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山水水泥高管獲被打保安諒解 濟南法院二審減輕處罰

  獨家:山水水泥“全武行”大反轉 董秘喻春良等高管獲被打保安諒解後濟南法院二審減輕處罰 

  趙毅波

  新京報快訊(記者 趙毅波)一起上市公司的暴力衝突發生五個月後,涉案高管迎來二審判決。

  9月16日,新京報記者獲得的一份最新裁判文書顯示,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由於取得被打保安諒解,多位高管減輕處罰。其中,公司原董秘喻春良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此前他曾被判兩年。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山水水泥尚未就此發布公告。

  公開資訊顯示,2017年4月8日凌晨,山水水泥核心子公司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山水”)遭到眾多外來人員強行衝擊。其後,濟南警方發布資訊稱,此次衝突事件系山水水泥董事會和山水水泥第一大股東河南天瑞集團組織500餘名職工及社會招聘人員實施。警方在將聚集人員疏導勸離後,根據現場搜集掌握的證據,對山水水泥集團董事會秘書、河南天瑞集團辦公室副主任喻春良等4人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刑事拘留。

  據報導,今年4月,濟南長清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山東山水工作、生產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系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其中,作為山水水泥聯席公司秘書,喻春良被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兩年。楊勇正、陳新生和李躍甫等3人均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被判刑一年零六個月、一年零六個月和一年零三個月。

  9月16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在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喻某某(原任中國山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聯席公司秘書兼山東山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楊某某(原任山東山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陳某某(原任山東山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李某某(務工人員)均提出上訴。

  根據年齡和職位,可以判斷喻某某即為一審中的喻春良。

  判決文書還顯示,喻某某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於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山東省濟南市第三看守所。楊某某,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於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2018年8月7日被取保候審。陳某某,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於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2018年8月7日被取保候審。

  他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歸納如下:

  第一,本案系由於宓敬田非法控制山東山水而引發,4名上訴人是按照中國山水的安排參與此次收回山東山水控制權行動,該行為未擾亂社會秩序,4名上訴人均不構成犯罪。

  第二,即使認定4名上訴人有罪,鑒於二審期間上訴人與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民事調解協定並取得諒解,應對4名上訴人從輕處罰。

  在二審期間,上訴人喻某某、楊某某、陳某某、李某某與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呂某某、李雁森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定,呂某某、李雁森對喻某某、楊某某、陳某某、李某某表示諒解。

  所謂呂某某、李雁森,曾出現在原審判決中。新京報獲悉,原審判決曾認定,在上述衝突事件中,山東山水保安呂某某、程洪德、李雁森被毆打,經鑒定三人傷情均構成輕微傷。

  對此,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4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過,濟南中院在最新判決書中認為,鑒於二審期間上訴人與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民事調解協定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對喻某某、楊某某、陳某某從輕處罰。喻某某、楊某某、陳某某及其辯護人關於“達成民事調解協定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對喻某某、楊某某、陳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濟南中院判決如下:

  一、維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2017)魯0113刑初2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喻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的定罪部分、對李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判決第三項,即:被告人喻某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楊某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陳某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喻某某、楊某某、陳某某、李某某作案用手機五部予以沒收。

  二、撤銷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2017)魯0113刑初2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喻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的量刑部分,即:判處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三、上訴人喻某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

  上訴人楊某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

  被告人陳某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編輯:劉喆

責任編輯:史考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