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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絕交,不出惡語,文章馬伊琍的離婚宣言汲取了古人智慧

【編者按】7月28日,文章、馬伊琍在微博宣布離婚。文章發布微博:吾愛伊琍,同行半路,一別兩寬,餘生漫漫,依然親情守候。馬伊琍發布微博:你我深愛過,努力過,彼此成就過。此情有憾,然無對錯。往後,各生歡喜。

兩個人的發文冷靜而克制,溫和而不失尊重。其中的“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出自一份唐宋時期的“放妻書”。比起今天各種千奇百怪的荒誕離婚鬧劇,古人對婚姻的冷靜態度值得反思。

宋人是怎麽簽寫【離婚協議】的

女方的離婚權

《清明上河圖》的諸多傳世摹本中,都畫有一個張擇端版本未曾描繪的細節 :迎親情景。有時候,看著這熱熱鬧鬧的迎親隊伍,我卻會想到一個大煞風景的問題 :在宋朝,那些婚後感情不合的夫婦會怎麽鬧離婚呢?

一直以來,許多人都以為中國傳統社會只有“七出”、“休妻”,而沒有女方主訴的“離婚”。但實際上,古代也有離婚,叫作“和離”。從宋代的文獻史料看,“和離”在宋人生活中並不是什麽稀罕事,許多女性都主動提出離婚,這叫“求離”、“求去”、“求離婚”。

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宗宋朝離婚案,來自李廌《師友談記》的記載:

“章元弼頃娶中表陳氏,甚端麗。元弼貌寢陋,嗜學。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觀忘寐。陳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元弼每以此說為朋友言之,且曰,緣吾讀《眉山集》而致也。”

這個章元弼,是蘇東坡的超級粉絲,對蘇東坡的作品愛不釋手,結果冷落了美麗的嬌妻。本來章元弼就長得醜,已經讓妻子陳氏很不滿意,現在陳氏更受不了了,便提出了離婚。章元弼說起這件事,還沾沾自喜,經常跟朋友吹噓說 :你知道嗎?因為我廢寢忘食讀蘇先生的書,老婆才跟我離的婚。

宋代的法律是承認“和離”的。《宋刑統》:“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議曰:“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意思是說,夫婦若感情不和,可協議離婚, 法律不給乾預。

宋朝法律還對婦女主訴離婚的一部分權利明確提出保護,如規定“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意即丈夫若沒有能力贍養妻子,妻子有權利離婚1。又如,“在法:已成婚而移鄉編管,其妻願離者聽”2,丈夫犯罪被強製遣送他鄉,妻子也有權提出離婚。“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3,丈夫離家三年未歸,妻子也有權利離婚。“諸令妻及子孫婦若女使為娼,並媒合與人奸者,雖未成, 並離之”4,丈夫強迫妻子為娼,即使未成,妻子也有權離婚。“被夫同居親強姦,雖未成,而妻願離者,亦聽”5,妻子被夫家親屬性侵犯,有權利提出離婚。(1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八二。2 《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3 《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4 《慶元條法事類》卷八〇。5 《慶元條法事類》卷八〇。)

遼寧省博物館收藏的明代仇英版《清明上河圖》上的迎親情景

實際上,一些宋朝女性還會因為丈夫“包二奶”、丈夫貧病 而提起離婚訴訟,並得到法官的支持。如洪邁《夷堅志》講述的 這個故事 :唐州有一個叫王八郎的富商,在外麵包了個二奶,嫌棄結發妻子。妻子“執夫袂,走詣縣,縣聽仳離而中分其貲產。王欲取幼女,妻訴曰:‘夫無狀,棄婦嬖倡,此女若隨之,必流落矣。’縣宰義之,遂得女而出居於別村”。這位妻子拉著丈夫到公堂鬧 離婚,法官準離,並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產,獲得女兒的撫養權。

由於主動“求去”(其實就是“休夫”)的宋代女性很多,以致有宋人感慨說 :“今爾百姓婚姻之際,多不詳審。閨闈之間,恩義甚薄。男夫之家,視娶妻如買雞豚 ;為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淫奔誘略之風,久而愈熾,誠 可哀也!”

