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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銀行出現嚴重信用風險 被中國銀保監會接管一年

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公告,鑒於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嚴重信用風險,為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對包商銀行實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組建接管組,對包商銀行實施接管。自接管開始之日起,接管組全面行使包商銀行的經營管理權,並委託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包商銀行業務。建設銀行組建託管工作組,在接管組指導下,按照託管協議開展工作。

接管後,包商銀行正常經營,客戶業務照常辦理,依法保障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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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銀保監會:接管包商銀行後,個人存款存取自由,沒有任何變化

一、為什麽要接管包商銀行?

包商銀行出現嚴重信用風險,為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會同有關方面於2019年5月24日依法聯合接管包商銀行,接管期限為一年。

二、為什麽由中國建設銀行實施託管?

託管的目的是保障包商銀行正常經營,各項業務不受影響。

中國建設銀行是中國最大的商業銀行之一,綜合實力強,經營管理規範,網點和客戶服務體系完善。由中國建設銀行實施託管,有利於保障包商銀行各項業務正常開展,持續運營。

三、個人儲蓄存款本息是否得到全額保障?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對個人儲蓄存款本息全額保障,個人存取自由,沒有任何變化。

四、接管對個人理財業務有何影響?

接管後,包商銀行個人理財各項業務不受影響,原有合約繼續執行,無需重簽。

五、持有包商銀行銀行卡怎麽辦?網上銀行業務是否受影響?

接管後,包商銀行銀行卡照常使用,具有銀聯標識的銀行卡可繼續在各家銀行通存通兌,網上銀行業務照常運營,不受影響。

六、接管後,個人客戶需要配合做什麽?

不需要。接管後,包商銀行正常經營,個人存、貸、匯等各項業務照常辦理,無需個人配合做任何工作。

新聞背景:

職員違規放貸造2億元損失,包商銀行亟需“補血”

3月11日,原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商銀行)北京分行客戶經理劉京鵬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案件已做出最終判決。數罪並罰,劉京鵬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以罰金5萬元(人民幣,下同)。

原包商銀行北京分行金融事業部部門經理牛敏也涉及該案。在發放貸款過程中,牛敏以谘詢費名義收受賄賂8萬元,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牛敏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上述兩名員工的受賄違規放貸讓包商銀行慘遭損失。貸款發放後,用款企業僅歸還了包商銀行的部分利息,本金2億元至今未還。

信貸內控制度或流於形式

2013年11月,作為包商銀行北京分行金融事業部業務經理,劉京鵬在辦理河曲縣新勝民用煤儲售煤場通道貸款業務時,經與時任包商銀行北京分行金融事業部部門經理的牛敏商議,在辦理此業務時收取谘詢費共計53.2萬元。其中,牛敏拿到8萬元,剩餘的谘詢費被劉京鵬據為己有。

在申請借款時,用款企業山西省河曲縣新勝民用煤儲售煤場已處於停產狀態,並向包商銀行提供虛假貸款資料。作為該筆貸款業務的經辦人,劉京鵬在發放貸款前,並未對用款企業的信用等級及提交的虛假資料認真審核,也未到該企業進行實地調查。在流動資金借款合約面簽過程中,在未對李某(衡水銀行副董事長)的身份及權限進行核實的情況下,便將該筆貸款申報到包商銀行北京分行相關部門審批並將貸款發放。

法院認為,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劉京鵬、牛敏在發放貸款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以谘詢費名義收受賄賂,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此外,劉京鵬還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對此,某股份製銀行內部人士接受時代財經採訪時表示,“主要原因在於經辦人員未履職,但這也反映出該行內部管理上的缺失,信貸內控制度流於形式。對於這種大額的貸款,上級行應該換人進行調查的。”

值得注意的是,貸款發放後,河曲縣民用煤儲售煤場僅歸還了包商銀行部分利息,本金2億元至今未還。而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山西省河曲縣新勝民用煤儲售煤場因未公示年度報告,已連續三年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包商銀行資本壓力凸顯

事實上,這已不是包商銀行第一次出現違規放貸的問題。

2016年3月8日,包商銀行赤峰分行在貸款發放和管理中存在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行為,赤峰銀監分局對其罰款30萬元 ,並責令包商銀行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紀律處分。

2018年3月8日,人行營業管理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2016 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包商銀行北京分行及一名相關負責人存在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行為,該分行被處以人民幣43萬元罰款,該行一名相關負責人被處以人民幣4萬元罰款。

同年4月10日,烏蘭察布銀監分局公布了對包商銀行烏蘭察布分行的行政處罰,因該分行存在違規發放貸款的事實,被處以人民幣20萬元罰款。

業內人士認為,違規放貸或信貸資金監督不力極易導致借款人違約風險和騙貸案的發生,給銀行信貸資金安全埋下風險隱患。 而且違規放貸的貸款一般難以收回,也會導致銀行出現大額不良貸款。

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公國際)的跟蹤評級公告顯示,2016 年末及 2017 年 3 月末,包商銀行不良貸款總額分別為人民幣 26.41 億元和 29.78 億元,不良貸款率分別是 1.68%和 1.70%。具體而言,截至2017年3月末,包商銀行逾期貸款餘額達101.46億元,其中逾期90天以上的貸款餘額57.23億元,逾期90天以上貸款與不良貸款比率為192.21%。

時代財經查閱有關資料發現,如果按照銀保監會最新的監管要求,把逾期90天以上貸款全部納入不良貸款,那麽截至2017年3月末,包商銀行的不良貸款餘額將至少達到57.23億元,其不良貸款率至少為3.25%,遠高於同期全國城商行平均不良率(1.5%)的水準。

與此同時,包商銀行也在不斷加大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力度,但受不良貸款繼續增長的影響,該行的撥備覆蓋水準持續下滑。跟蹤評級報告顯示,2016年末及 2017 年 3 月末,包商銀行貸款損失準備分別為 46.68 億元和 51.03億元;撥備覆蓋率分別為 176.77%和 171.36%;貸款撥備率分別為 2.98%和 2.91%。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率分別為178.8%,3.11%。也就是說,包商銀行的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覆蓋率都明顯低於同期平均水準,風險抵補能力仍有待加強。

由此可見,包商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缺口在不斷增大,風險抵補能力有待加強。

另一方面,事件對該行的資本也產生一定的消耗,資本充足率指標受到影響。相關財務資料顯示,截至 2017 年6 月末,包商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以及資本充足率分別為7.33%、7.33%、9.49%——較2016年末分別下降了1.74個百分點、1.74個百分點、2.2個百分點——按照監管方的標準,這一比率應該分別為7.5%、8.5%、10.5%。換言之,包商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指標已不能滿足監管要求,該行亟需補充資本。

大公國際表示,由於包商銀行是非上市城市商業銀行,且股權結構較為分散、主要股東均為民營企業法人,未來資本補充將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時代財經APP記者 胡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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