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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漢無故被精神病人打傷 訴至法院終獲賠償

57歲的胡大爺在回家途中被同村人董某打傷,胡大爺認為即使董某是精神病人,其監護人也應該承擔責任,故胡大爺將董某的配偶錢某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近日,該案在銅陵市樅陽縣法院正式審結。

胡某與董某系同村人,錢某系董某妻子。2017年12月4日11時許,胡某在回家途中,遇到董某,董某無故使用鋤頭將胡某毆打致傷。後經他人報警,派出所出警處理。當日,胡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頭皮挫裂傷、胸部軟組織傷。後董某被派出所強製送往精神病院住院治療,並被診斷為偏執型精神分裂症。嗣後,胡某以錢某為董某的法定監護人為由,要求錢某賠償其受傷損失未果,因而成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董某系精神病患者,其無故致傷胡某,董某的妻子錢某作為監護人監管不力,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錢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胡某各項損失合計988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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