但宋朝夫婦的離婚細節,文獻並無詳述。幸虧,我們有敦煌 文書。自 1900 年以來,敦煌藏經洞發現了超過四萬件的文獻資料, 其中最具史料價值的便是榜文、判辭、公驗、告身、籍帳、契券、書牘、社司轉帖等官私文書(以中唐至宋初為主),那可是研究唐宋時期土地制度、賦稅、軍政、社會契約、民間結社、家庭生活的第一手材料。

敦煌的“放妻書”

在出土的敦煌官私文書中,有十幾件唐宋時期的“放妻書”,亦即俗話所說的“休書”,換成現在的說法,就是“離婚協議書”了。今天閱讀這些“放妻書”,你會感覺到一對對唐宋夫妻從紙上活了過來,就在你眼前商議如何好聚好散。

第一道“放妻書”(詳見後圖):

某專甲謹立放妻手書

蓋說夫婦之緣,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結誓幽遠。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年結緣,始配今生夫婦; 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妻則一言十口, 夫則反木(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犬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 各生歡喜。於時年月日謹立除書。

這對夫婦結婚之後,才發現彼此不相安諧,妻子成天嘮叨(“一言十口”),丈夫則漸生嫌棄之心,“似貓鼠相憎,如狼犬一處”,於是請來雙方親友,協商離婚事宜。

第二道“放妻書”(詳見後圖):

夫妻相別書一道

蓋聞人生一世,夫妻語讓為先。世代修因,見存眷屬。夫取妻意,妻取夫言。孝敬二親,事奉郎姑叔伯,新婦便得孝名,日日即見快歡。今則夫婦無良, 便作五逆之意,不敬翁嫁(家),不敬夫主,不事六親眷屬,汙辱臬門,連累兄弟父母,前世修因不全,弟互各不和目(睦)。今儀(議)相便分離。不別日日漸見貧窮,便見賣男牽女。今對兩家六親眷屬,團坐亭藤商量,當便相別分離。自別已後,願妻再嫁,富貴得高,夫主不再侵凌論理,一似如魚得水,任自波遊; 馬如捋綱壬(任)山丘。願君不信前言者,山河為誓, 日月證明。願君先者,男莫逢好婦,女莫奉好夫。

某專甲謹立放妻手書

夫妻相別書

這一對夫妻之所以離婚,似乎是因為妻子不怎麽賢惠,“不敬翁家,不敬夫主”。不過“放妻書”的措詞相當委婉,稱是“夫婦無良”,表示雙方都有責任。但夫妻分手之意顯然已非常決絕,雖然丈夫做出了“願妻再嫁,富貴得高,夫主不再侵凌論理”的 祝福,文書最後卻又寫下咒誓 :誰違背了承諾,誰就找不到好歸宿,“男莫逢好婦,女莫奉好夫”。

第三道“放妻書”:

蓋聞夫婦之禮,是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緣會。一從結契,要盡百年。如水如魚,同歡終日。生男滿十,並受公卿。生女柔容,溫和內外。六親歡美, 遠近似父子之恩,九族邕怡,四時如不憎(曾)更改。奉上有謙恭之道,恤下無黨無偏。家饒不盡之財,妯娌稱長延之樂。何乃結為夫婦,不悅數年,六親聚而鹹怨,鄰裡見而含恨。酥乳之合,尚恐異流,貓鼠同窠, 安能得久。二人違隔,大小不安。更若流連,家業破散, 顛鐺損卻,至見宿活不殘。擎鍋策甕,便招困弊之苦。男饑耕種,衣結百穿。女寒績麻,怨心在內。夫若舉口, 婦便生嗔。婦欲發言,夫則拾棒。相憎終日,甚時得見。飯飽衣全,意隔累年,五親何得團會。乾沙握合, 永無此期。羊虎同心,一向陳話美詞。心不和合,當頭取辦。夫覓上封,千世同歡。婦娉毫宋,鴛鴦為伴。所要活業,任意分將。奴婢驅馳,幾□不勒。兩供取穩, 各自分離。更無□期,一言致定。今諸兩家父母、六親眷屬,故勒手書,千萬永別。忽悠不照驗約,倚巷曲街,點眼濃眉,思尋舊事,便招解脫之罪。為留後憑, 謹立。(□指缺字。下同)

