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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印股份:信披不準確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騰訊證券6月24日訊, 海印股份公告收到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經查,海印股份存在以下問題:對許啟太及其研究團隊擁有相關專利技術的披露不準確;對今珠多糖注射液屬於疫苗的披露不準確。

以下為相關內容

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全體董事於2019年6月2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編號:[2019]39

號),現將內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9年6月12日,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印股份或公司)發布《關於簽署合作合約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54號,以下簡稱54號公告),披露公司擬與許啟太及海南今珠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珠公司)合作開展用於防治非洲豬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產業化運營的相關事項。經查,海印股份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許啟太及其研究團隊擁有相關專利技術的披露不準確

2019年5月24日,許啟太等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提交了“一種防治非洲豬瘟的藥物組合物及其提取物、注射液和應用”的專利申請,截至54號公告披露日,該專利申請僅處於網上自動受理狀態,未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批準。據農業農村部網站2019年6月13日披露,該部從未受理過任何針對非洲豬瘟病毒的預防治療藥物或疫苗,從未收到海南南藥研究團隊及相關企業用非洲豬瘟病毒開展有關藥物試驗研究的申請,該團隊及相關企業並未按規定向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提出新獸藥臨床試驗備案申請。54號公告披露“許啟太教授及其研究團隊對非洲豬瘟的預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並擁有相關專利技術”,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對今珠多糖注射液屬於疫苗的披露不準確

海印股份於2019年6月17日發布的《關於簽署合作合約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9-56號)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為獸用製劑,並非疫苗,54號公告中披露“為‘非洲豬瘟’防治疫苗的投產做準備”,與實際情況不符。

三、對支付履約保證金情況的披露不準確

海印股份於2019年6月11日簽署了《合作合約》,而海印股份於2019年6月6日向今珠公司支付了2000萬元履約保證金,即支付履約保證金的時間早於《合作合約》簽訂但,54號公告披露“在合約簽訂後,公司擬根據合約約定為許啟太教授及其研究團隊提供10,000元人民幣作為履約保證金”,與實際情況不符。

四、未披露《合作合約》重要條款

海印股份與許啟太及今珠公司簽訂的《合作合約》第一部分第十二條約定“甲方(海印股份)在簽署本合約之前,對其(乙方相關陳述、保證及提供的複印件)真實性未做核查,乙方(許啟太)和丙方(今珠公司)也未提供資料供甲方核查”。但海印股份未在54號公告中披露上述條款,相關信息披露不完整。

五、對今珠公司股權結構的拔露前後矛盾

54號公告披露,今珠公司股東為自然人許可和陳玉鸞,各持有該公司50%股權,許可為今珠公司實際控制人,而海印股份2019年6月22日發布的《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本公司關注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19-59號,以下簡稱59號公告)披露,今珠公司股權為許啟太及研發團隊所實際持有;今珠公司股東已變更為許可和酈福妹,均為代持人,54號公告與59號公告披露的相關內容存在矛盾。

六、對今珠多糖注射液預防有效率的披露缺乏相關依據

截至2019年6月20日,海印股份尚未取得關於今珠多糖注射液對非洲豬瘟不低於92%預防有效率的相關實驗結果等支撐性資料或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農業農村部網站2019年6月13日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未申請獸藥注冊,相關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也沒有開展過相應動物實驗,報導所稱“今珠多糖可有效防止非洲豬瘟”缺乏科學依據。綜上,54號公告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可以實現對非洲豬瘟不低於92%有效率的預防”缺乏相關依據,不能保證其真實性和準確性。

七、對今珠公司未來業績預測和生產基地建設等情況的披露缺乏相關依據

54號公告披露,今珠公司“預測2019-2021年營業收入5億、50億、100億,淨利潤2億、10億、20億”以及“啟動年產10億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產基地的建設”。經查,海印股份在公告披露前未對上述情況開展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論證和盡職調查,未對相關事項的合理性和可實現性等進行研究分析,不能保證相關信息披露的準確性。海印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等規定。海印股份董事長邵建明,董事、總經理邵建佳,董事會秘書潘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十二條等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公司董事陳文勝,獨立董事李峻峰、朱為繹、慕麗娜,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其他說明

本公司董事會高度重視廣東監管局所提出的問題,將按照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廣東監管局上報整改報告。

特此公告

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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