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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洪言:監管出手 能根治金融消費者保護亂象嗎?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薛洪言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擬在銀行保險業掀起一波自查自糾潮,以2019年底為限,為期3個月。

  保護消費者權益,需常抓不懈,講究浸入職業素養、融於制度流程,如微風細雨浸潤無聲。運動式清查,總難免故態複萌,既如此,《通知》的頒布又有何深意呢?

  探源:收尾在即,亂象未絕

  2017年的中國經濟工作會議,把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列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三大攻堅戰之首,並明確提出重點是防控金融風險,決勝時刻就在2020年。

  此次《通知》則以2019年底為截止期限,與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節點首尾相接,或許並非巧合,因《通知》開篇便提到“整治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亂象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環節”,已將此次運動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聯繫在一起。

  一般來看,把二者聯繫起來似乎牽強,實則不然。

  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屬於金融交易的一體兩面,金融亂象的根本驅動是獲取更多利益,這種利益大抵從金融消費者身上取得(部分來自監管套利,部分來自金融機構自身,如職務侵佔)。所以,很大程度上,金融機構的違規經營、戰略失調、管理不善等問題均會直接或間接表現為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反過來,扎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籬笆,也能有效縮窄金融機構各種亂象的施展空間,迫使其穩健合規可持續發展。

  自2017年算起,歷時三年之久的金融業大整頓,取得了顯著成績,行業天氣也為之一變,如資管新規後理財子公司登上舞台、如互金整治後金融科技迎發展契機,但大的問題只要有決心總易解決,小的問題反倒因其小而易受忽略。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就單個問題來看,總是小問題,與迫在眉睫的系統性風險隱患相比,也算不得緊急,所以一直未得系統清理,亂象未絕。但小病久拖,易成頑疾,一旦監管騰出手來,強力整頓勢在必行。

  就消費者保護層面的亂象來看,比較明顯的有以下幾類:

  (1)個人信息保護亂象

  用戶信息是金融業務的源頭,長期以來個人信息獲取及使用缺乏系統性規則要求,為諸多亂象提供了土壤,既包括數據采集和交易過程中的隱私保護亂象,也包括數據應用階段的騷擾式行銷甚至暴力催收痼疾。

  此外,數據獲取與使用的低門檻,大幅降低了金融領域無證經營門檻,大量不具備基本從業素質、缺乏風險意識的機構摻和進來,無序競爭,劣幣驅逐良幣,給行業的治理整頓和可持續發展均帶來持續困擾。

  從這個角度看,信息保護,不僅僅是保護消費者權益,更是保護金融生態穩健發展的土壤與空氣,愈發有了緊迫性。

  (2)信息披露亂象

  陽光是最好的殺毒劑,信息披露則是遏製亂象的最好武器。舉例來講,套路貸設置的種種陷阱,多數都在信息披露上做手腳;銷售人員的誇大或誤導,本質上也屬信息披露問題。

  林林總總的信息披露“瑕疵”,有些屬有意為之的行銷策略,有些則屬內部管理出了問題。打擊信批亂象,除了明確規則,還需鐵拳殿後。

  (3)不平等條款

  一些金融機構利用其強勢地位,通過格式條款、捆綁搭售等方式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讓消費者叫苦不迭。典型的如一些消費金融平台為規避利率上限,通過強製購買付費會員、強製搭售保險等方式變相獲利。

  此外,不少金融APP把用戶授權作為提供服務的前提,授權範圍之廣泛讓人怎舌,但消費者沒得選。

  上述種種,不一而足。

  隨著2020決勝之年來臨,收尾在即、亂象未絕,《通知》下發正當其時。

  《通知》要點梳理:這些行為需立即糾正

  此次行動以金融機構自查為主,為降低道德風險、防止個別機構糊弄了事,《通知》開篇明確了獎懲規則,“對於機構自查發現並及時糾正的問題,監管部門將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對於自查不力,隱瞞不報的機構,監管部門發現後將嚴肅追責並處罰。”

  之後,便開出清單,供銀行和保險機構對照借鑒。本文中,我們重點關注銀行業亂象。分產品線來看,此次治理主要集中於理財、消費貸、信用卡三條業務線。

  (1)理財資管

  產品設計層面,《通知》點名結構性存款假結構、理財預期收益率誤導性表述及產品結構多層嵌套等問題;銷售環節,明示或暗示理財保本,誘導用戶選擇不匹配的高風險產品以及未落實“雙錄”(錄音錄像)規定等均被提及。

  總體上看,仍是理財領域的常規問題,雖常抓不懈,但幾乎每抓必中。

  (2)消費信貸

  一是行銷過猛的問題。消費信貸是近兩年銀行轉型重點,層層指標下,用力過猛、行銷過度的現象屢見不鮮,如《通知》點名的“為資信狀況不佳或已有多頭授信的客戶發放高額額度”、“過度行銷分期業務”等問題便廣泛存在。

  二是利率定價問題。年化利率上限人盡皆知,一些金融機構便隻講日利率和月利率,有些機構甚至打出零利率的幌子吸引借款人,刻意混淆利息與服務費,就屬於典型的“未使用清晰可辨字體明示產品與服務年化利率及費率”問題。

  三是捆綁搭售問題。如產品搭售,“借貸過程中強製消費者辦理保險、信用卡、大額存單等業務或強製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機構購買產品或服務”;如利用格式條款一心利己,“在條款中暗藏保留自身調整利率的權力,後期以總行額度管控等理由,強製要求客戶接受利率上調,謀求銀行收益最大化”等。