這份“放妻書”值得留意的地方,是提到了夫妻財產分割:“所要活業,任意分將。奴婢驅馳,幾□不勒。兩供取穩,各自分離。” 看來唐宋時夫妻協議離婚,女方是有權利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男方的表現也顯得比較慷慨,“任意分將”,想要哪部分財產,您儘管帶走。

第四道“放妻書”(詳見後圖):

蓋聞伉儷情深,夫婦語義重,幽懷合巹之歡,念同牢之樂。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生同床枕於寢間, 死同棺槨於墳下,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 則來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為後代增嫉,緣業不遂,見此分離。聚會二親,以求一別,所有物色書之。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 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械(解)恐(怨)舍結, 更莫相談,千萬永辭,布施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時 × 年 × 月 × 日 × 鄉百姓 ×

× 鄉百姓 × 甲放妻書

甲放妻書一道

這小夫妻婚後三年,因感情不和、性格不合,遂友好分手。請注意他們的離婚協議書提到丈夫對妻子的經濟補償:“三年衣糧,便獻柔儀”,即離婚後,丈夫一次性向妻子支付三年贍養費

第五道“放妻書”:

( 前缺)從結契,要盡百年,如水如魚,同歡□□。生男滿十,並受公卿,生女柔容,溫和內外。六親環美,遠近似父子之情,九族邕怡,四時而不曾更改。奉上有謙恭之道,恤下無黨無□。家饒不盡之財,妯婦稱延長之慶。何乃結為夫妻,六親聚而成怨, 九族見而含恨。酥乳之合,上(尚)恐異流,貓鼠同窠,安能見久。今對六親,各自取意,更不許言夫說婦。今婦一別,更選重官雙職之夫,隨情窈宓(窕),美耷(齊)音樂,琴瑟合韻。伏願郎娘子千秋萬歲,布施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宰報雲於時開寶十年丁醜歲放妻

這是手抄於北宋“開寶十年”(即 977 年。時太宗登基,已經改元“太平興國”。但敦煌與開封相隔遙遠,改元的消息應 該尚未傳來,所以還沿用“開寶”年號)的一份“放妻書”。措 詞跟前引文書大同小異,想來唐宋時期流行的“放妻書”應該是一種“格式合約”,有多個版本,供協議離婚的人挑出合適版本,手抄下來,署名蓋印,作為解除婚姻的法律憑證。

第六道“放妻書”:

放妻書一道

蓋聞夫天婦地,結因於三世之中。男陰(陽)女陽(陰),納婚於六禮之下。理貴恩義深極,貪愛因濃性。生前相守抱白頭,死後要同於黃土。何期二情稱怨, 互角憎多,無秦晉之同歡,有參辰之別恨。償了赤索, 非系櫥蔭,莫同宿世怨家,今相遇會,只是二要互敵, 不肯聚遂。家資須卻少多,家活漸漸存活不得。今親姻村老等,與妻阿孟對眾平論,判分離,別遣夫主富盈訖,自後夫則任娶賢失,同牢延不死之龍 ;妻則再嫁良媒,合巹契長生之奉。慮卻後志有攪擾,賢聖證之, 但於萬劫千生,常處□□之趣。恐後無信,勒此文憑。略述爾由,用為驗約。

