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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兵器專業化程度有多高?兵馬俑隨便一件兵器,都是標準化生產

秦漢時期的兵器生產有嚴格的生產制度。各生產機構必須嚴格按照中央下達的兵器生產計劃部署具體的生產部門進行分工生產。生產過程中不得擅自改動兵器生產的數量、種類、質量標準等規定,否則會受到重罰。

《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規定:非歲紅(功)及毋(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垂各呰二甲。即不是本年度應生產的產品又沒有朝廷的命書,而擅敢製作其它器物的,工師和垂各罰二甲。((秦律雜抄》另一條文規定:賦歲紅(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備,呰其曹長一盾。即收取每年規定的產品,在尚未驗收的時候就丟失了,以及不能足數的,罰其曹長一盾。同簡《金布律》也強調: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

即工匠向官府上交產品時,必須固定按其生產的年份計账,以便對其年度產量等進行考核。不能按生產年份記账的有關史員和工師要受處罰。可見兵器生產制度有法律作保證。

朝廷還通過控制工匠來控制兵器生產及其技術,據《漢書•食貨志》記載,漢武帝告絡錢,手工業者要到官府登記財產。王莽時,更明確要求工匠要到官府登記:“工匠醫巫卜祝及其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裡區渴舍,皆各自佔所為於其在所之縣官的登記,匠的控制,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這種以征稅為目卻可以使中央政府經常控制和管理工匠,注意他們的職業動向。

秦漢時期鋼鐵冶煉技術的發展為兵器大規模批量生產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兵器的生產規格逐步統一和規範。我國在東周時期,已有嚴格的標準化生產制度。戰國晚期的秦國體現得尤其突出。其精密的規範管理章程責任到人,青銅兵器產品也都具有統一、嚴整的尺寸與生產質量標準。秦朝被認為是較早實行器物生產標準化的朝代。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實行了車同軌,書同文,度量衡統一等措施。

秦朝器物生產的標準化制度,我們可以從《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工律》窺得:

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意思是說,製作同一種器物,其大小、長短和寬度必須一致,以便相互通用。“程”即規格。計账時,不同規格的產品不得列於同一項內出账,應分門別類。由此可知,秦朝對器物生產的規格和對生產出來的不同規格器物的登記保管都有嚴格的要求。

對大規模批量生產的兵器來說更是如此。這一點,我們從秦始皇兵馬俑一號坑出土的部分銅弩機部件和三號坑出土的三十件受也可以得到證明,一號坑出土的銅弩機部件,大小、規格基本一致,可以互換通用;三號坑出土的三十件受,每個柄都可安裝,互換性很強。這表明當時兵器生產標準化程度很高。

另外,漢長安城未央宮遺址出土的數萬枚骨洱上的刻辭,其形式和內容,也反映了西漢時期兵器生產的系列化、標準化和規範化要求。當時兵器生產和其他官府手工業生產一樣,是由多系統、多部門進行的,如考工、尚方、各郡國的工官、甚至武庫等,分工明細,但無論由誰生產製造兵器,必須絕對合乎規程。對中央負責,並且還要在兵器上刻上能標識生產者和管理機構的刻辭,以示負責。

參考資料

【1】睡虎地秦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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