  (3)信用卡

  《通知》重點提示了信用卡用戶下沉的問題,並將其視作亂象予以整頓,激進的銀行將不得不調整髮夾策略,行業新增髮夾量將繼續下滑。

  如《通知》點名“有意針對低收入人群開展信用卡業務,發展高風險用戶,如過度向沒有還款能力的在校大學生行銷信用卡,額度管控不審慎”的問題,並指責銀行激勵機制有問題,“對信用卡行銷團隊重績效、輕管理,造成信用卡行銷人員不當銷售行為多發”。

  (4)共性問題

  一是默認勾選及霸王條款問題。如“產品與服務購買、個人信息查詢等用戶授權等採用默認勾選模式”、“要求消費者簽署空白合約,在消費者簽署後再添加對消費者不利的合約條款及要素”等。

  二是第三方平台合作問題。如“未建立合作機構名單製管理,未與合作機構明確雙方責任義務與風險管理措施”,或雖已明確權責義務,但“未檢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機構執行情況”等。尤其是信貸業務中,違規與各類中介、谘詢公司合作,以至於“小微企業、個人消費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務並支付費用等附加條件,才能獲取正常貸款的相關手續及獲得貸款”。

  三是行銷擾民問題。如“未經客戶同意即向消費者發送行銷短信,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在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接收行銷電話或短信後,未按消費者需求進行名單調整”等。

  四是其他一些合規問題。如“私自推介銷售未經審批或備案的產品”、“銷售金融產品未經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進行獨立審查”及用戶信息保護問題等。

  後續影響:消費者保護痼疾能根治嗎?

  對於監管機構點名提示的種種亂象,銀行機構按圖索驥,不難處理。《通知》落地後,後續影響便無可躲避。

  (1)於銀行自身

  本質上,《通知》的頒布是對近兩年銀行一系列激進轉型行為的糾偏,可以預計,《通知》下發後,信用卡業務會降溫,以助貸為底色的消費貸產品也會降溫。

  銀行零售轉型走到現在,一路高歌猛進,的確該放慢腳步反思一些東西了。比如說,幾年努力後,究竟沉澱了些什麽呢?是账面利潤、貸款資產,還是用戶、數據,抑或是機制優化、人才培育、文化革新?

  如果幾年努力,沒有換來一些深層次的改變,那轉型多半是失敗的。銀行業需要這麽一個契機反思和取捨,之後才好重新上路。

  (2)於第三方合作夥伴

  《通知》重點提示銀行與第三方平台(主要是消費金融業務合作機構)合作中存在的系列問題,雖未明說,但基本說的是消費金融業務線上的合作機構,如大數據服務商、導流平台、催收機構及提供一攬子服務的助貸平台等。

  規範銀行與此類平台的合作,將在短期內顯著抬升準入門檻,加速第三方平台的分化洗牌。合規性強的龍頭平台,更易獲得銀行青睞,具有更大話語權,而以粗放激進見長的中小平台,將錯失銀行客戶,業務萎縮,無力再攪局市場。

  再疊加監管同期頒布的其他政策措施的影響,互金平台的分化清理必然加速:龍頭上岸,壁壘和護城河顯現;尾部平台將加速退出。

  (3)於金融消費者

  集中清查期間,金融消費者的權利主張將更為便利,銀行方面也會更加重視,曾經扯皮難解的問題,消費者都可選擇在這三個月內申訴解決。

  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個系統工程,運動式自查自糾,並非治本之策。最核心一點,便是金融消費者的自我權利意識要覺醒,知道哪些是自己的合理權利並敢於主張,唯有如此,輿論監督、監管監督等第三方救濟渠道才能充分發揮作用,否則,任何措施都是隔靴搔癢,不解決根本問題。

  問題是,衣食足而知榮辱。若金融消費者的基本金融需求都得不到滿足,權利意識覺醒也只是一句空話。比如嘗盡貸款難滋味的小微企業,即便知道貸款收費有貓膩,又怎敢主張自己的所謂權利呢?

  歸根結底,還是要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強化金融供給側改革,先解決消費者的金融溫飽問題,才能根治權益保護亂象。順序若反了,好心也會辦壞事。

  比如,若亂象沒了,金融服務也少了,未必就合了金融消費者的心意。

  多一點思考

  除了點名亂象,《通知》還就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予以點評,認為“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不合理,導致消費者保護不到位”,並舉例稱“銀行保險機構工資制度中,績效佔員工總收入比例過高,刺激員工誤導銷售”。

  竊以為,這一點有待商榷。銀行業的激勵機制整體是不夠市場化的,正是由於人才激勵不到位,才有這些年人才流失、轉型不力等諸多難題。誠然,績效佔比過高會刺激個別員工違規銷售,但根子在配套管理機制沒跟上,不宜過多苛責薪資結構。畢竟,合理的薪資機構,刺激了員工積極性,也能激活組織活力,就活力仍顯不足的銀行業來講,利大於弊。

  當然,賞罰太明也有問題,如明史評崇禎帝“敗一方即戮一將,隳一城即殺一吏,賞罰太明,而至於不能罰,製馭過嚴,而至於不能製”。但就銀行業來講,問題恰恰在於賞罰不明,而非賞罰太過。

  (本文作者介紹: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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