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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是企業的原罪,還是員工的宿命?

作者:劉遠舉

來源:FT中文網、藍血研究(lanxueyanjiu)

中國程序員在GitHub上集體反對996工作製,突然成為輿論場上的一個熱門話題。

程序員群體一直是中國輿論場的顯族,比如花格子襯衫,雙肩包,直男等幾個標簽就支撐起無數段子。其實這些刻板印象並不足以讓這個群體引人注目,真正讓這個群體受到強烈關注的原因只有一個:高薪。

程序員是高薪群體。高薪是員工相對企業,具有較強的談判能力的表現,但在加班這件事上,卻相對被動。這種現象簡單的用一句“企業壓榨員工”、“勞動者的權利受到資本的侵犯”來解釋996,就顯得太流於表面了。

那麽,為什麽需要加班?

從經濟規律來看,一般認為:工資水準提高,勞動者最初會選擇增加工作時間以獲得更多收入,於是勞動力供給量會增加,工資水準與勞動力供給量成正比關係。在這一階段,工資越高,會更多的工作,中國人收入並不高,所以人們傾向於更多工作來換取更多的工資。

從行業來看,互聯網行業競爭激烈,發展迅速,公司必須全力拚搏;從具體工作性質來說,程序員面對的需求往往很急,還時常有突發事件需要解決,這都會導致經常加班。這些出於需求的加班,往往會形成一種文化,這種文化進而衍生出來各種不必要的加班。

當公司管理能力不足,無法很好的識別員工的能力,加班就成為一個表面的識別指標,於是,一個部門、一個公司中,有人加班的時候,其他人就被迫跟隨性加班。一些公司,甚至形成了一種奇特的模式:晚餐一起聚餐喝酒,然後一起返回公司加班到凌晨。

任何事都有兩面,加班的機制存在的同時,反加班因素也在不斷發展。

首先,仍然從大的經濟規律看,最初人們會用工作換收入,隨著工資水準繼續提高,有了豐厚的收入後,收入的邊際效應開始遞減。直白地說,錢已經夠多了,於是勞動者就傾向於休閑,認為休閑比收入增長更重要。他們寧願選擇增加休閑而減少工作時間,致使勞動力供給量反而減少,此時工資水準與勞動力供給量成反比關係。簡單的說,在這一階段,工資更高了,人們反而不願意工作了。

從行業背景來看,IT行業是近30年來爆發性增長的行業,創業、股權、上市,構造著一個又一個的財富神話。IT公司的人願意加班,很大程度上是財富效應。創業、期權、獎金、分紅,這些都激勵著行業內部的從業人員加班。但是隨著技術紅利結束,行業爆增長趨緩,經濟下行等因素,財富神話不再,激勵也隨著降低。雖然很多公司收入、利潤仍然高速增長,但是財富是伴隨風險而來的,很多公司的風險已經釋放,創造員工財富神話能力已經不如當年。

一個較為微觀的機制是,老闆上班晚一小時,如果有100個下屬,就能帶來100小時的工作時間。部門領導晚下班1小時,就能帶來10小時的工作時間。這種描述雖然並不精確,但大致成立。所以公司會致力於打造各種文化,經常出現各種雞血,甚至狗血的儀式,甚至帶有強迫性或侮辱性。但公司沒有強製力,雞血的底子仍然需要靠利益,所以一旦利益的供給跟不上,不能持續提供財富預期,996工作製自然持續不下去了。這一次發起整個事件的人,正是一個年輕的程序員,顯然在大公司中,各種財富預期與他關係不大,既然如此何必如此被帶著拚命。

