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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拿15歲女兒換彩禮的父母不能隻批評教育

西坡 時評作者

據媒體報導,在安康市石泉縣某中學讀書的15歲女孩小青(化名)開學沒有到校報到,原因竟是父母趁春節期間將她“許配”給了同村男子楊某。小青父母稱,因為家裡實在困難,想讓小青早點出嫁換取彩禮錢讓家庭渡過難關。當地政府工作人員介入後,小青父母退還了彩禮。經工作人員多次勸導,小青才終於前往學校報到。

與一般的有關彩禮的新聞不同,此事牽涉未成年人,所以不是簡單的風俗問題,而是更嚴肅的法律問題。

小青父母口口聲聲“家裡困難”,就連小青都表示“情願為家庭分憂”。小青父母為她找到的“另一半”楊某已經25歲,這個年齡在農村已屬大齡青年,或許存在擇偶困難的情形。這起荒唐的訂婚,實質就是買賣婚姻,通俗地說就是“賣女兒”。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構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而且小青若未到法定婚齡便與楊某結婚,這樁婚姻也屬於無效婚姻。也就是說,這筆“買賣”的雙方都是法盲。

據知情群眾反映,小青父母已經不止一次為小青找婆家了,而且小青父母正在鬧離婚,都想甩掉小青這個包袱順便再撈上一筆。看來這對父母把小青視為“共同財產”了。哪怕孩子自己表示“情願”,也不能為這對父母減輕任何責任,因為其中或許存在外界難以察知的脅迫、欺騙,而且一個15歲的孩子心智尚未成熟。這對父母之前有沒有其他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事情,還值得調查。

子女是受法律保護的獨立個體,而非父母的私產,這是最普通不過的常識。但要維護這樣的常識,需要法律的威嚴。在這起事件中,為了拯救小青當地政府可謂良口婆心,多次派工作人員上門進行批評、勸導。這種持續關注的態度值得肯定,但我們也看到了法律的無力。

根據法律規定,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父母,可以被依法撤銷監護權。15歲女孩被訂婚,應該屬於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項。但我們看到的卻不是乾脆、有力的懲戒,而是反覆進行的口頭勸說。聽勸便見好就收,不聽勸再勸一遍。我們或許可以想象當地政府的無奈,如果撤銷了小青父母的監護權,誰來接手是一個難題。但只有勸說沒有懲戒,明顯不利於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落實。

這件事也再次說明,整治陋俗不需要出奇招,只需要讓現行法律從紙面照進現實。法律有力的地方,魑魅魍魎才不敢隨意現身。無論如何,賣女兒的垃圾父母不應該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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