這是一位叫作“阿孟”的妻子與丈夫“富盈”的離婚協議書。細心的學者已經注意到,這份“放妻書”實際上是“放夫書”,從“今 親姻村巷等,與妻阿孟對眾平論,判分離,別遣夫主富盈訖”的 陳述便可以看出,是妻子阿孟邀請了姻親、鄰居前來主持公道, 見證夫妻離婚,將丈夫富盈“掃地出門”。

時代文明的體現

相信你已經看出來,這些唐宋時代的“放妻書”儘管內容各異、版本不盡相同,但在語言與格式上卻具有鮮明的共同特點 :文詞都非常優雅、含蓄,有一種“文青”的味道,雖然抄寫的人常常 寫了錯別字,或因漏字、誤抄而顯得文辭不通。

就文書格式而言,所有“放妻書”的開頭,都會以“我們聽說”(蓋聞)的語氣,深情款款地講述離婚人對於婚姻的理解:“夫婦之緣,恩深義重”、“世代修因,見存眷屬”、“夫婦義重,如手足似乎難分”、“一從結契,要盡百年”、“恩愛極重,二體一心”,雲雲。感人至深。

隨後筆鋒一轉,開始“吐槽”實際生活中夫妻之不相得:“然則夫婦相對,今則兩自不和”;“似貓鼠相憎,如狼犬一處”;“何乃結為夫婦,不悅數年,六親聚而鹹怨,鄰裡見而含恨”。

但是,唐宋人似乎不會指責這是對方單方面的過錯,而是歸因於夫妻緣份已盡:“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丈夫、妻子都沒有錯,錯的是這段婚姻本身。因此,他們協議結束這段錯誤的婚姻 :“聚會二親,以求一別”;“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最後,就如“君子交絕,不出惡聲”,夫妻訣別,也互道珍重, 互贈祝福。前夫祝願“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 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前妻則祝願丈夫“任娶賢失,同牢延不死之龍”,希望雙方今後都找到合適的另一半。從這個細節也可想見,唐宋女性離異、再嫁,並不受任何歧視。

看這些“放妻書”,我們可以確知 :唐宋時代,一對夫妻不管在實際生活中多麽難以相處,但他們達成離婚共識之後,在書寫離婚協議的時候,卻都表現出謙謙君子與窈窕淑女所應有的禮節、教養。我覺得這便是文明的體現。只有一個文明的時代,男女離婚才會表現得如此文質彬彬、彬彬有禮。

其實,宋人聘親的婚書也是寫得非常優雅、優美,元代《翰墨全書》收錄的一份宋朝婚書男家定帖是這麽寫的 :

“親家某人,許以第幾院小娘與某男議親,言念蠲豆籩之薦,聿修宗事之嚴, 躬井臼之勞,尚賴素風之舊。既令龜而葉吉,將奠雁以告虔。敬致微誠,願聞嘉命。伏惟台慈,特賜鑒察。”

女家定帖則這麽回復 :

“親家某人,以第幾令郞與某女締親,言念立冰既兆,適諧鳳吉之佔 ;種玉未成,先拜魚箋之寵,雖若太簡,不替初心。自愧家貧,莫辦帳幄之具 ;敢祈終惠,少加筐篚之資。諒惟台慈,特 賜 鑒 察。”結親雙方都措辭謙遜,用字典雅。

南宋人陳元靚的《事林廣記》也收錄有宋代婚書格式。只是宋刻版本已佚失,我們現在看到的《事林廣記》,是元明刻本。

元朝人的婚書,開始摒棄文縐縐的修辭。《元典章》要求,“ 凡 婚書不能用彝 語 虛 文,須 要 明 寫 聘 財禮物。婚 主 並 媒 人 各 各 畫 字, 女家回書亦寫受到聘數目,嫁主並媒人亦畫字。仍將兩下婚書背 面大書合約字樣,分付各家手執。如有詞語朦朧,別無各各畫字、合約字樣,爭告到官,即 同假 偽”。大概 元 人 認 為,婚 書不 需 要 虛 文, 關鍵是要寫明聘財數目,結親雙方、保親、媒人分別簽字,以免 日後發生悔婚及財產分割的糾紛。