此外,還有一個原因是,在勞資談判的工資博弈中,工會的組織與動員,一直是一個很重要的變量,比如它會造成工資剛性。在中國的工資形成中,缺少工會的作用,員工、特別是底層員工很難集聚起來和資方協商工資、勞動時間等問題。中國采取的辦法是國家替代工會,進行統一的協調,比如集中休假的長假制度就是一種國家替代進行勞資談判的例子。撇開其中的優劣不談,這對執法就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執法的網眼更密。與此同時,員工通過互聯網去進行呼籲、喚醒、影響、響應,就有類似動員的作用,是對員工議價權的一種補償,最終會在個體決策的時候,形成行為。比如,程序員在面試的時候,多問一句:請問公司是否經常加班。

面對這個趨勢,據說一些互聯網公司在其瀏覽器上已經開始屏蔽社區,這當然是一種“中國式智慧“行為,這不但明顯是錯的,而且也得不償失。

首先它試圖屏蔽的是中國最有反屏蔽能力的一個群體;其次,這會影響程序員的工作效率;而且,考慮中國互聯網企業並非封閉的,已經越來越走向世界,這種公司行為不但會影響中國公司的形象,也可能會導致直接的法律風險。

在此次事件後,在開源社區GitHub中,關注新技術立法,著有關於中國特定領域法律與實踐鴻溝論文的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香檳分校法學博士 Katt Gu,起草了一份授權協議“996ICU”。協議的大致內容是,個人或法人實體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勞動和就業法律、法規、規則和標準,或者必須遵守國際勞工標準的核心公約。不得以任何方式誘導或強迫其全職或兼職員工或其獨立承包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同意直接或間接限制、削弱或放棄其所擁有的,受相關與勞動和就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則和標準保護的權利或補救措施。

起草者希望這份協議可以對中國互聯網公司有一個約束。他的這個希望在理論上是成立的。今時今日軟體開發基本上已經不可能不用開源代碼,當足夠多的開源項目用了 996ICU 協議,企業強製 996 工作製,就等於自己的產品違反協議,開源代碼擁有者就可以起訴該公司。考慮到中國IT公司走向海外經營,或在香港或美國上市,雖然正如協議的起草者所說,“這是一個理性化的設想”,但這種法律風險是有實質性意義的。

而且這類風險很可能快速擴展,不僅僅限於開源社區,而會從更大層面、力度影響中國IT企業。

2018年中,歐盟頒布了嚴格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GDPR),以保護消費者數據。應該看到的是,歐洲在這一輪互聯網經濟中落後了,幾乎沒有大的歐盟互聯網企業,這個最嚴條例限制,實際上主要針對的是美國IT公司。歐盟在隱私保護上趨緊,不利於美國公司,那麽,歐美在軟體產品上,會不會設置一個更高的勞動保護門檻,以限制中國公司呢?

四月初的時候,當 996.ICU 剛剛在互聯網開始傳播的時侯,Python 之父Guido van Rossum 就在其推特轉發了關於中國程序員996工作製的報導,並表示996工作製是不人道的。幾天之後,他在 Python 的官方論壇上發表了一篇名為“Can we do something for 996 programmers in China?”的帖子,其中寫道“我們應該怎麽做才能幫助這些程序員?怎樣才能引起西方媒體和政府的關注?”

實際上,這類外部因素,一直在影響著在中國經營的企業。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富士康在接受蘋果代工訂單的時候,蘋果對富士康工人在勞動保護、福利方面的影響。當然,這裡並不是想說陰謀論。這是西方國家企業面對中國企業競爭自然想到的辦法,最終通過民主機制,傳遞到政策層面,成為西方國家面對低人權優勢衝擊的時候的自然反應。

這種反應對中國人未必是壞的。

當不同的經濟體在短期內競爭,低人權優勢是的確可以發揮作用的,這是競爭的趨低模式。這就好像減低成本,殺價競爭。但是如果一方做不到低福利、低人權,以降低成本,就可能通過法律建立一些壁壘,比如要求更好的勞動保護。這就像市場競爭中,通過創新生產出更好質量,更高科技的產品。這是競爭的趨高模式。

競爭未必是趨低的,也會是趨高的,這是中國公司參與國際競爭的必然。當中國互聯網公司走向世界,恐怕就得去適應這種競爭的趨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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