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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開偉:央行發布金控辦法是推進實現金融大治格局的迫切需要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莫開偉

  近日,央行正式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簡稱《金控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文件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牆”制度等關鍵環節,提出了監管要求。

  此次央行頒布《金控辦法》實質是對2019年《金控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具體落實,應該說央行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政策的出手上還是相當及時的;且《金控辦法》也是當前進行進一步淨化金融市場秩序、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也符合引導我國金融業不斷朝著健康可持續方向發展的迫切願望,全國民眾將抱以高度稱讚。

  央行為何此時發布《金控辦法》,這其實有著深刻金融背景的。從當前金融監管現實看,互聯網金融P2P平台接近收尾。據網貸之家披露,全國P2P網貸平台經過清理整頓從當初最高峰的8000多家至2019年底正常營業的平台只剩下456家,互聯網P2P平台的風險基本被遏製;與此同時,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發布了理財新規,將金融機構大量账外經營資金並表,並將所有資金嵌套行為、資金泡沫行為等關進了制度籠子,有效遏製了金融市場混亂行為,加上近幾年央行與銀保監會對金融業掀起的陣陣監管風暴,使得金融市場亂象得到了進一步治理。就在9月14日銀保監剛剛向全國宣布,經過近幾年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後,“蘿卜章”、理財違規兜底等行業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基本杜絕。銀行業自我糾偏的自覺性增強,2019年銀行金融機構自查發現的問題已完成80%的整改,合規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同時,還宣布房地產金融化、泡沫化傾向得到有效遏製。可見,在這樣一種金融形勢下,目前我國金融業存在風險的主要領域應該多集中於金融控股公司領域裡了。可以說,金融控股公司領域的問題是我國金融市場最後一塊金融亂象尚未被觸及的真正禁區,現在已到該打破金融控股領域監管禁區的時候了。因為只有這樣,我國金融秩序才能全面好轉並走向正軌,為我國金融業全方位、更加深入向全世界開放營造有利條件。

  而且,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問題,中央政府早已引起了高度重視,在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之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央行就會同司法部等相關部門已經開始醞釀建設這樣一套制度,主要是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而且,目前我國在金控公司領域的監管也確實處於空白地帶,亟需補齊這塊監管短板。

  事實確實如此,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形態在我國已經是客觀存在,但一直沒有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納入監管,存在著監管空白。在這個行業也出現了一些亂象,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監管風險。同時,也要看到,缺乏監管機制和沒有將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正軌存在的問題確實不少,尤其是非金融機構(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大都遊離於無序監管之中,儘管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股權多元化,增強了資本實力,但由於跨領域、跨業態、跨區域甚至跨境經營,相應的金融監管又嚴重缺失,已暴露出較大的風險隱患。這些風險主要表現五方面:一是存在虛假出資或者循環注資,資本約束弱化,資產規模短期內急劇擴張,杠杆異常增加。二是通過名下金融機構進行關聯交易,套取大量資金擴充資本,或衝擊資本市場秩序,或將資金轉移海外,“掏空”金融機構,比如說明天系、華信系、安邦系等都引發了嚴重的金融風險。三是通過複雜的股權安排和金融運作,濫用大股東權利,隱匿架構和實際控制人,規避金融監管,政策套利。四是佔用主業資源盲目擴張金融業務,導致脫實向虛,加大了金融業和實業之間的風險交叉和傳遞。五是部分金控公司盲目發展加大了系統性金融風險。因為目前金控公司業務領域多元、資產規模龐大、組織架構複雜,導致了風險相互交叉感染,最終有可能釀成重大系統性風險。

  同時,我們要看到將金融控股公司納入正規軌道也是通行的國際慣例,尤其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準入和監管,更體現了金融業特許行業的監管理念。從國際上看,由於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規模大、業務多元、關聯度高、風險外溢性強,像美國、日本、韓國、中國台灣地區都有專門的立法,明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許可和監管。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主要國家和地區更加強調整體監管,以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為核心,降低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複雜性、傳染性和集中性,提高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公司治理、風險隔離等審慎的監管標準。

  還要看到,《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立足於我國具體實踐,充分吸收國際金融監管經驗,補齊監管制度短板。黨中央、國務院多次指出,要統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補齊監管短板。《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的實施,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有利於防範風險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傳染,推動金融控股公司開展有益的創新,更好地滿足全社會多元化、綜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務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最為重要的是,此次央行發布的《金控辦法》,其核心宗旨是加強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特別是提出未經央行批準不得注冊登記金融控股公司,以便對所有的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存在的無證經營、無票上車、野蠻生長、無人監管的狀態進行收編和管控,可以說監管的方向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體現了重大現實意義,有利於從根本上整治金融市場亂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具體說,《金控辦法》將在如下四方面起到防範金融風險的作用:一是建立了有效的風險“隔離牆”,將有利於控制非金融企業風險向金融企業擴散和傳染。主要構築了牢固的金控公司風險防範屏障,可遏製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將有效控制企業風險和金融風險互相累積和疊加產生的風險,可從源頭上有效控制金控公司風險。二是建立了一整套金控公司業務運作與發展的風險內控機制,將對金控公司起到有效約束作用。主要是通過制度安排控制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發展規模、業務多元化、關聯度較高的風險的出現,對金融控股公司跨機構、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經營,明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許可的範圍,將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主體投資形成的具備金融控股公司特徵、規模較大的機構納入到監管範圍;特別是關係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行為進行市場準入和行為規範,有利徹底將金控公司引入規範化發展軌道,徹底與金融風險決裂。三是建立了系統性、規範性準入機制,可有效規避金控公司盲無序發展的市場亂象。主要是對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明確的行政許可,比如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許可條件。《準入決定》主要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情況,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組織機構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規定了審慎性要求,達到了依法準入、合規監管的目的,有利於全方位推動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防範風險交叉傳染,淨化金控公司經營行為,將金控公司引向健康可持續發展軌道。四是最為重要的是強化了央行監管,將一切權利統一上收,有利遏製金控公司各種混亂無序行為,讓不合法的金控公司無法誕生。比如,《準入決定》授權人民銀行制定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程序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人民銀行昨天已經與《準入決定》同步對外公布了《金控辦法》,對《準入決定》的內容作了細化規定,為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提供了制度保障。

  總之,《金控辦法》頒布是我金融生活領域又一重大金融改革事件,也將是我國金融監管事業的新的里程碑。而且,對非金融機構控管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非常大的約束力,尤其規定融控股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參與所控股機構的法人治理,不得乾預所控股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實施備案管理;提高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標準,對金控公司成立的資本額進行了要求,等等制度,更加有利於攪動金控公司變局,有可能淘汰一批不符合設立條件的金控公司,將更加有利金控公司生存發展的生態化,對防範我國金控公司整體經營風險將起到積極作用;而且,對各類金融機構有序競爭、良性發展,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動意義。完全有理由相信,將金控公司領域的風險控制住之後,我國金融業生態環境將更加安全、更加開放,更加能參與到國際金融競爭之中,中國金融業一定能為中國經濟徹底復甦奠定堅實基礎。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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