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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周光權:盡快明確住宅土地使用權70年後怎麽辦

近年來,全國多個地方的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接下來會有更多地方逐步也將面臨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如何處理的困境。

在2017年全國“兩會”前夕,有2000多萬網友對“房屋產權70年到期後怎麽辦”表示關注李克強總理在當年3月15日的記者招待會上表態:“國務院已經責成相關部門就不動產保護相關法律抓緊研究提出議案”。

但是,到現在為止,國務院有關部門並未就此提出具體的法律建議稿。

為此,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建議,在中央層面,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城鄉建設、法制等部門共同研究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自動續期,同時是否需要房屋所有權人再繳納土地出讓金等問題,並盡快提出成文的法律建議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徹底打消人民群眾的疑慮。

對此,周光權認為首先應當消除法律之間的衝突。

我國於1994年制定、2007年8月30日修訂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約,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但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在公眾看來,這兩部法律之間有不一致的地方。

周光權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於《物權法》而言屬於舊法,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住宅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的解決應當遵循《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設計相關法律建議稿時,要凸顯《物權法》的重要性、權威性。

他還認為應當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根據《物權法》的立法精神,對於2007年10月1日之前出讓的土地,周光權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其起草的有關法律建議稿中明確規定:“約定20年或者沒有達到最高限70年的,應當自土地出讓之日起,自動續期至70年,且無須補交約定年限與70年土地使用權期間的出讓金差價。”以此消除爭議、穩定人心。

周光權還認為,自動續期無須再次繳納土地出讓金。

他建議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的,自動續期,無須再次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法律上一邊說自動續期,一邊要求購房者再繳納土地出讓金,今後在對外宣傳上會比較被動,老百姓會堅持認為土地出讓金在其購房時已經繳納過,再要求其繳納,等於反覆收費,既不合理,給人的觀感也不好。

他認為,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無須再次繳納土地出讓金,會給地方政府帶來一定損失和壓力。對此,可以考慮盡快頒布配套性質的《房產稅法》,從徵收的房產稅中適度劃轉部分資金給地方政府,以彌補其損失,避免在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時通過收繳土地出讓金的方式“一次性地”加重老百姓的住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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