我們看元人的婚書,也確實寫得很實在。來看《新編事文類要啟劄青錢》收錄的元代納聘書格式 :“某州某縣某處姓某,今憑某人為媒,某人保親,以某長男名某,見年幾歲,與某處某人第幾令愛,名某姐,見年幾歲,締親,備到納聘財禮若乾。自聘定後,擇日成親,所願夫妻偕老,琴瑟和諧,今立婚書為用者。”

女方的回聘書式則是 :“具鄉貫姓某,今憑某人為媒,某人保親,以某第幾女名某姐,見年幾歲,與某處某人長男名某,見年幾歲,結親,領訖財禮若乾。自受聘後,一任擇日成親,所願夫妻保守□續繁昌,今立婚書為用者。”

從某個角度來說,元人的婚書更具“現代性”,體現了將婚書當成民事合約的趨勢。然而,換一個角度來看,這何嘗不是粗鄙化的表現。

元刻本《事林廣記》收錄的宋代婚書格式

說回“放妻書”。如果我們將敦煌出土的唐宋“放妻書”與 後世的“休書”放在一起做對比,也會真切感受到:時代不同了, 文明失落了,離婚文書的風格也發生了巨大的嬗變。

台灣學者編輯的《台灣私法人事編》收錄有多份清代台灣社會的離婚協議書,我選摘了其中一份“離緣字”;遼寧省檔案館也收藏有一件民國時期的休書,我也抄錄下來,供諸位看官跟唐宋“放妻書”略做比較 :

遼寧省檔案館藏休書 :

立永絕休書。李海山,有妻薑氏,年二十五歲。因不孝翁姑,不睦宗族,敗壞門風。夫妻反目,懲戒不悛。屢經勸導,毫無度日之心。故夫妻情乖。同親族議定, 決意休黜,永遠離決。自休之後,任嫁張李,與李海山毫不相乾。自此離婚後,永斷葛藤。 倘有悔心或親族狡輾,有離婚書為憑。

叔父 :李風歧(手指印 :左手食指鬥)

舅父 :趙延祿遇字人 :東 山

壬子年三月初六日 立休書李海山(手指印:左全手萁)

《台灣私法人事編》收錄的“離緣字”:

立離緣宇人陳九五,前年曾娶過李四之女為妻, 名喚阿葉,今年二十三歲。當日憑媒面議,聘金貳百大元正,交收足訖。茲因違逆翁姑,時聞交謫之聲, 更複不能安貧,常出怨尤之念,律以婦人四德,實有可出之條,雖欲忍以安之,奈生成若性,留亦無益。

民國初期的一份休書

故不得已再托冰人,向外家李四重議廢親,聘金願折其半,妝奩則聽其取去,凡吾家所有之物,雖絲毫毋得乾犯。此系父母之命,抑亦與吾緣絕,即日收回聘金,彼婦聽媒率去,任憑別嫁,一出千休,情根永斷。口恐無憑,即立離緣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九五同媒親收過字內聘金銀壹百大元正足訖,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書人 張金生

為媒人 黃水池知見人 陳火木

立離緣字人 陳九五

如果說,唐宋時代的“放妻書”是一種“格式合約”,不代表離婚簽字人的實際教養,那為什麽唐宋時至少敦煌一帶的民間能夠普遍採用這一“格式合約”,而之後元、明、清時期的政府與社會,卻放棄了這種溫文爾雅的“放妻書”格式?我覺得還是社會粗鄙化、文明退化的原因。

本文摘選自《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吳鉤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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