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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獸用生物製品將全面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測

5月20日,農業農村部發布公告,自2019年5月25日起,各獸用生物製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對獸用生物製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毒種、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全面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測,並做好檢測結果報送和後續處置工作。

根據公告,生產企業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測至少應包括以下範圍:(一)豬用及採用豬源原輔材料製備的生物製品成品及半成品;(二)豬源毒種;(三)豬源細胞及相關製品生產用細胞;(四)其他豬源原輔材料(如組織、血清、胰酶等)。

對豬源生物材料和毒種的檢測結果應記錄在相應產品的批記錄中,由生產企業歸檔留存;對豬用生物製品的檢測結果,除需記入批記錄外,還應隨批簽發報告報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

公告顯示,一旦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樣品,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銷毀該批成品、半成品、毒種、原輔材料,進行徹底消毒,並在24小時內報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開展追溯調查,並及時報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同時抄報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對檢出的陽性樣品及相關產品、原輔材料、細胞、毒種等風險物品,生產企業要按要求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經徹底消毒並對換批的毒種、原輔材料進行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測合格後,生產企業方可恢復生產。對在追溯調查中發現的有關情況,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按規定進行嚴格處置。

生產銷售汙染非洲豬瘟病毒的獸用疫苗的,應按《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進行從重處罰,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因生產銷售汙染非洲豬瘟病毒的獸用疫苗造成疫病傳播的,還應按有關法律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下是農業農村部公告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172號

為確保獸用生物製品質量安全,防止非洲豬瘟病毒汙染相關製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自2019年5月25日起,各獸用生物製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對獸用生物製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毒種、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全面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測,並做好檢測結果報送和後續處置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生產企業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測至少應包括以下範圍:(一)豬用及採用豬源原輔材料製備的生物製品成品及半成品;(二)豬源毒種;(三)豬源細胞及相關製品生產用細胞;(四)其他豬源原輔材料(如組織、血清、胰酶等)。

二、樣品的取樣和處理、核酸提取、檢測,按照豬用生物製品及相關豬源原輔材料中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測方法(見附件)或我部批準的商品化檢測試劑盒說明書進行。

三、對豬源生物材料和毒種的檢測結果應記錄在相應產品的批記錄中,由生產企業歸檔留存;對豬用生物製品的檢測結果,除需記入批記錄外,還應隨批簽發報告報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

四、一旦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樣品,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銷毀該批成品、半成品、毒種、原輔材料,進行徹底消毒,並在24小時內報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開展追溯調查,並及時報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同時抄報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對檢出的陽性樣品及相關產品、原輔材料、細胞、毒種等風險物品,生產企業要按要求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經徹底消毒並對換批的毒種、原輔材料進行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測合格後,生產企業方可恢復生產。對在追溯調查中發現的有關情況,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按規定進行嚴格處置。

五、生產銷售汙染非洲豬瘟病毒的獸用疫苗的,應按《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進行從重處罰,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因生產銷售汙染非洲豬瘟病毒的獸用疫苗造成疫病傳播的,還應按有關法律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業農村部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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