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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發生工傷事故,誰來承擔主體責任?

受傷女工被認定為工傷,但用人部門稱事發車間已由車間主任承包經營,受傷女工應由承包人承擔雇主責任及風險,請求撤銷人社局所作認定工傷決定書。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簡介

文明體育用品公司(以下簡稱文明公司)是一家生產體育用品的企業。2012年,44歲的黃某經文明公司招工,被安排至包膠車間上班。2014年2月26日,文明公司與其車間主任唐某簽訂了一份車間承包協定書,將黃某工作的包膠生產車間及相關機器設備承包給唐某經營。其中,該協定第五條約定:唐某應守法經營,加強安全教育,對招用的員工承擔雇主責任和用工風險。

2014年6月14日,黃某在公司車間操作過程中,因雙手卷入機器受傷,後經南通大學附屬醫院治療,診斷為雙手絞壓傷伴皮膚撕脫、雙手多發骨折、左手拇、示、中指及右手環、小指損毀。同年10月9日,黃某向人社局提出認定工傷申請,後被認定為工傷。文明公司認為,包膠車間已由唐某承包經營,黃某系承包人唐某以個人名義招用的下料工,應由唐某承擔雇主責任及風險。在申請行政複議被維持後,文明公司仍不服,向如東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查明,黃某為機械傷害事故,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於2014年7月18日立案調查,該局在該事故調查報告中載明:黃某為文明公司職工,文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決定給予其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文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未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法院另查明,文明公司沒有為黃某辦理工傷保險。

法院判決

如東縣法院一審認為,文明公司與唐某承包協定中有關用工風險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對文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已查明,黃某為文明公司職工,所受傷害為機械傷害事故。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對文明公司所持黃某系承包人唐某以個人名義招用職工,與本公司無關的主張,不予采信。

黃某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故人社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黃某所受傷害為工傷並無不當,遂駁回文明公司的訴訟請求。文明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承包協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鮑蕊介紹說,公司與職工個人簽訂承包合約,是公司內部的一種經營管理方式,公司經營機制的轉變,並未改變公司和職工的勞動關係,也未改變承包者的職工身份。本案中,文明公司將公司部分車間承包給本公司職工唐某經營屬於內部承包,並未改變經營範圍及資產性質。唐某無獨立的用工主體資格,不能單獨承擔用工的風險及責任,所以唐某直接管理、使用的職工仍然屬於文明公司的職工,文明公司並不能就此轉嫁用工風險,免除法律責任,文明公司與唐某承包協定中有關用工風險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官同時指出,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五條也規定,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所有權並沒有發生改變,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約時,該企業仍為用人部門一方。因此,人社局作出的涉訴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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