼到秦亡楚興,在亂世中提心吊膽地呼吸了幾年自由的空氣。

等到漢高祖大一統之後,又跌入了一個權力製造的“牢獄”,被困、被辱,直到漢高祖死去,漢惠帝、高後才給了他們一條活路,讓他們像人一樣活著,當然,子孫仍舊享受著戰國時代關東六國的“歧視待遇”。

回溯這樣一個“輪回”,難道真的可以用“抑商”還是“重商”這樣簡單的詞匯來概括這長達一百五十年的中國歷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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